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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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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总公司给分公司开具发票(相当于服务转售,类似商业流通),或者通过分割单方式处理。
事实上,您给于销售人员自备车辆补助,“目前”做法(随每月工资发放,计入工资薪金收入)是正确的。而“领导”所提,恰恰是错误的。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您可以和您领导说,您给销售人员发放这个补助,乃是基于销售人员“任职或者受雇”于您公司;您公司是不会给路人甲、老师我发这个钱的,是吧?所以,这应当构成工资薪金的。
既然乃是食品,则考虑到“保质期”的问题,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核算。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时候,是否进行纳税调增了呢?
选择何种存货的核算方法是企业自己选择的,一般选择之后除了有理由改变,不能经常变更,如果在价格上涨的时候改为先进先出法,就会导致前期的成本偏低,导致成本核算不准确,还是采用加权平均法比较合适的。
我只有第一句话看明白了。“公司主卡划拨到油卡副卡中,开具发票是中石化专票”,这两句话我没有明白什么意思?
其实,通俗来讲,把握一点即可,“不做亏心事,不怕鬼叫门”。也就是说,依照市场原理定价,没有其他目的,那就是“合理合规”的。
这个没有统一规定。公司如果愿意多给,那么员工就多交税——当然,税负再高,也是给的钱越多越好。(多给10000块,哪怕交一半的税——只是“打比方”而已,还能剩下5000呢。)
我认为不管哪种方式,您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为税法的规定很明确。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房产所有方,而不是承租方,您负担了,都属于承担了别人应该缴纳的税费,不属于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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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既然“这个合同包含了设计、设备、施工”,则其恰好包含了“13%、9%、6%”三个税率。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同一交易涉及多个税率,则取决于其主要业务;税法对于主要业务规定为: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您可以此确定“主要业务”,并选定相应税率。
这部分发票需要红冲后开具正确税率发票,因为政策是从1月1日执行的。
服务期:2025.7.1-2026.6.30的业务,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属于26年之前应该确认的收入可以开具6%的发票,之后的开具9%的发票,可以在一张发票中体现两个税率。但提示一下,如果26年开具该业务6%的税率,是否之前已经按无票收入纳税申报了,如果没有的话就属于为及时确认收入,会涉及滞纳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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