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解答】您好!
根据相关法规,保税区、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自贸区等区域可以开展转口贸易。
转口贸易需向海关备案。
合伙企业从有限公司分得的利润不免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您好!
有两个文件可以参考一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083号)的规定,军需工厂用地,凡专门生产军品的,免征土地使用税;生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的比例划征免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一)对军品的科研生产专用的厂房、车间、仓库等建>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其相应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供煤、供油、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附属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满足军工产品性能实验所需的靶场、试验场、危险品销毁场用地,及因防爆等安全要求所需的 安全距离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科研生产中军品、民品共用无法分清的厂房、车间、仓库等建>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其相应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供煤、供油、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附属设施用地,按比例减征土地使用税。具体办法,在应纳土地使用税额内按军品销售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相应 减征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为: 减征税额=应纳税额×军品销售额/销售总额
【解答】您好!
从税务的角度来看,代缴社保费公司负担的部分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根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贵公司没有自己的生产线,在其他的生产企业代加工生产属于委托加工。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或由生产提供单位自行采购原料),受托方只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经营活动。自产货物,是指企业利用自身技术与各种资源,自己生产的可供出售的物品。因此,贵公司上述业务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不享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解答】您好!
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五)金融服务。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根据上述规定,贷款不属于金融商品,不可以用来转让。因此,转让贷款发生的亏损,不可以作为负的增值税抵减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出售消耗性生物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
处置生产性生物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按照《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附件: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利润表》修订新增项目说明:1、新增“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包括在本项目内。该项目应根据在损益类科目新设置的“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处置损失,以“-”号填列。
【解答】您好!
参考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 2017〕32号)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 活动。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 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 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 福利支出。包括:……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
【解答】您好!
只要能够查明原因,确定属于“时间差异”。至于内部手续,依公司规定执行即可。当然,相应凭证需要取得,并依税法进行处理。
如果贵公司与离职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离职人员竞业禁止补偿款,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规定,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签订劳动合同后,相当于预付了工资薪金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您好!
1.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印花税应税凭证包括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也就是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如上所述,“合同到期后签订展期协议,展期协议到期后又签订变更合同”,上述“借款合同、展期协议、变更合同”其实属于三份合同性质的凭证,自然应当分别纳税。我们还可以反过来另举一例进行说明:比如您本来10亿购销合同;您先按1万签订合同,然后再签个变更合同,改成10亿。显然,您不能只按照1万缴纳印花税吧?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其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印花税征税范围内的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上所述,如果上述“出借人(企业)、借款人(企业)”并非“有且只有其一为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则非应征印花税之“借款合同”。至于“委托贷款合同”,本非《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举范围之内。以上乃是个人理解,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解答】您好!
这个问题我谈谈个人理解,同时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一、土地
土地使用权补偿费不征增值税。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八)土地所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二、地上建筑物补偿
首先看一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虽然,现在已经营改增,上述营业税文件已经作废。但是我们知道,营改增目的是减税,其原则是过去营业税优惠都继续执行(或者改以增值税方式执行);而且,目前大形势也是“降税减负”。因此,个人理解,既然过去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现在从道理上讲也不会征收增值税。
三、设备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增值税征收范围限于上述“应税销售行为”;关键不在于是否收到钱,而在于是否“销售了上述应税行为”。
(一)如果企业收到钱,把相关设备交给政府,无论整体还是拆成零件,那就是销售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如果企业收到钱,但只是自行把设备拆走,没有交给政府,那显然此设备没有销售给政府。所得款项仅为“政府补偿”(对应企业把地腾让出来),而“应税销售行为”并未成立,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