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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
3634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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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分成两部分。
出租部分,按照租金缴纳房产税。
未出租部分,按照所占比例,仍然从价计算房产税。
可以填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
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之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9%增值税税率。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当然,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9%税率计提销项税额——因为5%是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能抵扣进项;9%则是计算销项税额,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其他应收款贷方余额,其实属于一项负债,若其无需支付,则应结转利润。若涉及以前年度应转未转,则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算。另外,这个利得也需要计提、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实可以这样理解一下。您公司如数支付款项,对方自行缴税。至于代扣代缴,那也只是一种征管方式而已。
因此,上述款项应当一并作为“购买货物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这涉及不同纳税地点、不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据实分别处理。即项目所在地退回预交税款,机构所在地补交已抵税款。
不好意思,没看懂您的问题
您说的是铂略课程中的案例么?哪一个课程
不能抵扣。
3%属于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根据增值税法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请您具体描述一下上述“前期差错更正”的详细情况吧。
2025年10月-12月确认的3万元费用、2026年1-2月确认的2万元费用,都是依据当时得到的会计信息进行的可靠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因此不需要冲回费用。这5万元应当确认为2026年3月处置商场铺位(使用权资产)的资产处置损益。签订补充协议后的2026年3-12月的租赁应当视为新的租赁。
按照您的会计分录,一次计入“研发费用”,那没有确认固定资产,也无需计提折旧;不存在税会差异呀。只需要在当年作加计扣除纳税调减即可;加计扣除属于永久性差异,不涉及以后调整。
您具体提供什么劳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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