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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作为出资方,借记: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需要合并会计报表,因为你的持股比例已经超过半数。
合并准则中强调实质性控制。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新准则与旧规定在以控制权标准确定合并范围时,均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区分为绝对控制(拥有半数以上的表决权)和相对控制(拥有不足半数的表决权但能够实质控制)两种情况,判断相对控制的具体标准也相同。
具体规定为:
1。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2。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①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②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③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④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合并时需要进行抵消,也就是实收资本和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抵消,但不需要在A公司进行账务处理,只是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按抵消后的金额编制就可以。
不会产生个人信用风险的,因为你不是有意偷逃税款,并且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中有明文规定,对于弄虚作假的,或者拒不提供被查资料的,情节严重的,会记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并实施联合惩戒。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提供虚假资料申报享受税收优惠、不配合税务检查、虚假承诺等行为,都会对个人信用产生影响。
您好,以下内容供参考。
(1)增值税:如果是住房,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不含税收入的1.5%征收增值税,应纳增值税额=全部租金收入/(1+5%)*1.5%;如果不是住房,而是商业用房,则按不含税收入的5%征收增值税,应纳增值税额=全部租金收入/(1+5%)*5%。
个人出租房屋,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如果采取一次收收取租金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预收)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如果代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享受上述免税待遇。
(2)房产税:个人出租房屋满足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条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免征增值税的,其从租计征房产税计税依据,为实际收到的全部租金,不扣减增值税额,无需折算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满足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条件,但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全部或部分)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其缴纳的增值税额在计算房产税时,从租金收入中扣减。从租计征房产税计税依据=实际全部租金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增值税额。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按不含增值税的财产租赁所得(如属于满足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条件免征增值税的,按全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同时还允许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合法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计算出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有的地区,地方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按不含税销售额的一定比例附征个人所得税,如2.5%等(相当于核定)。有的地区是按10%或20%,全面营改增后,后种情况居多。
(5)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个人出租住房的,免征印花税。
(6)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房屋所处地段和当地的规定,按面积计算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应纳税税额=面积*单位面积税额。个人出租住房的,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果确实发生采购行为,由于对方未能提供发票可以按暂估价格计提入账,但在次年汇算前需取得合规票据,才可以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第六条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可以啊,这就是一个自然转让公司股权的问题,只要按照公允价值转让计税就可以。
您好,问题提到的两种情形,个人认为,并不与销售服务的数量挂钩,因此不征收增值税。另外,目前情况下,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是免税的。如果该补贴的计算是按实际乘车人数计算支付的,则可界定为与销售服务数量挂钩。
依据: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Ø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企业所得税基本原则是权责发生制原则,所以如果责任险的保单收益期在2020和2021年度,原则上应该分期计入20年和21年的应纳税所得分别扣除。
您好,您的问题范围很广,如果是查询各地税收优惠政策,可在各地税务局官网查询,如有详细问题,请具体描述以便老师解答。
您好,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可以选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当某个具体准则发布新准则的,需要按新准则最后附则中规定的启用时间开始使用。
您好,对于这类使用权,购买时先计入无形资产,根据用途不同,如果是作为员工提升,分月计入费用。如果是用于课程销售,无论有没有收入,都按月摊销计入成本。对于只有成本发生没有收入或收入非常少低于成本的,财务上正常核算,反映为亏损状态。
您好,这实质上属于售后回购业务,需要根据收入准则进行处理。收入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售后回购交易,应当区分下列两种情形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一)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企业享有回购权利的,表明客户在销售时点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企业应当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中,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租赁交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融资交易,在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金融负债,并将该款项和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等。企业到期未行使回购权利的,应当在该回购权利到期时终止确认金融负债,同时确认收入。
(二)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的,应当在合同开始日评估客户是否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客户具有行使该要求权重大经济动因的,企业应当将售后回购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按照本条(一)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企业应当将其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按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进行处理。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5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