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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转厂货物属加工贸易海关监管货物,按《海关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站在税收管理的角度,总公司异地设立分公司,主要涉及总分公司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以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的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除另有规定外,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因此,建议B总公司设立江苏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税收管理在省内,企业申请汇总纳税比跨省更便利、快捷。
【解答】您好!
代销业务有两种模式: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如果是视同买断,就应该按销售的货物的品名全额开具发票;如果只是收取手续费,应按代理服务给对方开具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公司发生临时性业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项目,自行开具发票或携带代开发票所需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申请代开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感谢您的再次提问,您可以依税法规定,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收取利息。由于跨期,需进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并据此申报或者调整已经申报事项,依法补税。
【解答】您好!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十一、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二)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参照财税〔2005〕165号,销售设备与相关零件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检测、保养与维修服务,应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对交付设备后,按期或按次供给客户的检测、保养或维修服务当中,如果单纯只有人工服务,而没有涉及零件的,可以按提供服务缴纳增值税。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增值税层面,分公司通常作为独立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既然属于独立纳税人,则分公司接受劳务,因无以抵扣,而以上述方式转移至总公司抵扣,有逃避纳税义务之嫌。至于是否可以办理汇总纳税,则您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八、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因此,社会团体有纳税的责任和义务,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核定税种,并根据相关涉税业务进行纳税申报。
【解答】您好!我只能这么回答您,上述账务处理没有问题,只是发票开具方式不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也就是说,您应当要求分别开具、取得发票;若说要纠正处理,也只能是退回发票按照规定重开。
【解答】您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一、(二):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如上所述,既然“已投产”,则可“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并依法计提折旧。价值确定后,可以据实调整,并依未来适用法处理折旧问题。
税法方面也有类似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您好,抱歉我们尚未掌握及查询到,营改增之后,陕西、西安国家税务局对国际物流税收政策解读。
【解答】您好!(1)是否为特许权使用费不能简单判定,属海关审价体系中的难点,信息过于简单,因此无法提供结论。
(2)是否买断在税务角度可以作为技术服务或特许权使用费的一项重要因素,但不能作为海关视角下是否为应纳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影响因素。
(3)如问题描述初步判断,应作为特许权使用费或作为价格调整因素纳入进口机器的完税价格中,不能作为服务费用支付,建议提供详尽信息以准确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