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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由立合同人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5‰贴花。
【解答】您好!
生产企业当年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出口免抵退税款。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运的,如果该出口货物已退税,应先补缴原已退税款。
【解答】您好!
一、每个支付单位应当各自就其支付部分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二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补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因此,个人收到的利息收入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月收入3万元以下)。
【解答】您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征收限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税〔2016〕36号”文件所列视同销售皆未包括上述情形(原“自产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因全面营改增,此情形已不可能存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会计分录
借:研发支出
贷:库存商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一条第(一) 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对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另一方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然后由个人应于取得所得的次月七日内选择并固定在任职、受雇的一地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因此, 对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一是支付单位分别扣缴。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另一方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二是个人自行申报。取得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应于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之内,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并固定在任职、受雇的一地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上述业务建议:减少北京发放工资金额,3000元在成都实际发放。
【解答】您好!
一、税法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三)9. 以及(七)1.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建筑服务。
二、建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解答】您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因此,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多月工资某一个月一次发放,应分解到所属月份计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6月份的发放5.月工资,应通过补充申报,回到5月份进行申报纳税。专家建议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处理,未经审核处理可能在系统中产生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应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适用税率。贵公司与承包单位签订工程安装合同,付款方式是根据进度支付(进度款已开具11%发票),全部安装工程在2018年5月1日前干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8年5月1日之前,贵公司应作未票收入申报。2018年5月1日之后最终造价结算按11%税率开具发票。
您好!
如您所表述的,贵公司有两种选择,一是设立分公司,另一种方式是设立一个子公司。分公司和子公司其实各有特点,各有利弊,究竟选择哪一种,要根据贵公司的业务开展模式等时机情况而定。
比如,贵公司提供的是产品,使用统一的品牌,外地设立公司的目的比较单一,主要是推广业务,那么,可能设立分公司就比较合适,这个分公司的主要目的,就是推广销售总公司的产品。设立分公司的好处,就是法律形式简便,可以集中人力物力财力销售产品。税收方面,增值税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总公司汇总缴纳,与子公司相比操作简单些。
再比如,如果贵公司在外地开展业务的同时,需要与其他公司、单位开展广泛合作,需要新设立的公司以独立的名义开展活动,或者有可能后续增加投资人,就需要设立子公司,以子公司的名义独立开展业务,也便于与外部单位开展合作,签订协议等。
在财税方面,分公司和子公司也各有利弊。子公司作为独立公司,对财务、税务处理的要求会比较高,需要完全独立核算,申报。分公司相对简单些,流转税需要当地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可以汇总至总公司申报,财税处理简单。如果新设立的公司投入较大,初期预计亏损很多,则设立分公司比较好,因为亏损可以汇总至总公司冲减总公司收入。
总之,分公司和子公司各有利弊,子公司法律地位独立,相对经营灵活,可以超出母公司经营范围独立运营,但相对应当是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需要处理的事务也会多,投入可能也会大。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只能在总公司下承担一定的工作,总公司也要为分公司的经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比较适合于目标单一,业务简单的情况。希望贵公司综合考虑自身的情况和设立目的,选择适合的方式,如有需要,也欢迎您提出新设公司具体的目标意愿,进一步探讨何种方式适合贵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