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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1%开票,如果不超过10万或30万,月份或季度终了时将计提的税金转入其他收益或者营业外收入科目就可以。也就是虽然开了1%税率的发票,但可以按免税进行申报的。
答复:首先调整抵消: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投资收益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
然后合并抵消:
借:投资收益
少数股东损益
期初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股利分配
期末未分配利润
由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延长“财税〔2018〕54号”文件至2023年12月31日,因此,如果上述车辆单位价值未超过500万元,则可一次进行税前扣除。如果用于安全生产方面,自可作为安全经费。
按照您的描述,应当是全额能够回款;只是后续发生维修之类的支出,是这样吧。
这种情形下,不存在“可变对价”,全额确认收入,后续确认费用即可。
(一)确认销售实现并预计质保费用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原材料等
借:销售费用
贷:预计负债
(二)确认货款收回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三)发生质保支出
借:预计负债
贷:银行存款等
答:委托第三方进行研发,实际支付研发支出不含税金额226415.09元,假设均符合加计条件。如委托方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制造业企业,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226415.09×(1+100%×80%)=407,547.16元;如属于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则研发费税前扣除为226415.09×(1+100%×80%)=407,547.16元;如果适用属于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则研发费税前扣除为226415.09×(1+75%×80%)=362,264.14元。
非委托第三方研发,发生100万元研发费用,,假设均符合加计条件。如委托方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制造业企业,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100×(1+100%)=200万元;如属于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则研发费税前扣除为100×(1+100%)=200万元;如果适用属于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则研发费税前扣除为100×(1+75%)=175万元。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七、其他事项
(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二、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二、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如果这个软件,只用于一项业务,则对应这项业务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时,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即可。如果这个软件长期使用,则应当作为无形资产;然后分摊计入相应期间主营业务成本。
答复:首先需要判断该员工是否为《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居民个人,如果是,那么需要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对于其在香港缴纳薪俸税,即履行了香港纳税义务。
最后,在大陆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其在香港缴纳的税款,可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申报境外所得的方式进行税收抵免。
答复: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9%,小规模纳税人5%
个人合伙人: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5%-35%
法人合伙人25%
更正2022年的财务数据,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将该费用计入2022年,然后按更正后的财报进行所得税申报就可以。
这属于劳务派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也就是说,如果对方属于一般纳税人,若全额、一般计税,则按6%开票;如果差额、简易计税,则按5%开票(扣除部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如果对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若全额、简易计税,则按“免税”开票(据了解,小规模纳税人3%项目免征增值税政策目前暂时延续执行);如果差额、简易计税,则按5%开票(扣除部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2年第11号)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2023年尚无新的延续文件发布。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其特点是单位价值低,使用期限较短。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所以企业买的价值较低办公桌椅、装订器、周转用的包装箱等属于低值易耗品,而购买的设备器具等属于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