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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也就是说,如果存在应缴未缴出资,则相应借款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1、会计上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明确: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即: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对于计入当期损益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一般是计入管理费用或者销售费用。
2、税务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您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对照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
第1、3、4、5不需要交税。
第2种情况需要视同销售,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第6种情况,如果免费维修,则可将其成本结转到销售费用;如果收费维修,则需要分出货物、劳务各自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我虽然不了解澳门地区税法,但道理应当都一样。既然“项目地在澳门”,澳门方面要求当地纳税,应当合理合法。(境外公司来境内施工,我们也会要求对方纳税。)既然“总包公司”与您公司签订合同,则您公司给其开票自属正常。关于账号问题,只要本公司账号收付款,税法即无影响。这方面也可了解一下澳门方面以及外汇管理方面的规定。
这可以归入民法典中的“技术服务合同”,但不符合印花税“技术服务合同”定义,因而无需缴纳印花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八条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89〕国税地字第034号” 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印花税)技术服务合同。
关于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您的上述理解是不准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也就是说:
一、计提出来后,要拨缴给工会。不是“提取”就能扣除,也不是企业自己“从工会经费中列支”。
二、工会给企业出拨缴凭证,用这个凭证税前扣除。至于工会怎么花,花不花,则与企业无关了。
至于您所讲“没有工会”,则是缴纳工会筹备费,标准与工会经费一样。再强调一点,不是“计提”,是把钱给出去。
关于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您的上述理解是不准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也就是说:
一、计提出来后,要拨缴给工会。不是“提取”就能扣除,也不是企业自己“从工会经费中列支”。
二、工会给企业出拨缴凭证,用这个凭证税前扣除。至于工会怎么花,花不花,则与企业无关了。
至于您所讲“没有工会”,则是缴纳工会筹备费,标准与工会经费一样。再强调一点,不是“计提”,是把钱给出去。
您的思路,税务机关是许可的。事实上,若损失确定发生,而税前无法扣除,其效果正是您所讲的,“应收账款”减少(计入贷方)、“未分配利润(减少)”(计入借方),这样可实现债权损失且未税前扣除(直接计入“未分配利润”,并未影响当期损益)之效果。因此,您的想法可行。
这是文件明确规定的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转让债权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如果转让债权形成所得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可以的,这是俩个不同的增值税政策,满足条件可以同时享受。
第一种方式不正确,没有销售给物流公司,不能给其开票。
第二种方式,如果商议按折扣处理,开票应该是12万运费,同时折扣5万,开在一张发票,开在俩行,不能直接开7万发票。或者也可以运费还是开12万,收入赔款不是增值税纳税行为,你方开收据给对方就可以。
账务上如果做运费折扣,按折扣后7万入账就可以,如果运费开12万发票,那么运费入账12万,取得赔偿5万计入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