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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您的理解是对的。
比如说,一个钱包(钱包本身不值钱),昨天钱包里有1000块钱,您说把钱包白白送人,这不现实。但今天,您已经把钱花了,再把钱包白白送人,这就正常了呀。
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所以如果想报销,需要证明与企业收入相关,否则的话可以报销,但所得税需要纳税调整。
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如果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可以凭证明业务真实性资料在税前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善意取得发票的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那就可以理解你自己开具的汇票又给到你公司手中了是吧?
如果您公司不打算再背书转让,我理解借应付票据 贷主营业收入,因为之前支付的时候已经贷记了应付票据。
没有影响,产生何种业务就按对应税率税目申报纳税即可,和主营是什么没有关系。
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如果确实有法院判决等证明资料,可以税前扣除。
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参考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
第四十条 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
(三)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五)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这两份合同是否视同一个合同应当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第十三条判断。其具体内容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第十三条
企业与同一交易方或其关联方在同一时间或相近时间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包含租赁的合同,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一)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总体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若不作为整体考虑则无法理解其总体商业目的。
(二)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某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三)该两份或多份合同让渡的资产使用权合起来构成一项单独租赁。
因为您提供的信息比较简单,我不好直接判断。首先,前后两份合同都构成一项单独租赁,所以不适用第三项的规定。前后两个合同也不构成对“一揽子交易”的解释,所以不适用第一项的规定。关键就是第二项,如果前后两份合同单位时间的租金折成现值没有明显的差异,那么就不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如果有明显的差异,则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
合同中约定原保证金63000转为租金,即少支付租金63000,那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按抵减63000后的金额确认是正确的。
初始会计分录:
借: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借:其他应收款——押金
贷:银行存款
个人直接投资取得分红需要缴纳20%个税,如果未来转让股权产生溢价需要缴纳20%个税
合伙企业投资,收到股息红利,由自然人合伙人按20%缴纳个税,如果未来转让股权产生溢价需要按经营所得缴纳5-35%个税
这是一个税收优惠,即如果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如果个人合伙人按合伙份额确认所得需要缴纳个税的时候,可以按投资额的70%抵减所得,也就是有部分所得可以扣除掉,这样就可以少缴纳个税了,如果当年计算的所得不足投资额70%部分还可以继续往以后年度结转。
这样不甚妥当。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这样一共100万,分包90万,可能被视为“以分包名义转包工程”,而为法律法规所禁止。
1、租赁开始日
借:使用权资产 (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如果因确认使用权资产此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确认进项税)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
银行存款 (初始直接费用+租赁期开始日支付的租金-租赁激励)
预计负债 (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约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的现值)
2、确认租赁负债的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3、支付租赁付款额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是在付款时出租方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此时确认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4、使用权资产的折旧:自租赁开始日起按月计提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上网发电前确认为管理费用,上网发电后确认为生产成本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5、上网发电后根据每月发电量,确认营业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待确认销项税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生产成本
6、到达合同约定的结算电费时间,或先开具售电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待确认销项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个是需要备案的。依据《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第3号)贵公司的情况需要备案。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依据《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贵公司进行处罚。如果按账面3个自然人股东去备案,也属于违反《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的情形,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也可以依据《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对贵公司进行处罚。如果不备案,A、C把代持B、D的股份拿去卖掉,或者用于抵押贷款,会给真实的股东维权带来很大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