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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您描述的问题不是正规的处理办法,在实践中是存在一定的风险。
做兼职正规的办法有两种选择:一是按劳务报酬取得所得,支付劳务报酬的企业不用缴纳社保统筹,但你必须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支付劳务报酬的企业应扣缴个人所得税;二是以工资薪金所得,这样两处及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年末要进行汇算清缴。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你好,我是柏略会员,我们单位收到的进项增值税发票地点是按照合同对照的。
请问销售是否已经实现?或者说增值税纳税义务何时发生?或者麻烦您补充一下业务详情?
这需要区分几种情形:
一、一般纳税人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二、(二)以及《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比如当时购入电脑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之类,则可如此计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这种情形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但如果您在当时并非由于上述原因,而是其他原因未能抵扣,比如您未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从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处购买,则非上述“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不能适用上述简易征收政策,而应按照适用税率(16%、10%,下月13%、9%)征收增值税。
若购入时已经依法抵扣,自应按照适用税率(16%、10%,下月13%、9%)征收增值税。
(三)如果您是“营改增纳税人”,也就是说,“营改增”之前您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则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十四)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注:这里是指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文件一开始就明确)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二、(二)以及《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注:其实道理和第(一)项一样,既然之前缴纳营业税,自然属于法定不得抵扣,缴纳营业税当然也会有“且未抵扣(增值税)”前提。)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也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根据《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道理同上。
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这个免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依据同上。
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关于这个问题,最近网上问得很多,先举两个例子:
一、若以含税价签订合同。假设原本毛利1000元。若进、销含税同步降低3%,则毛利=2320×(1-3%)÷(1+13%)-1160×(1-3%)÷(1+13%)=995.75元。或者另设方程式:2320×(1-3%)÷(1+13%)-1160×(1-x)÷(1+13%)=1000 解之得:x=3.41%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若含税售价降低3%,则含税进价须降低3.41%,您才能保持原先毛利;若也降低3%,您的毛利会降低。当然,我想说明一点:税率下降肯定属于利好,这是一项优惠政策,毫无疑问(相信不会有人这么算算,要求国家涨税率的);毛利降低根本原因乃是价格降低。即使进、销同降,毛利自然同降,这只是数学问题;反之,进销同涨,毛利自然同涨。如上情形,若价格稳定不变,而税率下降,则毛利为1026.55元,其实是增加了。税率下降之后,整个生产经营链条毛利肯定增加,只是每个环节未必相同,这取决于各环节之市场博弈了(就如您的客户因此要求降价一样)。您通过上述计算、分析,也未必同意。
二、如果考虑到毛利稳定因素,按照不含税价格签订合同,并约定税率依照税法而定。
如果您的合同按照不含税金额签订,则增值税税率调整,与您盈亏并无关系。举个简单的例子:不含税销售额1000万,不含税成本800万。假设税率10%;您收到销项100万元,付给上游80万,税务机关20万。假设税率9%;您收到销项90万元,付给上游72万,税务机关18万。总之,增值税环节您的剩余现金流都是零,未多未少。毛利始终:1000-800=200万元。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
您须明白一点,增值税税率下调,是针对全社会、全(增值税)链条。至于某个环节想要多享受一点优惠(比如您要求上家降低价格),则取决于市场竞争机制。事实上,这个问题近期有许多人在问。关键在于大家把“税率下降”作为一个特殊理由看待了。打个比方,降低价格理由很多,这不过是其中之一,并无特别之处。其实最终取决于市场,比如说,如果供不应求,人家涨价您也得买啊;如果供大于求,即使税率没有下调,您也可以找个别的理由要求降低价格。
个人见解,未必正确,仅供参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其应用指南相关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本准则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基于以下政策,上述注册商标费用可以一并作为“无形资产——商标权”入账成本。
一、发票开具时点乃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或者营业收入确认,此二者与收款付款并无直接、必然联系。所谓“客户内部政策”不符合税法规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因此,所谓“客户内部政策”并非红冲之法定理由。
三、如果发生上述“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之规定情形,则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无论开具红字发票还是蓝字发票,当然需要证明业务真实发生的材料,但只须留存备查或应税务机关要求而提供,不必一一报送。至于留存何种资料,可从三流(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考虑,比如发票留存各联、付款凭单及银行流水,与货物采购、验收、生产、入库、发货、运输相关的合同、单据、收付款依据、记账凭证及附件等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之所以按照原税率补开,是因为税率调整前已经实现销售。正因为如此,则销售实现之时即应申报纳税,而并非预缴税款。您应正常确认收入、计提税额。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之所以按照原税率补开,是因为税率调整前已经实现销售。正因为如此,则销售实现之时即应申报纳税。若未申报,则应补申报,也可能因此而有滞纳金、罚款之类;然而方可依照上述规定补开发票。
【解答】您好!您的问题描述不是很清楚,不知道具体想问什么问题。从您的描述归纳一下,从四个方面答复如下:
1、A和B公司同属一个老板,A从生产型企业转变成贸易型企业,同B一样,B有几家个体户门店。你要如何策划A和B公司,每个公司的税务和人员怎么分配比较好。 您描述的上述问题,要根据企业的很多要素(预计经营规模、老板对企业的战略思路、市场发生形式展望等)才可以策划及人员的分配,没有现成的固定模式。因此很难给出具体的方案。
2、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根据2016年《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八大领域: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领域的企业都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3、关于税负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企业可以根据上述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另外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税率为15%、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享受各区相应认定补贴(各地补贴标准不同,请咨询当地政府机关)
4、怎么样税负最低又有利的?这要根据具体业务来进行税务规划,同样没有固定模式可以解决任何这样的问题。关于佣金问题,佣金只能是销售的5%,并要开具发票,还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进行税务规划可以把个人佣金的形式变成个人工商户,这样就可以把利润让利给个体工商户,只要双方按规定结算,这样企业即免除了扣缴个人所得税,有解决了5%的限制,而个体工商如果月销售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还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按个体经营所得缴纳。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相关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一)适用对象: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例如:您公司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销售额合计1000万元,其中广告服务(这属于现代服务)550万元,则符合加计抵减条件。
(二)抵减税额计算
1、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2、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计算举例(单位:万元)
比如:2019年4月您公司销项税额1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8万元,应纳增值税额2万元;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0.8万元,实际应纳税额1.2万元。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相关规定。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限于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