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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税率,这个毫无问题。但既然属于之前业务,自然之前申报纳税;之后只是补开发票。上次税率调整后,许多人说,我要补开票了,怎么补开不了?其实,不是说什么时候开票、什么纳税,您得先按照所属期纳税(补税),然后才能补开。您提到“增值税率下调后,如要按老税率开票,应该在4月份申报增值税时先申报缴税”是对的,否则补税当然涉及滞纳金、罚款等;当然前提也是“纳税义务发生”,否则也不能任意提前缴税、开票。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红冲、补开)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这个需要区分具体情况:
一、若材料乃是自产,则必须据实分别核算货物(13%)、建筑服务(9%,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3%,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营改增老项目、清包工、甲供工程;1%,小规模纳税人)。
二、若材料乃是外购,则区分主营项目,一并按照13%(主营销售货物)或者9%/3%/1%(主营建筑服务)开票。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原则,个人以为,上述“补充工伤保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无需对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政策规定,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虽然蘑菇的种植本身属于免税的“蔬菜”类别,但批发企业并未参与种植环节。
鲜牛肉批发(不深加工)不免征,牲畜的饲养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但这仅限于养殖生产环节。批发企业从事的是购入后的销售活动,属于贸易行为,不在免税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