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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讲一个会计原则,收入支出匹配。
因此,既然租赁结束,则尚未摊销之费用,理应一次结转。这在会计准则、税法条款皆可得到体现。
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
因为从会计科目核算原则、分类来讲,管理费用是核算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正常的、合理的、持续的费用;学员受伤这种事情,只能视作意外(而非必然;否则这个班就没人报了),因此应当作为营业外支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个问题,确实属于新政策。
首先,全额抵扣。
然后,分年度进行转出,公式为:
票面增值税额×1/20×厨房折旧/房子全部折旧
相关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附件《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如果卖方是自然人(非经营者),偶然发生销售业务,则其按次计税;而若每次小于1000元,即符合免税条件,税率栏填写“免税”是对的——况且属于税务机关代开,自然不必担心。
但若为经营者(比如上述第三张发票),则其月度或者季度计税;即月度10万元以下或者季度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而每笔发生时,并不知道月末或者季末是否免征增值税,因此不应按照“免税”选择税率。
当时知识产权出资时是否缴纳过个税?是否做过递延纳税备案?
按土地使用权证书上的有效使用年限摊销就可以。
有的,不是所得税不扣除,就免除代扣义务的。
所得税和个税是俩不同税种,企业有代扣代缴业务,不履行代扣义务会给予50%-3倍罚款。
新的增值税法也明确需要代扣自然人增值税,但目前还没有细则出来,但如果赋予了代扣义务,理解和个税代扣是一样,必须代扣代缴,请关注一下未来细则吧。
并非所有“生活服务”不得抵扣,不得抵扣乃是“居民日常服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关定义: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育养、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如上所述,乃是“因为办公地点的门锁坏掉了”,则非上述“居民日常服务”,可以依法抵扣。
目前没有明确的政策对于转售怎么开票的规定。
结合之前铁路代收铁路基金时,运输代理企业处理时,有的税局认为,运输代理企业为非铁路企业,不具备开不征税发票的资质,财政部文件只能由铁路运输企业开具不征税发票。所以这部分铁建基金给下游开具只能是9%货物运输发票,税额还是得由代理企业自己承担(实务中也有通过加价的方式把这部分的税费转嫁给客户的情形)。个别税局认可下面的做法:对于代收基金部分,非铁路企业不得自行开票,在合同 / 结算单中单独列明,附铁路部门开具的 62407 不征税发票复印件,作为客户入账凭证。
这个问题,现在还有争议,需要跟税务主管部门多沟通,以免出现涉税风险问题。
不申请的话会有风险提示的,因为高新技术企业本身就有研发投入占比的要求,既然认定了高新,一定有研发投入,但为什么不享受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呢?从道理上说不过去,会预警的。
你说的情形符合增值税法关于混合销售的定义,按混合销售,适用税务税率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