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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保险代理业务员的收入是属于劳务报酬,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明确销售额2-3万元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税
因此,保险代理业务员的收入,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相关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既然2018年初发放2017年的年薪时已经用了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2018年10到12月份发放2018年年薪时不能再次运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而并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既然2018年10到12月份发放年薪,依上述要求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第一条相关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可以(并入当月工资后)一并执行新的费用扣除标准和新税率表。
这样处理可能不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要求,专用发票开具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如上所述,既然同时销售设备、耗材,自然应当依法、据实分别开具。当然,如果耗材属于设备必要组成部分,当可一并开具;您可参考一下《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之原则进行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如您所述,既然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自当计提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缴纳;而不能等待收到款项。
您好!建议结合您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赵武重组的具体操作过程,考虑是否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实务中相当复杂,无法简单地实现少缴税的目的,而且还受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的影响。但税务方面有一个原则,即您的企业在债务重组中是否产生了现金流入,如果没有现金流入,一般能够考虑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至于省里处理历史欠税的文件,如果您的企业是老郭游企业,建议将相应情况反馈至主管部门,请求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沟通解决,效果可能要比企业自己与税务局沟通要好。
您好,其实这个要看自己公司的一些想法。我个人觉得呢,两个方案都是可以考虑的,所以可以看到有一些公司是外包整个SSC,有一些还是自己做SSC。外包最大的问题就是我们公司还是需要一些同事去监管外包做的好还是不好,很多时候外包公司的服务质量也不是很好的,达不到我们的要求,会花蛮多时间去监管这个服务质量,所以这个是需要考量的,到底是外包还是自己做。所以,我个人的经验,我觉得自己做也有自己做的好处,因为你可以省掉监管外包公司工作质量,然后第二个,我们觉得这个服务方面可能应该比外包的话,更快捷更有效率。所以我在阳狮的时候,或者是在WPP的话,公司的想法都是自己做的,没有想过给外包出去。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我们有员工报销一张深圳某企业开具的商业发票,商品名称为“食品”,但没有明细”。首先确认一下购买食品的用途,如果用于业务招待礼品、集体福利,且发票附商品清单,可以报销,未付清单不得报销(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因此,上述企业年终给客户赠送礼品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给职工发放福利按规定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好,
逗号分割的各个参数必须为数字型数据。
如果是判断的结果逻辑值,就要乘1转换为数字。如果不用逗号,直接用*号连接,就相当于乘法运算,就不必添加*1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一)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由此可见,如果不能抵扣,“先认证、后转出”的程序有据可依。
您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个人或企业向你单位提供融资所收取的利息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予你单位核算,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
在转让土地过程中,首先要办理权属转移手续,是否能办理该手续是交易完成的前提条件,国土管理部门是否允许你司转让原规定性质用途的土地需要了解国土部门的相应土地流转政策,税收层面按具体适用的税种缴纳即可,包括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印花税等。
您好,直播回放会在5个工作日内上传,本次课程预计明日可观看回放,敬请关注~
此问题并无直接、明确规定,实务中也有争议,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以下乃是个人见解,仅供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定义,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谈不上“股权”一说;所谓“股权”转让,其实乃是转让该“个人独资企业”全部或者部分净资产。
既然如此,则个人所得税方面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进行计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若个人独资企业已经对于某些资产计提折旧,则只能扣除账面净值,而不能重复扣除)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