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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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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已经计入营业外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则其已非企业所得税范畴之“不征税”收入。因此,相应支出则可依法税前扣除。
电网所开“不征税部分”,是基于以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
(一)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那么,如果“二手房东”这样开的话,这部分钱是不是上交财政呢?
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最后结转资产处置损益。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
2020年后已无强制年度审计。
2020年《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施行后,取消了原外资企业法中“年度会计报表必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强制要求。
现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仅要求报送年度报告(含经营/资产负债信息),未强制要求附审计报告。
一、既然“是不合规发票”,增值税也不能抵扣。
二、此属于对员工之索赔(具体原因并不重要),我理解是冲减“索赔”对应之费用(即:所得税费用)。
借:银行存款
贷:所得税费用
但可能另被理解作为“营业外收入”(则此款项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谨慎起见,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需要。
关于上述主体(私营企业、国企),并无特殊之处。既然“贷款、支付利息”,则是标准“贷款服务”,自当开具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关定义: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你说的这个模式属于劳务派遣性质,您支付的虽然是该员工的工资,但不是您企业的工资薪酬,属于劳务费用,根据发票计入劳务费相关科目。
这个其实并无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差异,皆应如实按照4000元申报。并且,这个4000元原本包含在销售额之中,并且计提销项税额;而不是“手动修改”。
账务处理时作为福利费用没有问题,但是个人认为不能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注:既然已经退休,则与当期取得收入显然无关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这里的有效的人民币汇率,特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工作日上午9:15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非银行柜台现汇/现钞价、非离岸CNH价),并遵循以下规则:
1. 正常工作日:当日9:15公布的中间价,自发布起至下一工作日中间价发布前有效。
2. 非工作日(节假日/周末):无新中间价发布,采用最近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中间价,直至下一个工作日新中间价发布前有效(例:1月1日(元旦)无公布,用12月31日的中间价)。
应当判断何时可以抵扣(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列于“其他流动资产” 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三、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
“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 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首先,虽然称之为“行纪”,但既然您公司“向购买方开自产农产品发票”,则非“行纪”,而是“一买一卖”了。
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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