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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出具证明,在系统中填开信息表,然后根据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红票就可以了。具体参照以下文件。
文件依据:2016 47号公告,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您好,、“其他货币资金”是现金流量科目。
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涉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的规定,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进一步指出:现金流量表意义上的“现金”主要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现金等价物通常包括3个月内到期的短期债券投资。
四、其他货币资金是指企业除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货币资金,即存放地点和用途均与现金和银行存款不同的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和存出投资款等。
您好,您如果需要报名请点击官网右侧的在线客服头像“联系客服”,把您的联系方式留给在线客服。我们会尽快安排产品顾问联系您。
您好,一、严防美国买家弃货、拖延货款
如果产品上了清单,需速度与买家取得联系,告知目前情况,共同商讨对策,达成一致后再发货,发货前最好能够收全货款。
对于已经出运待清关的货物,要尽快联系买方确认收货意愿及可能的关税承担问题。在加征关税政策出台后,已经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如有可能损失发生,请按保单约定时限要求尽快报损,向买方施压减损。
二、弄清楚关税谁缴纳
目前我们常用的贸易术语都是由买家承担关税,不过也有很多美国客人做的是DDP,这时关税是由卖家承担的。
在突然加税的情况下,卖家切记即使调整报价,不要忘了把额外的关税加进去!建议多与货代沟通,有时候货代的反应比买卖双方还要快很多。
不能确定的,要尽快和买方协商好关税分担事宜,并将有关条款纳入正式贸易合同,或补充签订相关书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三、密切关注汇率波动
汇率起伏太大,一定要谨防汇率波动风险。所以,建议大家时刻关注汇率变化另外,报价时要缩短有效期,及时根据汇率变动调整价格。
四、向一带一路国家迈进
虽然美国外贸市场饱受冲击,但是西边不亮东边亮,一些新市场已经开始展露了强大的外贸需求。
今年的春交会,到会采购商中,“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采购商到会8.8万余人,占到会客商总人数的45%。来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新采购商占新采购商总人数的52.68%,同比提高近1个百分点。这意味着,4成新买家中,有超过5成来自“一带一路”。由此可见,一带一路市场发展趋势一片大好, 这么好的外贸市场,怎么能不抓住机会呢!
这方面税法、会计口径大致是一样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第七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八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第九条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1 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增值税方面,一般纳税人实际发生销售费用,因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法定抵扣凭证,且非用于法定不得抵扣情形(比如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则可以依法抵扣。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需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以及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另外,有些费用需要比例扣除,例如广告宣传费之类。
您好,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在税前扣除,支付的利息应取得合法的凭证依据。否则将被调整。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收取利息注意:
增值税方面: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属于免税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关联方的利息支出计税限额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准予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1)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2:1(金融5:1)。 (2)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开具发票注意:
支付的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虽无明文禁止就利息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会计处理:
支付方:借记"财务费用"账户,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账户;收取方: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红字)”、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六点: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第7点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属于免税利息收入。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关联方的利息支出计税限额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准予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1)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2:1(金融5:1)。 (2)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可以简易计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既然“小区是老项目”,则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至于“小区产权不是物业公司的,属于小区公共”,则与计税方法并无直接关系。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你描述的建筑收取的利息,属于价外费用,应该按照建筑服务纳税,工程款!
财税〔2017〕90号关于高速公路通行费进项税抵扣问题的规定,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取得高速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抵扣时按照电子发票注明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进行抵扣,税率或者征收率可能为:9% 5% 3%,根据高速公路或一二级公路建设时间在营改增前后有所不同。
这需要看一下您购买该设备的时候是否抵扣过进项税,如果抵扣过,就按照适用税率13%开票。如果购买时按规定不能抵扣也没有抵扣进项税,现在销售可以采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3%减按2%的税率交税,但不能开专票,如果想开专票只能按照3%计算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