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一次性缴纳。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第十五条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上述处理都没有问题,最关键的,是“此员工放弃个人使用此款项”。既然乃是“有一名同事获得政府颁发的高端人才奖励”,则原本乃是这名同事个人收入,上述“放弃”,需要员工真实想法并最好有员工书面放弃声明,以免存在异议。
如上所述,既然跨区办理,且“不属于一个税务局管辖”,则需要按照“注销”然后“新办”流程办理。
相关政策:《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盈亏平衡点一般计算公式为:
盈亏平衡点销售量=固定成本/(单位产品销售价格-单位产品变动成本-单位产品税金及附加)
固定成本,指无论销售多少、是否销售,都要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变动成本,则是与每件、每批产品直接关联的成本费用。
其实,上面业务,可以分别确认,然后往来对冲即可。
一、正常确认广告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正常确认购买车位
借:固定资产(车位)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三、往来对冲
借:应付账款
贷:应收账款
至于租金收入、出售收入,如实确认即可,与上述业务已无必然关系。
应当于债权方确认不要时,结转营业外收入科目。
借:应付账款
贷:营业外收入
在选择环节,可以放弃简易征收,无需其他条件。只不过呢?那样您就要多交税了。(当然,如果存在进项留抵,倒也可以考虑。)
当然,您的措辞可能有些歧义,“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放弃简易征收”。只能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或者选择一般计税;而您的措辞来看,既然已经选择了简易计税,怎么又一般计税呢?“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也就是说,有选择权,但选择好了,就不能改了。
请您补充一下,这个律师服务,是在境内还是境外提供呢?或者说,为了避免歧义,您可以同时补充一下,是对于一项什么业务活动提供了律师咨询服务呢?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先开具发票的为发票开具时间;没有开具发票的,一般为合同约定交房时间和实际交房时间孰早。
参考文件: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所以根据您说的情况,当时即便没有签订合同,交了钥匙就应该确认纳税义务发生了,但如果当时没有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现在退房了也就无需冲减收入了。收到的款项如果属于赔偿款,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规定,在购买加油充值卡时索要发票的,开具的是不征税发票,而在使用加油充值卡(或加油凭证)实际加油之后,可以凭回笼记录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购买时,建议提前跟销售方沟通好开票方式,以免影响后期专票的取得。
参考文件:《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
实际操作中,不同环节可能取得不同的发票,建议企业在购买充值卡时跟销售方沟通好,如何能取得专用发票
实务中了解的情况
中石化:
增值税普通发票:充值时开具(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后期不再换开,凭充值发票和消费记录(如小票)税前扣除。
增值税专用发票:充值时不开发票,需要在办理单位卡时进行增值税发票备案(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开票信息),后期可凭加油记录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石油:
增值税普通发票:办卡时可选择“充值开发票”或“消费后开发票”;第一种在充值时一次性全额开具,第二种在后期每次消费时开具消费金额的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充值时不开发票,需要在办理单位卡时进行增值税发票备案(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开票信息),后期可凭加油记录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具体的处理方式建议与当地售卖加油卡的企业核实。
您好,
在香港法律框架下,贵司作为债权人签订三方委托收付款协议在法律上是可行的,但需特别注意以下关键事项,建议贵司在签署前务必咨询专业律师和会计师进行合规审查:
1 合同主体适格性
需核查第三方代付人是否具有香港或注册地法律认可的支付资质,尽量避免跨境支付。
2 代付效力条款
必须明确约定"代付行为视为债务人本人履行",参考表述(以您的香港会计师和律师为最终意见):
"第三方根据本协议支付的款项,在到达债权人指定账户时即视为债务人已完全履行对应金额的债务"
在企业所得税范畴,分公司根本不是一个独立纳税人,而由其总公司一并申报纳税、汇算清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公司法第十三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