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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如上所述,无论对应材料价款部分,还是对应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之类,皆属于销售货物(材料)之销售额组成部分,应当由供应商按照销售货物(材料)一并开具发票。(若需要票面反映,可于备注体现)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1、借:累计折旧 14867.5
固定资产清理 782.5
贷:固定资产 15650
2、借:银行存款 58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687.3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12.62(5800/1.03*0.02)
3、借:固定资产清理 4904.88
贷:营业外收入 4904.88
这里没考虑城建税和教育附加。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一、这属于直接减免。
您直接不计提,或者先计提、后转回损益,结果差不多。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通常情况下,上述增值税优惠乃是国家直接少征税款,因而企业不可能取得上述第(一)项“资金拨付文件”,相关部门也不可能出具第(二)项“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因而,应当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印花税采取正列举征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注:资金账簿依照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计算);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如上所述,若签订中介合同(房屋不过户给中介,房屋销售仍由房地产公司与消费者来进行),则并非上述所列各项,因此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若按照视同买断方式签订合同,则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一购一销皆应计税)。
您好,如果是进出口的佣金,有进出口合同是可以支付的。如果不是,则只能以个人名义给国外个人支付款项。如果您需要长期这样支付,可以考虑设立离岸公司,用离岸账户支付,不用受国内对外汇的管制。
一、可弥补亏损乃是税法口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二、您要首先确定一下2019年度汇算清缴是否已经完成?汇算清缴是否产生待弥补税法口径亏损,然后再对照《亏损弥补明细表》看看。
三、如果确有亏损,而上年仍然亏损;自然无法弥补。若本年盈利,是可以依法弥补的。
具体情况,您也可以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关于增值税,这需要仔细来讲:许多人说,增值税是价外税,不得税前扣除;其实,那也得看怎么说了。比如上述60000元,如果含税,那剥离后就是不含税金额。如果基于不含税金额,当然不能再扣增值税了,因为已经不含增值税;如果从含税60000元来讲呢,其中包含增值税,当然又要减掉了。
二、至于附加税费、房产税,这当然要从计税依据中扣除。
参考“国税函〔2009〕639号”文件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项目包括: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若自用房屋出租,那就没有这项了。)
(3)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其实,增值税征收率有5%,有3%,然后又有了1%。当您按照3%计税时,您通常不曾有3%相对于5%减免2%如何账务处理的想法;那么此时,您也不必有。也就是说,国家只是新增了一档1%征收率而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直接按照1%征收率计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如上所述,“开发了一个养老项目,准备捐赠给政府”,那么,政府并未向您公司“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当然不需要给您公司开具发票。既然属于捐赠,则应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二、上述捐赠,若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则直接不必计提即可。
三、税务分录如下(只是列示税务处理,并不是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商品
至于是否符合捐赠全额扣除条件,则据实而定(您的情形是否符合,我无法帮您确定)。
若依法符合全额捐赠扣除条件,则第一笔分录借贷相等;事实上相当于此房成本可以税前扣除,而收入、营业外支出对冲。但若因不征税收入而形成此房,则其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四、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
贷:开发商品
其实,若依法符合全额捐赠扣除条件,会计分录与所得税处理分录结果一样的。
您所讲“合并报表还是总分公司报表的简单相加”,皆为会计口径。这儿说“汇总上报企业所得税”,是指从税法口径上,将分公司业务并入到总公司,然后总公司一并申报企业所得税。具体情况建议查阅一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相关规定。
一、预缴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二、结转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借:所得税费用(这个一般没有异议)
税金及附加(这个有点异议;个人认为,虽然预缴,但也是法定发生这项费用,而且《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预交增值税结转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七)3.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发生纳税义务、当期结转未交增值税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结转预交增值税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