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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仅供参考,具体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2.存款利息。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相关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这里关键在于“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只能享受一次”、“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符合上述条件可以扣除。
如上所述,前提乃是“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若夫妻因此前房屋已经扣除,无论是否加名,则不能扣除第二次。
一、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2.存款利息。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3%)计税。(注:既然“可以按照”,自然也可以“不按照”,即选择一般计税方法(10%)。)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注1:若未按照兼营核算,则依“混合销售”处理;一并依主营业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显然销售货物为主,因此一并16%)。注2:若已按照兼营核算,则安装服务也是“可以按照”,同上可选。)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若供应商使用其自产设备,则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这个不能选择):
(一)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3%)计税。
(二)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10%)。
销售货物部分当然适用16%税率。
二、若供应商使用其外购设备:
(一)若未按照兼营核算,则依“混合销售”处理;一并依主营业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显然销售货物为主,因此一并16%税率。
(二)若已按照兼营核算
1、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3%)计税。
2、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10%)。
销售货物部分当然适用16%税率。
三、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6%)缴纳增值税。
这里需要注意与“修理修配劳务”之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之定义,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增值税税率16%.
打个比方,“维护保养”相当于健康饮食,“修理修配”相当于打针吃药,须得正确区分,以便准确适用税率。
最后提示一点:简易计税方法相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计算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时,虽然分摊至12个月适用税率,但以其税率作为一个月计算,速算扣除数只扣减一次(这是重点,不是12次),于是就出现了上述“临界点附近收入略高者实发更少的情形”。如果年终奖在36000元、144000元、300000元、420000元、660000元和960000元这几个临界点上,会出现年终奖多发1元甚至1分钱,税后收入反而减少的情况。因此,发放年终奖应该尽量避开上述“死区”。“财税〔2018〕164号”文件第一条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规定……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基于上述“死区”,作好年终奖是否适用及金额选择,值得考虑。因为如果按月发放,则适用税率较高;全部按年发放,虽有平摊税负之优,但速算扣除只能一次。那么,找到一个结合点,使得二者比例恰好税负最低,则是税收筹划之目的。
至于最佳方案表格,现在网上已经有了;答疑区不好粘贴,麻烦您自己搜索一下吧。
一、若以货币资金投资,则子公司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增加,子公司需要缴纳印花税,母公司并不涉及。
二、若以非货币资产投资,则双方又涉及相关财产产权过户,须依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打个比方:甲公司向张三支付利息,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向张三追缴税款,张三逾期也未缴纳。
一、税务机关依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甲公司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税务机关依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张三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扣缴义务人已经扣下张三的税款,而未缴到税务机关,则属于“已扣未缴”,而非“应扣未扣”。此时,张三纳税义务已经完成(虽然尚未缴到税务机关,但那是扣缴义务人的责任;如果应扣未扣,纳税人才有缴纳责任);对于甲公司,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关于扣缴义务人部分)规定,……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解答】您好!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币支付交易,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网上支付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交易。
大额支付交易,是指规定金额以上的人民币支付交易。
可疑支付交易,是指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用途、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的人民币支付交易。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支付交易进行监测。
第六条 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户和老板个人账户互转存如果属于正常的经营业务往来(符合业务常规)不存在风险,否则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交易进行监测。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银税联合办公,对企业的公司户和老板个人账户互转存,如果存在偷漏税问题,就会被查出来。建议谨慎对待。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如果您与公司毫无关系,则不涉及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乃是转让方,而非受让方。
但是若您与公司存在某种关系,则需要依据公允价格调整纳税:
(一)若属于员工,则其差额,视为取得工薪薪金所得;
(二)若属于股东,则其差额,视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法律有一原则:特殊优于一般。若有特殊规定,执行特殊规定;若无特殊规定,执行一般规定。打个比方,周五下午,单位贴出通知:张三周末加班。那么李四呢?没说来还是不来。显然您是知道的,他不用来。此处也是一样,既然并无特殊文件规定,执行税法一般规定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我再打个比方:公司有套房,十年前购置的,当时花了20万元,现在公认市场价200万元。公司今年应当给您发工资30万元。老板说:不给您现钱了,给你这套房顶了吧。您会因为少发了您10万元而不高兴?还是因为30万元工资换了套市价200万元的房子而高兴呢?答案是显然的。
这里面涉及一个“特殊优于一般”的适用原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全额纳税,这是一般规定。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免税,这是特殊规定。
如果某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则符合上述“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免征增值税。
如果某季度销售额超过了9万元,则不符合上述“特殊规定”,只能适用“一般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注意,这里不是差额纳税;是直接用不上“小微企业免税”这个政策了(对于本企业来讲,权当没有这个文件),当然全额纳税。
当然,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19年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标准调整为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参考以前惯例,具体执行时估计也会包括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至于上述“超过标准全额纳税”原则,自然一如既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