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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因为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调的是年初未分配利润,所以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是没有办法填的,要跟税务局讲说要重新做上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数字,这时候就可以做了。
您好,如果只有租赁地址、户号之类的,而没有企业的名称、税号、服务的内容等, 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要素不齐全,这张是无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前提是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上的要素要齐全,包括名称包括税号,包括开户银行联系电话等等之类的东西齐全了才可以抵扣,如果信息不齐全是不能够抵扣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因此,小规模酒店餐饮,现整栋楼出租,按租金收入5%缴纳增值税,如果年收入超出500万,变为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到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能抵扣以前发生的成本。
您好,需要清楚是交给谁的,有没有给你提供相关的劳保统筹费用列支的一些依据凭证,比方说是交给劳保社保局的,社保局给你相关的收款凭证或者依据的,你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如果你没有交给社保局,而是交给第三方的,第三方有没有给你结算相关的单证。有没有相关的收款的依据是能不能列支的一个重要的依据。
您好,总公司算的时候按照合并以后的数字来算总金额,再减掉分公司就地预缴的数字,再进行补差额部分。
您好,如果是指银行借钱给你,你支付给银行的借款利息,通常情况下银行会开结息单,凭结息单就可以税前列支的,不需要开具发票的。
【解答】您好!首先参考几个文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一建造合同》第八条规定,合同收入包括因合同变更、素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我们理解,相应的因工程质量发生的质保金扣除,应该是作为合同收入的减项处理。也就是说,应当由承建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流程(购买方发起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开具红字发票,并于当期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同时,购买方根据您所开具的红字发票,冲减其相关成本及进项税额。
至于新买管道材料,自可依法作为修理费用或者后续资本化支出进行账务处理,同时依法进行抵扣。但是涉及您提及“A公司已破产”,则红字发票如何开具是个问题,只能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具体处理方式。
【解答】您好!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七)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也就是说,如果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则首先依《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确定是否属于老项目;如果没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则依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而定。
【解答】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相关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定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也就是说,既然设有职工食堂,也存在上述情形,继续发放误餐补贴并非不妥。
但是,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您好,小编传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新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原则,应该是5月1日后的业务按新政策执行,5月1日前的业务按原政策执行。如果5月1日后再开具发票,属于滞后开具发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需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建议关注后续文件。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这个问题可以反向推定,即排除“非经常性损益”,其余视为“经常性损益”,也即“经营性损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由此推断,所谓“经营活动”、“经常活动”,大致一样道理。)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年修订)》
问题:
何为非经常性损益?它包括哪些项目?
解答:
一、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主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主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该交易或事项的性质、金额和发生频率,影响了正常反映公司经营、盈利能力的各项交易、事项产生的损益。
二、非经常性损益应包括以下项目:
(一)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二)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
(三)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四)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有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除外;
(五)企业合并的合并成本小于合并时应享有被合并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损益;
(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七)委托投资损益;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九)债务重组损益;
(十)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十一)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十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十三)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预计负债产生的损益;
(十四)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支净额;
(十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