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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在实务中,部分税务机关下发文件或者实际执行时对企业发生的“公车私用”相关的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如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10〕2号)规定:企业投资者将自己车辆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可否税前扣除?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应当是企业本身发生的,而非企业投资者发生的,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诸如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98号)第九条规定:关于支付给投资者等个人的资产费用所得税处理问题:
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其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确属租赁性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相关发票,其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而宁波、江苏等地作出了允许税前扣除的规定:
宁波规定:《宁波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甬国税解答〔2012〕1号)规定:企业员工与企业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没有租金,但是可报销汽油费,过路费等。这些费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企业员工与企业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无论有否租金,保险费、车购税等涉及车主个人负担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余可以根据租赁协议条款,如应企业负担的,可在税前扣除。
江苏规定:《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私车公用”费用的扣除问题:
“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我们分析大连、青岛等地为什么作出不允许企业税前扣除的规定呢?笔者认为原因之一是由于车辆使用的随意性,外部人员无法判定其发生的费用是个人消费还是企业支出,也就是说给员工报销的车辆费用,在实务中经常无法区分是个人支出还是真正属于 “私车公用”支出,因为个人车辆或多或少的存在个人消费,因此对企业发生的私车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这也是站在税收征管的角度对难以判定事实的事项采取的一种处理方法,对部分企业假借“私车公用”名义,虚列成本费用、或者变相的列支成本费用进行了有力征管。但笔者认为,税务机关不能因为征管原因,就剥夺部分企业确实发生的“私车公用”支出而不得税前扣除的权利。笔者认为,对于企业真实发生的合理范围内的“私车公用”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应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作为企业应准备相关内部资料备查,以证明“私车公用”发生的真实、合理性,如企业自身无法证明车辆使用情况,则其发生的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那么如何准备相关资料呢?
首先,公司应与“私车公用”的员工签订用车书面协议,约定的条款必须明确车辆的使用情况及其费用分摊方式。比如:个人必须将车辆交由企业保管并使用,个人不再随意使用,满足公司业务需要为主要目的,接受公司统一调度。同时公司应保存汽车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和保险单据等复印件。
其次,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公用车制度,对车辆的使用原因、时间、地点、使用人员等进行规范,履行内部申请和审批制度,做好车辆使用记录,否则也容易被视为不能分清个人消费还是企业费用,从而导致不允许税前扣除。
最后,对于费用报销的范围,基于一般经营租赁物的消耗可以税前扣除的原则,允许扣除相关费用。但是必须区分该费用是否具备相关性,一般认为与车的使用相关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可以扣除;与车本身相关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因为是租不租都会发生,作为不相关费用不得扣除。对于维修费是属于哪一类,文件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因此,对于存在“私车公用”现象的企业,建议企业做好上述几点要求,保存内部车辆使用证据,以证明业务发生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我们同时更期待税务总局后期下发文件进一步统一税收口径,减少税企双方争议。【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您好,是的。
但是三种情况下的自然人可以享受月1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情况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情况二:
3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在线访谈:
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情况三:
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情况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规定的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时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您好,只要在总局或省市税务局网站上查询到就没问题,查询不到也不证明一定是假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您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丢失普票入账问题可以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不需要重新开具发票。
被盗、丢失已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可重新补开。为了解决车主办理机动车登记丢失发票的问题,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具体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
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您好,可以用记账联复印件(开票人盖章)办理银行购付汇手续。
您好,通过携程网上订机票,可由航空公司提供电子行程单,由携程根据实际经营业务开具实 “经纪代理”或“信息技术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就可能分别按规定抵扣了。
您好,财务报销,根据单位的财务制度来确定。问题所提到的情况,如果单位规定,车票丢失后,可凭购票、付款的相关信息及当事人说明作为报销凭证,是没有问题的。
接下来,是涉及车票丢失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2018年28号公告明确,购进货物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一般情况下,应当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问题所提到的情况,如果有相关资料证明业务是真实的,而车票确实丢失,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您好,这属于销售返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47号)规定,对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因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而取得销货方给予的补偿款等折扣、折让行为,可由购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转交销货方,销货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货方依据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中转出。
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需要注意的是,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后的销售折让应直接冲减发生当期的销售收入,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除外。(冲减上年度销售收入)。
您好,问题表达的意思是不是A用自己持有的B公司股权,偿还其欠C公司的债务?如果是,该方案可行,该业务,C需要按公允价确认股权处置的损失或收益,这个过程需要注意的是,股权处置价是否公允,一般情况下需要有评估报告做支撑(一般不应低于处置时点的B公司净资产对应份额)。如果处置有损失,应当专项申报损失扣除,损失资料存档备查。下图根据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给出了基本操作,汇算清缴申报时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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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规范的处理是,如果销售行为符合会计和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应当计算申报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如果应收的货款收不回来,可按总局2011年25号公告按坏账进行处理,作为损失专项申报扣除。规范的处理模式下,长期来看,企业所得税不会有损失,但增值税会损失(因为对应的增值税款项没有收回)。
从问题叙述的情况来看,一方面企业经营有很大问题(货物销售和回款失控),另一方面纳税申报也存在很大问题(资产负债表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申报表均反映存在上述问题),且风险较大。
您好,是否能报销取决于贵司的财务制度。如果上述业务真实,发票为真,则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