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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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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兼职的话,他是给单位开具发票吗?如果开具发票的话,也可以把这部分交通费用包含在发票的金额里面,一起向企业来开具。
只要这个生产设备,在买入时即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通俗来讲,是“可以用了”,不是“实际用了”),即应确认固定资产。
对于买方而言,票面能够显示大类及具体项目(比如“生产生活服务-住宿服务”),至于编码,虽则票面并不显示,但只要具体项目与您所购买事实相符(比如上述“住宿服务”),而大类则可通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比对(货物部分并未改变),只要这样没有问题,由于现在都是电子化开票,编码自然也不会错的。
可以总公司给分公司开具发票(相当于服务转售,类似商业流通),或者通过分割单方式处理。
事实上,您给于销售人员自备车辆补助,“目前”做法(随每月工资发放,计入工资薪金收入)是正确的。而“领导”所提,恰恰是错误的。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您可以和您领导说,您给销售人员发放这个补助,乃是基于销售人员“任职或者受雇”于您公司;您公司是不会给路人甲、老师我发这个钱的,是吧?所以,这应当构成工资薪金的。
既然乃是食品,则考虑到“保质期”的问题,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核算。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时候,是否进行纳税调增了呢?
选择何种存货的核算方法是企业自己选择的,一般选择之后除了有理由改变,不能经常变更,如果在价格上涨的时候改为先进先出法,就会导致前期的成本偏低,导致成本核算不准确,还是采用加权平均法比较合适的。
我只有第一句话看明白了。“公司主卡划拨到油卡副卡中,开具发票是中石化专票”,这两句话我没有明白什么意思?
其实,通俗来讲,把握一点即可,“不做亏心事,不怕鬼叫门”。也就是说,依照市场原理定价,没有其他目的,那就是“合理合规”的。
这个没有统一规定。公司如果愿意多给,那么员工就多交税——当然,税负再高,也是给的钱越多越好。(多给10000块,哪怕交一半的税——只是“打比方”而已,还能剩下5000呢。)
我认为不管哪种方式,您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为税法的规定很明确。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房产所有方,而不是承租方,您负担了,都属于承担了别人应该缴纳的税费,不属于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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