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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赠送的样品做内销处理时要如何入账?
出口企业出口样品,如果取得出口报关单且收汇可以办理出口退税(外贸企业还需要有采购专用发票或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如果取得报关单但不收汇的,出口企业首先需要将报关单上的货样广告品的商品编码录入到退税系统中,查询该商品的退税率和退税标志,如果该商品有退税率或者退税率为零但是特殊商品标志处显示“2”,则该笔样品出口免征增值税。如果退税率为零,且退税标志处显示“1”,则视同内销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外贸企业),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才能申报免税;否则,需视同内销征税。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或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销售额。无偿赠送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型微利企业,原本就是“年度”概念。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如果年度数据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则全年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若季度已经享受,则需要补税。)
对于上述床、桌子等使用期超过一年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入账,计提折旧,计入职工福利。
若床垫使用期不超过一年,但显然也非一次性消耗掉,则应作为低值易耗品,摊销转入职工福利费。
至于洗护用品,若购入即给员工使用,则可直接作为职工福利费核算。
A公司
借:实收资本-B公司 600万
贷:实收资本-C公司 600万
借:其他应付款-B公司 300万
贷:其他应付款-C公司 300万
B公司
借:银行存款 450万
投资收益 300万
营业外支出 15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600万
其他应收款 300万
C公司
(一)购入股权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300万
贷:银行存款 300万
然后,根据A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对应份额,若大于300万(比如350万吧),补做如下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50万
贷:营业外收入 50万
(二)购入债权,需要评估可收回金额,比如预计能收回200万
借:其他应收款-A公司 300万
贷:坏账准备 100万
银行存款 150万
营业外收入 5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