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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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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怕不合理。对于您公司来讲,乃事从事“建筑安装”,收的钱自然也是对应价款。显然,土地并非您公司的,您公司只是给人家在人家土地上干活,我的意思是说,相应征地补偿的法定义务,乃是您的客户(就是您的甲方)。打个比方,您去饭店吃饭,支付1000元,就是饭费而已,不存在代付厨师工资、饭店房租之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合并财务报表是站在企业集团整体的角度编制的。总公司向分公司销售货物,从集团整体来看,只是内部存货的转移,并未真正实现对集团外部的销售。
情况一:分公司已将货物全部对外销售
如果分公司购入的货物在当期已经全部销售给集团外部客户,则抵消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总公司确认的内部销售收入金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分公司确认的内部采购成本金额)
此时只需抵消收入和成本,因为存货已全部对外售出,不存在未实现损益。
情况二:分公司尚未对外销售(或部分未售出)
如果分公司购入的货物在期末全部或部分仍作为存货留存,则除了抵消收入和成本外,还需要抵消存货中未实现的内部销售利润:
借:主营业务收入(内部销售金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内部销售方的成本)
贷:存货(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
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 = 内部售价 - 内部销售方的成本
我需要先确认一下事实:也就是说,票面购买方,是否确实从票面销售方(注意,不是买的别人的,确实买的“票面销售方”的吗)购入了票面所记载各项货物,并且把货款直接支付给了票面销售方?还是直接没有买这些货物?还是实际买的别人的货物,只是找(无论谁找的)票面销售方开的票?
我举例讲一下吧。
6月预收5万美元,汇率 7.2
借:银行存款——美元 360000
贷:预收账款 360000
7月预收5万美元,汇率7.25
借:银行存款——美元 362500
贷:预收账款 362500
7月30日,确认收入,当日汇率 7.28
借:预收账款 722500
财务费用 — 汇兑损益 5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28000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根据"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存货"等账户的记录分析填列。
"支付的其它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支付的其它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包括罚款支出、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保险费支出、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的各项费用等。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账户的记录分析填列。
如上所述,对于购买办公用品,若形成库存商品、然后领用,亦可作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若购买时即费用化处理,则列为“支付的其它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较为合适。
比如说:您公司销售给了“对方”1000万,开给“对方”蓝字发票1000万;然后,给了“对方”50万销售返利,这时候,就需要您公司给“对方”开具50万红字发票。这样,销售额“1000(收)-50(返)”就与开票额“1000(蓝)-50(红)”对应起来了。
账务处理同样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1000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50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50
这样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六、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
因此,建房期间,土地摊销仍然作为管理费用即可,不应计入在建工程。
记账依照会计主体,本身没啥区别。
报税方面,主要就是企业所得税方面,因为分公司不是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需要合并到总公司一块儿计算;至于其他税种,基本都是要求就是缴纳,也没有太大区别。
我理解是不冲突的,公司法里边的依法,不代表着是依公司法,应该依据的是其他相关的法律,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法已经不再要求进行审计,那么我理解应该不需要再做审计了
上述调增,是指企业所得税计算层面;只就应补税款进行会计处理即可。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
贷:银行存款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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