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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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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个人以为,此业务本质是对于作为不动产的电梯进行修缮,以此适用9%税率。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消费者在商城下单收货”,这个时候,您就应当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至于“和供应商结算”,那只是结算款项,但货物已经发生了流转。也就是说,收入、成本是没有“时间差”的,只是资金结算延迟,那么通过往来科目核算即可。
应就残值(净值)对应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无需转出。
税法上不得抵扣、需要转出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上述情形,乃是因为“已过期无法继续使用”,则非不得抵扣情形。
显然,这种情形下,就不能直接进行纵向绝对数比较了。可以进行横向比较(比如单位销售人员同期指标、单位销售人员与外部类似单位销售人员业绩指标)或者进行调整纵向比较(即考虑“市场环境下行,成本提升,合同毛利下降”等因素下,而与前期数据折合比较)。
这个主要通过设置一些指标进行评价。
一、 人力资源效率评价指标
包括工作量与产能指标(人均处理量/完成量,任务完成周期/响应时间)、质量与效果指标(工作准确率/错误率,客户满意度,服务质量协议达成率)、成本与效益指标(单位产出的人力成本,人力资源成本占比)等。
二、 资源效率评价
包括预算与费用控制指标(预算执行率/偏差率,单位运营成本)、资产利用指标(固定资产利用率,软件/系统使用率与价值回报)、流程优化指标(自动化率/数字化率,流程周期缩短)等。
当然,相关指标需视企业具体情况而定。
直接判为D级的常见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即便企业每月正常申报,若存在以下情况,也可能被直接判定为D级:
1.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
2.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走逃(失联)户。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足额缴纳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
4.由其他D级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或负责经营。这就是您其他公司受牵连的原因,即由D级经营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员(如执行事务合伙人)在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企业,也会被关联评价为D级。
解决当前困境的核心在于修复您合伙企业的信用等级。一旦源头的合伙企业信用修复成功,其他被关联的企业也有望同步解除D级状态。信用修复主要有以下途径:
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并申请修复,这是最直接的路径。如果您清楚导致D级的具体原因,应立即纠正该失信行为(例如,足额补缴所有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纠正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修复申请。
解决关联问题的步骤建议
第一步:立刻核实原因
建议您第一时间与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员取得联系,或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准确查明导致您合伙企业被判为D级的具体失信行为是什么。这是解决问题的前提。
第二步:优先修复源头企业
集中所有资源,按照上述修复路径,优先处理您合伙企业的信用修复问题。只要合伙企业的D级状态解除,其他被关联企业的“关联D”状态通常也会随之解除。
第三步:同步为关联企业申请修复
在您的合伙企业信用修复后,即可为其他被关联的公司申请信用修复。根据规定,源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后级别不再为D级的,其之前被关联为D级的其他经营主体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
9月减资时就不是按同比例减资了,那么减资的时候如果账面是盈利状态,未同比例减资应该计算个人减资时的个税。如果进行了个税缴纳,现在按1万做个人股权转让就没有涉税风险。
这个只能作为附件,但尚不充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此事并无限制,也与税率无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如上所述:
销售额=38000÷(1+13%)=33628.32元
销项税额=33628.32×13%=4371.68元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打个比方吧:小明和小强一块儿聚餐,小明开车来的。然后小明跟小强签订合同,小明喝酒并开车,一旦查到,小强负责扣分、“进去”。那么,大家知道,这个“合同”是无效的。
其他法律也是一样。符合税法规定的条款,即使没有写在合同里,也要依照税法执行。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款,写在合同里面也是无效。咱们回到具体问题,事实上,与贷款相关的手续费,其实不得抵扣。也就是说,这个是否约定并不重要。当然,与贷款无关的手续费,开具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这个事情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但即使没有约定,客户索取专用发票,银行也是有税法义务开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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