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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据我了解,上月“变化”其实并不大,只是整合了“生产生活服务”,再把原先“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改成“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具体编码也没变。至于其他货物,更是没有变化的。至于您说“不同选择”,可能原本就有这个情况,并非“开票编码变化”所致。
需要。
这与小规模纳税人、分公司这些因素没有直接关系。只要属于“用人单位”,发放工资薪金,即有缴纳工会经费义务。若未成立工会,则需要缴纳工会筹备费,其实计费标准一样的。
那这个恐怕不行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第三条相关规定,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
发票抬头不是本公司,恐怕不允许作为本公司税前扣除凭证。
您这是进项税额同时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和一般计税项目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收到融资租赁发票金额也应按照相应比例分摊给租赁收入、售电收入作为相应成本。
电子数据本身不算风险,这也是时代进步的体现。关键在于,电子数据本身需要可靠。具体操作方面,可以参考一下“财会〔2020〕6号”文件相关要求:
(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要求。
首先,印花税征税对象,对于购销来讲,包括《买卖合同》,以及视同《买卖合同》使用的订单、货单等,但不包括发票。其次,关于计税依据,即上述“应税凭证”所列不含(增值)税金额。
这些都包括在内的。(注:虽然地价作为房产原值组成部分,但对于此类房产来讲,其抵债价值应当包含了“地价”,无需另行考虑。)
总之,就是为取得该房产的所有付出(包括所抵债、相关税费等)。
我先给您写一下公式:
199.98/写字楼总建筑面积×11888
这样算出来,就是您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
这在全国文件没有,但各地基本都是这样执行的。
若能区分,则分别对应抵扣、转出即可。
若不能区分,则需要按照比例转出。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毫无疑问,这可能涉嫌帮他们偷税了,不能这样做。这都不用说税法条文了,想想也明白,如果属于公司费用,那你们直接和公司打交道就可以了,何必面对家属。那现在明显情况,就是服务对象乃是老人及其家属,即这个费用就是老人或其家属支付,怎么能开公司抬头发票呢?或者说,公司拿了这个发票,想要干什么?
我举个简单例子给您讲一下吧。
比如,办公楼建筑面积3000平、原值3000万元,土地面积10000平、原值1000万元。那么,这个办公楼在房产税层面的原值就是:
3000+3000*2/10000*1000=3600万元
如果出租了1000平,租金100万。那么,房产税计税依据分别为:
出租部分:100万
自用部分:3600*1000/3000=2400万元
具体法条不可能规定这么具体,但据我了解,这种情况一般就是这样执行的。
什么原因不重要,这个业务的实质在于,由于某种原因,租金降了,这是实质。那么,出租方应当按照“降了”之后的实际租金,来给承租方开具发票;若已按照原租金开具发票,则此时应当红冲之。承租方以此“降了”之后金额,进行相应税务处理,增值税抵扣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就是说,本身不需要缴纳税金,但是可以抵扣金额税额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