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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集资建房”,是否属于“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给本企业职工”呢?
这个本身并不禁止。但是,需要真实,经得起检查;不能以现金作为弄虚作假的方式。(现在上街买菜,花几块钱,也几乎不用现金了,如果说给人现金发工资,让人怀疑非常正常。)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么,既然不符合“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这个条件,那么分公司从1月份就应当就地预缴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研发费用只是一项费用支出类别。如上所述,“项目整体500万”,那么“设备335万,花费材料165万”应当一并确认项目成本(比如“固定资产”)。至于“这个项目带有研发的性质”,那么折旧一部分计入研发费用是合理的。但具体比例需要您来细分。而若不能区分,则不能加计扣除。至于具体材料,则税法并未具体列举;但结果导向,需要能够证明二者分别是多少。
首先,买地时土地出让金全部(比如共8000万元)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这儿,需要假定几个数据(因为您没有提供),比如计划建设四栋楼的建筑面积为40000平方米,其中一栋(5层)3层6000平方米出租,那么,这6000平方米的建设成本以及对应出让金1200万元则计入“投资性房地产”,而其他则不用调整(需要作摊销分录,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摊销)。
借:应交税费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第四条 甲方需提供制作安装内容明细”
请您把这个明细提供一下。
有个关键信息,需要您来补充一下:也就是说,您是给哪一方提供了建筑服务,总公司还是分公司?
若分公司、总公司(子公司、母公司)独立核算,则上述情形,对于总公司(母公司)而言,实质上乃是一项新的租赁(虽然名为“租赁变更”),应当重新按照租赁准则进行账务处理。
借: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这个问题这样来理解,如果供应商是一般纳税人,接收小规模快递公司开具的发票是1%税率,供应商再给你开具快递发票,由于是一般纳税人,只能采用6%的税率,所以就存在您说的开具发票应该按1000/1.01*1.06价税合计金额,这样供应商才能不亏不赚,只是垫付了快递费。另一家开具13%税率的发票,应该是按价外费用给您进行的开票,不管他取得何种税率发票,和您的这笔交易,供应商认为是收取的快递费属于价外费用和销售的货物适用相同的税率,所以就是按1000/1.01换算为不含税价,然后乘以13%给您开票。当然如果对方直接按1000*13%开票给你,您要是认可也可以。
员工出差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出差费用(车票、机票)组成部分,并非员工取得了与任职或者受雇相关的所得,因此不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下的工资薪金所得。上述说法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