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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本身不能算是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1606 固定资产清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
也就是说,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期末可以有余额的。
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指的是财务上的核算,在所得税层面,如果是跨省的分支机构需要与总公司汇总纳税,省内跨区域的根据本省规定。所以如果是汇总纳税,是和总公司汇总的,不是合并到子公司汇总纳税。
一、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视安全生产费用目的)
贷:专项储备
借:专项储备
贷:银行存款等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相关规定……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安全生产费用税前扣除的一个关键条件就是“实际发生”;如果只是“计提”而未“实际发生”,则不能税前扣除。
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则无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目前(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优惠政策如下:
(一)分档减缴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所以如果想报销,需要证明与企业收入相关,否则的话可以报销,但所得税需要纳税调整。
那就可以理解你自己开具的汇票又给到你公司手中了是吧?
如果您公司不打算再背书转让,我理解借应付票据 贷主营业收入,因为之前支付的时候已经贷记了应付票据。
应当通过应付票据科目核算。
比如购买原材料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票据
到期后
借:应付票据
贷:银行存款
一、应当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二、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另外,此项收益虽为“分红”,但并非符合“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因而不能作为免税收入。
三、增值税方面,若为保本、保底利润或者固定分红,则需要缴纳;否则无需缴纳。
相关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相同的关联方可以对冲。针对同一个关联方,假如既有应收账款是100元,又有应付账款是80元,那么可以按80元对冲。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80.00
贷:应收账款80.00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第十条规定,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一般而言,按照收到当日汇率折算即可。
会计分录没有问题。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的相关要求。留存资料备查主要资料是无法收回的原因证明,您说的这种情况不属于对方破产清算或者是死亡等等因素,从税收的角度税前扣除可能会存在障碍,建议您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
一个基本原则:怎么做账,公司依照会计规定,自行处理;但是,怎么报税,必须依照税法,这个不能由着“做账”来。
增值税申报期,通常月度或者季度。比如月度申报,必须是自然月。这个没有办法,只能就自然月(1号至月底)全部销项、进项进行计税。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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