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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列一下政策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为这个发票乃是“旅游服务”,能否税前扣除,关键在于是否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必要。
其实,叫什么款并不重要(如果换个名字,就可以不交税,那所有税种都可以取消了),关键在于因为什么而收钱。如上所述,您公司把“废旧配件”给了“外来人员”,而收了他们的钱,这其实就是“销售废旧配件”,自然需要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以及“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对于增值税项目税率作出规定,其中多数服务适用6%税率。然而,上述零件拆装,并非“服务”(关于服务有哪些,在《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有明确列举),因而不能适用6%税率。
上述“拆装”,乃是属于“加工及修理修配”,适用13%税率。
不可。
“业务全部结束”,并非可以“一次折旧或者加速折旧”之法定理由。
这种情形下,会计上,应当仍然计提折旧,而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但税法上,既然没有业务(收入),则此折旧应当纳税调增。
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一般货物,适用13%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除非另有特殊规定。但如您所述,既然“当时购入的时候已抵扣进项税额”,则已无特殊规定可以适用;那只能适用一般政策,按照13%税率来计税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明确,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但是,“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同时明确,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调拨资金本身,别人自然无权干涉;账务处理也可自行决定。我说说税务方面相关规定:
一、既然涉及母公司、子公司,那就涉及关联交易。就是说,要视同借款,视为收利息进行税务处理,涉及增值税(集团内无偿借贷免)、企业所得税等。
二、若“没有足够资金还给母公司”,可转资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这样需要缴纳印花税。若不作为资本,则为营业外收入,那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了。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可以的,我理解属于劳务中的加工劳务。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其前提乃是有“应税凭证”。对于“购销合同”这个征税项目而言,征税对象包括《购销合同》和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情形。如果以上皆无,则压根不产生印花税纳税义务。
实不相瞒,您这个问题过于笼统了。如果这样的话,只能建议您买一本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的书来看了。经营租赁以及物业服务,对于会计准则也不是过于特殊的行业,大多就适用一般规定。若您有具体问题,可请再次提问。
基本原则就是:若一项支出,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对于酒店行业而言,比如食材、房间耗材、厨师以及服务员工资等,这些都是成本。而若支出乃是酒店经营活动所必要,但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关联,则为费用,比如酒店董事长、总经理等管理人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