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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论收取款项冠以何名,关键在于实质。比如所收款项,仅用于取得买房资格,而能否买房、买取哪套,尚不确定,则并非税法范畴“预收款”,不用缴纳增值税;反之,若其已经确定购买哪套房屋,则为“预收款”,须依法预缴增值税。
二、至于房屋已经交付,则收入理应全额确认并全额计税(包括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此时并非预缴,而是发生纳税义务),无论款项是否收取;未收部分挂账应收账款即可。
至于后续收款,只是资金结算问题,冲抵应收账款科目即可。
首先我们举例来讲,您销售一辆小车,会给买方开具“小车”发票,而不会分别开具“大架、玻璃、轮胎、销售人员工资、税费、毛利”等项目;事实上,您销售的是“小车”,而上述各项只是成本费用及利润。
这儿也是一样,您对外提供“建筑服务”,则料工费各项乃是您的成本。既然属于“建筑服务”,自当依法预缴税款。(至于“甲供材”,则与施工方无关,原本不存在施工方“开出设备发票”一说。)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四期)》11.我公司1月份销售额100万元,已经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在2月1日办理增值税申报时,按照征税项目进行了纳税申报并缴纳了税款,后续应该如何处理?
答:你公司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则可对2020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更正申报,将当期应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你公司若选择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则可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征税项目“开具其他发票”栏次或“未开具发票”栏次填报负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免税销售额等项目。上述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账务处理方面,可将已提税金冲回。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概念, 如果你 公司 按自然月考勤 ,1-31号为当月出勤, 那么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该属于1-31号,虽然 2.10日发放上月工资,周期也是1-31号,下一个周期就是2.1-2.28号。应该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来计算停工期间工资。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 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 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 28号公告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如果你公司采购的销售方属于上述可以开具收据条件的,你公司可以取得收据,而不需要取得发票。
如果不符合上述可以开具收据条件,必须要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会计核算时,可以依据收据作为核算凭证,但需要纳税调整
集团内成员企业如果符合财税2019 20号文件规定,无偿借款可以免征增值税,既可以子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也适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如果不是无偿借贷行为,也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没有差异。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四、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 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 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 职工总数 20%。同时,湖北等重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 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省级人民政 府确定。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只对列举的合同进行征税,列举合同包含:购销、加工承揽、建安工程承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包含你所说的广告策划合同和广告发布合同,因此广告策划合同和广告发布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账务处理: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捐赠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如果购入时已经抵扣进项税,还需进项税转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小规模纳税人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不涉及进项转出问题。
由于增值税免征,自然不需征收附加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都无需账务处理。
2、开票:开票时直接开具税率栏为“免税”字样的普通发票,
3、申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8栏、第19栏相关列次,填报免税销售额,并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选择正确的免税代码,填写相关列次。同时纳税人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属于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应按照规定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4栏,作转出处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相关列次,填报免税销售额,并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选择正确的免税代码,填写相关列次。
1、《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2、增值税规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其计税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用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其计税销售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因此您公司购进产品平进平出,如果能证明不属于无正当理由定价偏低,应该没有问题。
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三)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同时,考虑到在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能会遇到与接受发票方沟通不便而未能及时开具的特殊情况,《公告》中明确纳税人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随后再按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开具期限为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
(四)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如何申报?
答: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等申报数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五)纳税人发生符合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消费税行为如何申报?
答:纳税人发生符合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消费税行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账务处理上如果是免税,直接按照价税合计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