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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内部管理方面自可悉听尊便,但税收方面却不能这样。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显然,员工任职于您公司;品牌公司只是进行绩效考核。员工的工资列支理应与其实际任职相符,才能符合税前扣除原则。
个人所得税方面,道理与之类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定义,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申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理应合并于实际任职公司进行。
 
                                                                
                                                            
                                                        
                                                        
                                                    
                                                
                                                
                                            
                                            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若客户依照上述时点索取发票,而您一直未给人家开;则当然无论何时皆负有开具义务。但若当时您给他开,他不来拿,那客户自己是有责任的。按照上述时点开具发票,您公司、客户在当时皆有义务;此时须得分清主要责任属于哪一方。
补开发票须依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适用税率,且前提乃是您已依法申报纳税。否则首先应依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补税并加收滞纳金、罚款等,然后才涉及是否补开问题。
以上属于个人见解,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税率,这个毫无问题。但既然属于之前业务,自然之前申报纳税;之后只是补开发票。上次税率调整后,许多人说,我要补开票了,怎么补开不了?其实,不是说什么时候开票、什么纳税,您得先按照所属期纳税(补税),然后才能补开。您提到“增值税率下调后,如要按老税率开票,应该在4月份申报增值税时先申报缴税”是对的,否则补税当然涉及滞纳金、罚款等;当然前提也是“纳税义务发生”,否则也不能任意提前缴税、开票。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红冲、补开)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
也就是说,增值税征税范围限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如果政府给予资金,但企业并未因此给政府提供上述销售行为;换句话说,若政府给钱并非购买上述各项,则并非经营活动,自然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也不能开具发票。
 
                                                                
                                                            
                                                        
                                                        
                                                    
                                                
                                                
                                            
                                            比如说:每个季度预缴100万元,合计400万元;汇缴应纳税额为0,全额退回。
预缴计提
借:所得税费用100万×4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0万×4
申报预缴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0万×4
贷:银行存款 100万×4
调整计提金额(既然应纳税额为0,则全额冲回)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00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0万
退回分录
借:银行存款 40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00万
结转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0万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00万
 
                                                                
                                                            
                                                        
                                                        
                                                    
                                                
                                                
                                            
                                            一、企业逢年过节等员工聚餐的情况开具的餐饮发票可以计入福利费。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2年5月7日对此解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也明确,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认为,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开展会议期间产生的用餐、住宿,统一开具餐饮发票可以按会议费记账。
【解答】您好!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根据上述规定,判断是否虚开。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对不起,这个问题我无法顺着您的思路回答。很明确:开多少发票,取决于发生多少业务;不是根据您百分之一的设定利润决定的。
正常逻辑是这样的:您实际取得了多少收入,实际发生了多少成本费用(因此取得多少发票),然后计算产生了多少利润。利润是计算出的,收入、成本费用是实际发生的,发票是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取得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总之,发票金额取决于实际成本费用金额。不能多,也不能少。
 
                                                                
                                                            
                                                        
                                                        
                                                    
                                                
                                                
                                            
                                            您可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的一个通知: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全国省市县乡四级新税务机构已经全部完成挂牌,桂林市部分县(区)税务局征管范围已经调整完毕,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于2018年10月30日挂牌成立,相应的主管税务机关也已经变更,如果开票软件没有及时变更,会给发票开具和使用带来问题。
因此,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的使用税控开票系统纳税人需及时进行变更。
具体操作可以查阅一下http://www.gxds.gov.cn/guilin/ssxc/tzgg/201811/t20181128_232397.html这个链接。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您须明白:税法、会计在所得税处理上是有差异,但那是通过《纳税调整明细表》等附表进行差异调整。
二、《期间费用明细表》数据与财务会计数据是一致的。
三、您既然说“上年度管理费用多计了”
(一)如果会计、税法口径皆“多计”,则二者一并调整。
(二)如果税法“多计”、会计“未多计”,则税法《期间费用明细表》填写会计数据(不调整),而在《纳税调整明细表》等附表进行差异调整。
也就是说,无论如何不存在“期间费用明细表的管理费用与上年度会计报表里的管理费用不相符”。
注:《期间费用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的查账征收居民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填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项目。
 
                                                                
                                                            
                                                        
                                                        
                                                    
                                                
                                                
                                            
                                            增值税应税销售项目包括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4月1日起税率分别为:
一、货物
(一)销售、进口一般货物:13%
(二)销售、进口下列货物: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出口货物:0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劳务(加工、修理修配):13%
三、服务
(一)有形动产租赁:13%
(二)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9%
(三)电信(不含基础电信)、金融、现代(不含有形动产租赁)、生活:6%
(四)跨境服务:0
四、无形资产
(一)土地使用权:9%
(二)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6%
(三)跨境销售无形资产:0
五、不动产: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