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毫无疑问,这是虚开发票,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上所述,请您补充一下,“根据其展会费用金额向经销商支付其此金额”,经销商给您出具什么凭证呢?
如果您公司直接对所做“工作”负责,比如作为建筑主体,给对方盖一幢楼,那就是属于“建筑服务”。如果只是派人过去,受对方委派安排工作,比如建筑,对方自己作为“建筑主体”,那就是属于“劳务派遣服务”了。
总之,需要据实而论。
有关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以稳增长、促就业、保民生为目的而制定的。并没有专门出台针对大型企业的税收优惠,只有普惠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等。补助政策是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部门出台的地方性规定,比如将企业缴纳税款中地方留存部分的一定比例以财政奖励、财政补贴的形式给予返还,具体规定各地差异很大,建议与所在地商务部门联系了解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相关规定: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关于您的问题,需要据实论之:
若为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人员的工资,理当计入开发间接费用;
若为公司行政管理人员工资,则应计入管理费用。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八条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相关规定: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关于您的问题,需要据实论之:
若为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人员的工资,理当计入开发间接费用;
若为公司行政管理人员工资,则应计入管理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其他外部凭证是指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这儿一般是指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也就是说,或者“别的单位”给您开具发票,或者出具分割单。
一、收入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也就是说,分别9月、10月房费各自确认。
二、所谓“送100元“,就是送100亿又当如何,真给100亿了吗?没有,只是一个数字、一种营销手段而已。收了1000元,就是1000元。
不行,母公司、子公司各自属于独立法人,不能互用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就是为什么分公司可以。)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关键在于是否实际发生票面载明业务,票实是否完全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是的,这属于免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