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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需要,应纳税额为零。
您好,只能享受股息免税优惠,外籍个人免税补贴不能享受。财税2018 164:“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国税函〔1999〕403号:“根据1990年8月19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64号)第五条第二款"华侨、港澳投资者在境内进行其他形式的投资,以及在境内没有设立营业机构而有来源于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适用本规定外,也可参照执行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原则,如李梅能提供其华侨身份的有效证明,可参照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20号)第二条第(八)款的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您好,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第二项继续教育的扣除时间为: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第三十条规定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时间为接受教育入学当月至教育结束的当月,而不是按取得证书的时间来计算的,该员工研究生学习时间在享受扣除政策实施时间之前就已经结束了,按政策规定这个员工无法享受该项扣除。
您好,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综合所得,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平时由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时,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但并不是所有的综合所得都需要办理汇算清缴。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根据上述规定,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如果存在多缴税款需要退税的,汇算清缴时纳税人进行退税申请,并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不汇算清缴。
您好,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可以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因此,只能在取得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同时,该职业资格必须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范围以内的继续教育,范围外的不得扣除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支出。
您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个税法第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除非扣缴义务人因特殊原因没有扣缴税款,且在本年度税务机关没有通知限期缴纳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在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
纳税人确有延期缴税需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办理。如果未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会被追缴税款、滞纳金,还可能被处以0.5倍至5倍税款的罚款。
您好,这道题您描述得不太完整。不清楚您指的是每月不预缴税款选择次年汇算清缴,还是指的是对于6项附加的抵扣,平时不选择申报,选择次年汇算清缴。
对于每月预缴税款,税法明确规定除按次发生的按次缴纳外,需要按月预缴,在满足相关汇算清缴的条件下,次年汇算清缴。如果是这种情况是违反税法规定,是不可以的。 如果仅指六项附加的扣除,是可以的。
您好,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的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不得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支出。
您好,您可以按如下方法计算:
不含税工资应纳税所得额=员工实际到手工资-5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含税应纳税所得额÷(1+个税扣除率)
应纳个人所得税=月或年度综合不含税工资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扣除率=应纳个人所得税÷月或年度综合不含税工资应纳税所得额
含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工资应纳税所得额×(1+个税扣除率)
按计算出的含税应纳税所得额计入人工费用。实际发放时按员工实际应到手工资发放,个税上缴税局就可以了。
您好,您可以把包含房屋贷款利息、子女教育等6项附加扣除比照三险一金的方法在工资表中列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进行抵扣,注意在发放个人工资时不能从个人工资中扣除。
您也可以只在报送员工个人所得税时根据规定填报,对员工发放的工资表中不一定非要罗列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