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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出差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需要计入工资薪金预扣个税?
员工出差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出差费用(车票、机票)组成部分,并非员工取得了与任职或者受雇相关的所得,因此不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下的工资薪金所得。上述说法是正确的。
我们来看文件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一、关于政策内容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因此,上述“单位为员工缴纳的商业健康保险不需要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的论述,是错误的。
根据社保法相关规定,公司应为所有员工按工资总额j缴纳社保,如果不全额缴纳违反社保法规定,将予以处罚。
2018年11月,28部委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不合规缴纳社保,将会面临承担巨额的滞纳金以及行政处罚(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3)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4)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政策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