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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用工程用物资,通过“工程物资”科目进行核算
2、如果领用物资,未进行工程成本结转前先计入“工程物资”科目
3、别的部门领用备品,需要看是什么用途,可能计入管理费用或者工程成本科目
不是股东,就是承担管理者的责任。
(1)民事责任
公司法的第二十一条、一百四十八条、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有忠实、勤勉业务,损害公司利益时,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存在上述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行使职权的义务。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公司,在公司对外承担相关责任后,有权就公司的损失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实施了侵犯公司利益的侵权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构成了共同侵权,那么也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②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③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④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⑤变更、终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⑥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3)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该法条明确了在单位犯罪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未将法定代表人列为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范畴。如果根据公司的章程或者内部的协议等证据,能够认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那么该单位被追究刑事责任时,与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无关,应该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比如公司会计因公司资金紧张,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擅自做主,采取重复填写多联发票的手段,在发票联如实填写所销货物的金额交给客户,但对存根联、记帐联则另行开具比发票联金额少的金额,存根联用于应付税收人员检查,记帐联用于记帐纳税,则单位会以涉嫌偷税罪处罚,同时将对公司会计以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偷税罪的刑事责任。
(4)其他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公司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申请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的强制措施。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公司未结清谁看、滞纳金,又不能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可以入账,这是对电信行业开票的一个特殊政策,允许开票时税率栏和税额栏标记*号,但我觉得这个发票应该计入预付账款科目,而不是直接进费用,因为这个时候电信服务还没有发生,之所以是带*号的票据,就是因为预存的时候对方不知未来提供基础电信还是增值电信服务,这俩服务税率不一样的。所以最好是已经结算本月费用时取得带税率发票作为及费用的依据。
转租房屋业务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只要二房东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目税率计算缴纳税金就可以,对于租赁发票要求在备注栏应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就可以。所以你说的发票注明了房产信息,和二房东没有关系,是可以的。
首先挂靠业务,从税法角度来讲就是以被挂靠方的名义进行经营和纳税申报,没有挂靠的概念,所以所有的销项和收入都是被挂靠方的收入和销项,所有的进项和成本也都是被挂靠方的,都是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取得票据。因此税法只规定了该工程项目应该按照什么标准来计算税费,至于你们多缴或少缴要回,税法不可能有这方面规定的。
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年进行了,即使没有课题结束,也是可以按年扣除的。
如果红字冲销原发票,需要进行原账务处理的冲销,后期如果不再开具正确发票,也应该进行相应账务处理,货物已经发出,收取部分货款,达到财务确认收入条件的话,也需要进行收入和成本核算。同时虽然不开票也要进行无票纳税申报。
分录:借: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六、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二)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补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所以委托单位办理个税汇算,需要和个人进行书面确认,留存书面确认文件,并且需要留存个人提交的除了本公司以外的收入、扣除等相关资料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已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既然税法上不需要视同销售,而是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那么在账务处理上就是将收取的价款在两件商品上进行划分,分别确认两件商品的收入,并结转各自的成本就可以。用你的案例,如果是相同两件商品,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A 50
_____B 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13
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A 90
_____B 90
贷:存货 ——A 90
_____B 90
是的,符合教育经费开支范围,可以通过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科目进行核算。
根据财建(2006)317号
(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