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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我可能无法令您满意,首先向您抱歉。
其实原则很简单:显然,视同销售处理;这您是知道的。既然属于集团与成员之间业务,按照市场公允原则处理乃是必须要求,这在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条款规定皆有明确。
上述作价,既非债务金额,也非净值、亦非原值,而是市场公允销售价格。当然,作为集团内部,如果化债为股,集团转“其他应收款”为“长期股权投资”,成员企业转“其他应付款”为“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则只涉及印花税(资金账簿,税率万分之二点五);而不必以资产抵顶债务,视同销售则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税费。当然,若成员企业视同销售,虽涉及以上各税,集团也可作为进项抵扣以及计税基础扣除,主要方面也非影响过大。您可据实情斟酌一下。
您好,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将职工薪酬分为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等等,不同类别的确认和后续计量有所差异。一般的月份工资属于应付职工薪酬下设的二级科目短期薪酬。若企业核算无需严格执行准则,或较为笼统,不设二级科目也完全可以,视企业管理会计核算情况确定。
一、是否需要纳税,依照税法而定;取决于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全国层面文件并无“农产品初级加工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属于地方税种,地方或有一定减免、返还之类权限,您也可就政策问题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一下。
参考《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营业外收入”行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主要包括债务重组利得、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企业接受股东或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经济实质属于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的除外)等。
依据上述原则,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属于营业外收入核算范围。
您好,记账规则并无不同。报税不考虑分不分,均根据当期利润总额,经纳税调整后的余额,按照分配比例计算各合伙人的应税所得。自然人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法人合伙人通过纳税调整表合伙企业项填列。完税后,账面未分配利润全部为税后利润,实际分配时不再重复纳税。
财税2008 159号: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您好,为何要视同销售?请审查这一前提。如果仅仅是将卡无偿给其他单位,可以理解为是预付款债权的让与,而这不属于货物销售行为,并且由于无偿让与属于捐赠行为,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视同销售的话,预付款普通发票是含税金额,换算为不含税价,税率16%。
您好,公司缴费借记管理费用-社保,贷记银行存款。个人工资薪金的计提,应当按照税(包括五险一金)前金额,全额计入成本费用,根据计算的个人缴费、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其他应付款-五险一金、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9月5日修订)第三条第三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增值税
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企业使用私人车辆支付给个人的相关费用,个人应按照租赁服务缴纳3%的增值税。”
上海地区的实操经验
个人凭身份证原件至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
您好,汽车方面,可以将汽车转让给公司,个人无需缴税。公司凭取得的二手车发票计提折旧税前扣除。或者,与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个人去大厅开具汽车租赁发票。但是,根据税法规定,公司应当代扣代缴财产租赁的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16%左右。而且个人代扣发票缴纳增值税是无法代开专票导致无法抵扣。所以不建议后者。
房屋方面。个人将房屋转让给公司,公司要缴纳契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反而不划算。如果租赁的,个人要缴纳出租不动产房产税,所以也不怎么划的来。建议房屋就算了。
目前没有针对于此的印花税优惠政策。
此属于虚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九)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二、不含以下所得: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