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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控制
1454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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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签了书面回收/买卖协议,对方是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二手车是动产,按“买卖合同”税目,税率价款万分之三。
如果没签书面合同,只填《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拿钱
,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前提是“书立应税凭证”,没书面合同通常不征。
如果签了书面回收/买卖协议,对方是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二手车是动产,按“买卖合同”税目,税率价款万分之三。
如果没签书面合同,只填《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拿钱
,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前提是“书立应税凭证”,没书面合同通常不征。
如果签了书面回收/买卖协议,对方是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二手车是动产,按“买卖合同”税目,税率价款万分之三。
如果没签书面合同,只填《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拿钱
,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前提是“书立应税凭证”,没书面合同通常不征。
这个没有专门规定,实事求是即可。
这不是能够“操作”的。只要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就仍有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总不能每年停产前后,“解除、续签”一轮吧。
此问题关键,不在于“混合用途”,因为已经全部出租“60%对外出租 + 40%低价出租给公司员工”,自可全额抵扣。
这个问题关键在于,“40%低价出租给公司员工”部分,需要进行销售额调整,调整对标非常简单,参考“60%对外出租” 的标准即可。
也就是说,如果完全免费提供给员工住,那是职工福利,无需视同销售,但相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现在的情形,乃是出租给员工,收了租金,那就是销售行为,进项税额正常抵扣;但销项税额需要调增。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也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账务处理,取决于事实情况。那么,需要您来补充一下“事实”情况:
一、三个月之后,此屏幕是否仍有价值?比如说,如果收垃圾的老李向您公司索取,您公司是否会免费给他?
二、若有价值,“保存”的目的是什么?卖还是用?(再强调一遍,账务处理必须基于“事实”,所以需要确定目的。)
涉及“断句”问题,需要和您确认一下:是卖“收银系统”这种软件产品,还是公司超市进行销售的时候、使用收银系统,怎么做入库单?
既然乃是“生产停工检修”,那么相关停工费用,比如设备折旧、人员工资,应当相应作为管理费用处理,不应构成产品成本。
一、这个文件没有您所说“加计低减”这个描述。
二、此文件优惠政策,并未限定“限定入住长者必须为本辖区内”。
另,打个比方,报税信息说“广州老人去哈尔滨养老”、“昆明小朋友入乌鲁木齐托儿所”,这个文件不禁止,但要真实,那就不怕税务机关怀疑、预警并且核查。
毫无疑问,这可能涉嫌帮他们偷税了,不能这样做。这都不用说税法条文了,想想也明白,如果属于公司费用,那你们直接和公司打交道就可以了,何必面对家属。那现在明显情况,就是服务对象乃是老人及其家属,即这个费用就是老人或其家属支付,怎么能开公司抬头发票呢?或者说,公司拿了这个发票,想要干什么?
可以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兼职的话,他是给单位开具发票吗?如果开具发票的话,也可以把这部分交通费用包含在发票的金额里面,一起向企业来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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