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这种用工属于你和美团之间的一种合作关系,你们不直接对外卖小哥,不管是资金还是票据都是美团给你们开具,所以不涉及用工相关问题,就是两个企业主体之间的业务关系,取得发票税前扣除是完全可以的。
劳务派遣基本和你说的这种方式一致,就是人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派到你公司工作,但工资报酬等不是和员工结算,而是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和员工建立劳动关系。
一、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固定资产认定没有金额标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二、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固定资产认定也没有金额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三、税法关于加速折旧(一次扣除),存在金额标准
单位价值5000元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扣除;设备、器具(注:指房屋建筑物之外固定资产)目前则执行500万元以下一次扣除政策。一般企业专用于研发(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同)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问题答复(2007/11/07)
问题内容:土地增值税中关于“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请问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是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所有企业和个人只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就适用?
回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六款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因此“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不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包括其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和个人。
您的描述不对吧。假设:您欠张三10万,欠李四9万,叫他俩自己去顶,您不还了吗?
首先,所谓“地下车库”,我们理解成“-1层”、“-2层”即可。
下面,举数字例子来分析:比如甲办公楼共12层,地上10层,地下2层;房屋入账价值1000万元(不含地价),地价200万元(容积率超过0.5),假设地上、地下同时建造,不能区分各自价值。假设地上1-5层出租,收取租金100万元;地下两层以及地上6-10层自用。假设当地主管部门规定,房产税计税扣除率30%;地下建筑以房屋原价的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一、出租部分
应纳房产税=100万×12%=12万元
二、地上自用部分
(一)对应房产原值=(1000+200)/12×5=500万元
(二)房产税计税余值=500万×(1-30%)=350万元
(三)年应纳房产税=350万×1.2%=4.2万元
三、地下自用部分
(一)对应房产原值=(1000+200)/12×2=200万元
(二)房产税应税房产原值=200万×80%=160万(这一步是针对地下建筑加上的)
(二)房产税计税余值=160万×(1-30%)=112万元
(三)年应纳房产税=112万×1.2%=1.344万元
所谓“顶账”,其实就是一种销售、结算方式,只是相对于取得货币资金,您公司乃是减少了负债而已。
当时分录显然应为
借:应付账款(总包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商品
既然撤销协议,即相当于销售退回,则反向作上述分录即可。若为跨年度,则账务处理上可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但是,税务处理上是冲减当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相关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若发票已开,则按照规定程序红冲之。
这个问题可能也没有直接、明确的答案,我谈谈个人看法吧。
如果是对于每名员工都发,比如坐办公室、吹着空调上班的员工,那其实作为福利费比较恰当;如果只是针对高温环境下进行工作的员工发放,可以作为劳动保护费用。
税收口径把握上,您也可以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以上述餐补可以税前扣除,但看你是按什么扣除,如果有差旅费报销办法,这150元补助可以作为差旅费补贴进行扣除,直接以差旅费报销单列支即可。如果是以福利补贴——餐补列支,直接自制表格,签字就可以列支。前者不需要代扣个税,后者需要扣个税。
不建账指的是不需要按会计制度建立正规账薄,但起码你也有一个流水账吧,工商年检的收入按你实际收入填列。
我们先按正常情况写一下分录。假设一下:这个股利该分就分了,股东再拿这个钱来投资。那会计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贷:应付股利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借:应付股利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以上属于正常分录。
其实,后两笔分录合起来就是
借:应付股利
贷: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个人以为,应付股利可以就其税后部分转为投资;但这个过程相当于先分配、再投资,个人所得税还是应当计提、缴纳的。
根据“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合同和履约不见得完全相同,我们是按照实际履约情况来判定该谁开票,给谁打款的。原则就是谁提供了服务,向谁打款,由谁开票。即使合同约定不是对方,也没关系,我们可以理解原签订合同没履行,履行的没签合同。要保持货物、发票、资金流的三流一致。
尽量合同流与以上三流保持一致,如果确实不一致,要进行补充或者修改,要留存相应证据,证明不属于虚开发票。避免虚开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