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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说什么文件呢?最近公布了新公司法,明确认缴期限为5年。您可以百度搜索新公司法,或者留下邮箱发送给您。
根据你的表述,确实是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服务,但这个服务我理解只是体现在母公司的人员兼职了子公司的财务出纳等工作,并没有为子公司提供水单、房租,因为子公司也没有需要母公司的房产、发生水电。
如果提供了人工服务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开具发票的形式向子公司收取对应的款项,至于收费的标准是双方协商确定的,但要保证独立交易原则。
香港同期资料的相关规定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原规定来自香港《税务条例》新订第58C至58O条。
是的,满足任意两项豁免条件的,可以不需要准备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
一、关于大陆缴纳增值税,是否在台湾地区仍须缴纳营业税或者是否可以抵减,取决于台湾地区税收政策。
二、“台湾公司是为境内母公司开拓台湾市场”,不需要境内代扣代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三、无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答复:公司或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所发生与应收款项有关的坏账损失,并且可以证明该笔款项已经是坏账(即纳税人已进行了切实的追收款项行动而未能把相关款项取回),便可于坏账发生的相关应税年度扣除。详见《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
不可以。
我国企业所得税乃是法人税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母公司、子公司皆为独立法人,各为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存在“预缴、互抵”一说。
虽然税法对此没有直接表述,但我认为应当追溯到相应属期进行调整,因为企业所得税乃是年度计税,并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填报说明第 18 行“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明确,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 0;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境外所得抵减当年度境内亏损的金额。
由此可见,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使用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
应由您公司就“现金”及“其他利益”(旅游)一并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答复:一般情况下,形式发票在出口报关时作为报关材料一并提供。如果出口报关当期未开具,后期补开仍应按出口报关时间开具。形式发票开具时间不影响收汇,不需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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