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个人跟我公司开具物流辅助服务*叉车费,需要申报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4-10-25 13:36
这个情况,可能存在劳务报酬所得(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与经营所得(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异议;谨慎起见,关于属于哪个项目,建议您最好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2025年10月-12月确认的3万元费用、2026年1-2月确认的2万元费用,都是依据当时得到的会计信息进行的可靠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因此不需要冲回费用。这5万元应当确认为2026年3月处置商场铺位(使用权资产)的资产处置损益。签订补充协议后的2026年3-12月的租赁应当视为新的租赁。
W 是 C 的实际控制人(56%);W 同时参股香港 A;H 在两边都有重要持股;整体上属于:同一境内自然人集团(H/W)同时控制 / 重大影响境内 C 与香港 A。税务实务中,这种架构会被认定为关联关系(实质控制 / 共同利益)
税务机关会重点查:技术服务费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ALP)。
敏感点:
技术服务是否真实存在、有实质内容(有合同、有服务成果、有人员投入);收费标准是否高于 / 低于市场同类服务(容易被调整补税 + 罚息);香港 A 公司是否有足够人员、办公、技术能力提供服务(若只是壳公司,极易被认定为 “利润转移”)。
按照您的会计分录,一次计入“研发费用”,那没有确认固定资产,也无需计提折旧;不存在税会差异呀。只需要在当年作加计扣除纳税调减即可;加计扣除属于永久性差异,不涉及以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