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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分析
3039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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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也就是说,何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与缴纳契税没有直接关系;应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或者“合同签订的次月”起开始缴纳。
若且不动产权证,且产权证已经列明,则依证书列明面积。
若无独立产权证书,或者产权证并未注明占地面积,则可依如下公式计算:
部分建筑占地面积=总占地面积×部分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
员工出差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出差费用(车票、机票)组成部分,并非员工取得了与任职或者受雇相关的所得,因此不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下的工资薪金所得。上述说法是正确的。
我们来看文件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一、关于政策内容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因此,上述“单位为员工缴纳的商业健康保险不需要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的论述,是错误的。
比如甲公司花7.3亿从乙公司和张三那儿买了丙公司股权,后来又以3.8亿卖给了丁公司。那么,这儿确认损失的,只有甲公司,不是别的公司。(丙公司只是一件商品,乙公司则是供货商,丁公司则是客户。)
先解释一下上面两个文件的适用问题。比如,您公司下了通知,周末全员加班;然后又下个通知,财务部不用来。那么,财务部(当然属于“全员”组成部分)加不加班呢?显然不用加。这在法律上叫做:特殊优于一般。
上面文件也是一样,“产权所有人缴纳”乃是一般规定。但发生了“无租使用”,则属于特殊情形,适用特殊规定:使用者代缴纳。
这是税法上,已经把纳税义务转移给使用方,产权方并无所得,不涉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你好,
固定间接费用能量(能力/产能利用)差异 (AH − BH):为 +200 ⇒ 有利,故 D 对。
您好,
停用成本一般指的是拆除费用,要折现。
公司管理、会计处理,可以自行决定。但是,税务处理层面,则需要基于市场公允原则。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其实,账务处理应当“据实”。即当时购入、领用(捐赠)时,即应如实进行账务处理;而若未作处理,则此时应当追溯调整。况且,据我所知,当时情形,真正影响开票,时间并不长;而那段时间过去也已三年。还是及时补作账务处理为当。
您好,
AI的尽头就是电力,所以电力板块是可以作为长期投资的标的品种。而环保行业收到化债政策的驱动,相信随着政策的落实,环保企业也能够出现业绩转机,可以作为投资标的的考虑。
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参考。
专项资金未来是怎么使用呢?是与资产相关的补助还是与收益相关的补助呢?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核算呢?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总额法下应当在开始对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时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当期收益。
账务处理参考如下:
1、收到补助款: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购入资产: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时)
贷:银行存款
3、资产在使用寿命内折旧并分摊递延收益: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借:递延收益(补助款在寿命内分期摊销)
贷:其他收益(企业会计准则)/营业外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
4、若资产提前出售,转销未分摊的收益:
借:递延收益(剩余未分摊的金额)
贷:营业外收入
参考文件:《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第四条。
二、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净额法下应当在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预定用途时将递延收益冲减资产账面价值。
账务处理您参考:
1、收到补助款: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购入资产: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时)
贷:银行存款
借:递延收益
贷:固定资产
3、按冲减后的资产成本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4、若资产提前出售,会计处理同固定资产处置,不存在未摊销的递延收益。
提醒:如果净额法将账面的资产成本都冲掉了,处置时不再通过清理科目,处置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
参考文件:《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第四条。
三、企业先取得政府补助,补贴后续发生的成本费用、损失等,有两种处理方式。
方式一:总额法下应当将取得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1、收到补助款: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发生成本费用并结转递延收益: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方式二:净额法下应当将取得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1、收到补助款: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发生成本费用后,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等
温馨提示:小企业会计准则收到政府补助按总额法入账,没有净额法的规定。
参考文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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