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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赎回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12-25 17:23
我理解,首先要界定一下,你们这个行为是借款还是投资?如果是投资的情况下,回购股权支付的价格,就是购买股权支付款,不需要取得任何的发票。如果认为是债权的情况下,那么支付的款项相当于是大偿还对方借款,并支付利息,大于原来的款项的金额,就视同为利息,这样的话呢,对方应该按差额开具利息的发票。可以税前扣除
一样业务,应该保持一致的
发票开具基本原则,乃是“据实”。如上所述,开具小数并不合适,也不属实。个人以为,前期几次开票之时,数量之处可以空着或者以“***”、“——”之类代替(事实上,这才与事实相符);而到最后一次开票时,则将数量开具为整数。同时,发票备注可以注明相关情况,或者另附说明或者协议、订单等。总之,能够真实反映情况即可。
首先,有个关键概念需要和您讲清:所谓“100万充值券”、“100万会员卡”,不是货币概念,而是(非货币)计量单位,就和100万辆汽车、100万件大衣一样,显然,您知道的,100万辆汽车可不是100万元汽车。
您公司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95万
贷:预收账款(合同负债)95万
借:预收账款(合同负债)95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5万
甲账务处理
借:预付账款 95万
贷:银行存款 95万
借:银行存款 100万
贷:预付账款 95万
投资收益 5万
其实,关于职工教育经费计提,现在会计、税法都无要求——而那个比例,只是限额,即税前扣除不能超过这个比例,但账务、税务处理都是基于实际发生原则。所以,如果属于一般企业的话,没有必要“先计提、后结转”,直接“实际发生”账务处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