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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问的是不是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进行外币折算?不需要。
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由于已在交易发生日按当日即期汇率折算,资产负债表日不应改变其原记账本位币金额, 不产生汇兑差额。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包括存货、长期股 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账务处理方面,双方各自作为往来科目核算即可。
税务方面,可参考“财税〔2019〕20号”相关政策,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您的做法是正确的,没有发货会计上未达到确认收入时点的,不应确认收入,但预收款且开具了发票,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需要核算增值税。
2013年8月前购买汽车是不能抵扣增值税的,因此现在销售可以采用3%减按2%的政策。
关键在于是否公允。打个比方,如您所述,A购买时,市场公允价就是5万;而当卖给B时,市场公允价确实涨为15万了,那就属于正常交易。如上所述,涉及“关联企业”和“过分加价”两个因素,况且乃是“购入后直接出口”,则确实有“骗取出口退税”之嫌了。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法律专家沟通为妥。
您对客户的罚款,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所以需要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税目税率和您销售热水采用相同的税目税率。账务处理上罚款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文件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提醒:下列项目不包括在价外费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a.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a.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b.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c.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您第一条所说的2)前期采购较多,实际耗用量不足,3)小料件大包装这俩个原因 怎么造成的盘亏呢?耗用量不足,小料件大包装怎么会直接导致存货盘亏?1)未及时清理报废这个原因如果是未报废,也还有库存商品 只是报废不能用而已,也不能直接造成盘亏啊?
您说的很正确,只有非正常损失的情况下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您还得明确盘亏的具体原因,是丢失了?还是其他原因才能判断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进而判断是否需要转出进项。
您说的合理盘亏是什么意思?假设是因为生产中多耗用了,这个也不是盘亏,您耗用的时候就已经结转到成本中了,不会造成盘亏。
一、无须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如上所述,该款项与您公司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并不直接挂钩,因而不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如上所述,应可符合这三个条件,因而企业所得税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三、用专项款进行维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这方面的“可以抵扣”之政策条款,执行暂行条例第八条一般规定即可,且无不得抵扣之规定,因而可以抵扣。
四、账务处理方面,收到此款项可计入“递延收益”,在公寓楼使用期间,将其结转其他收益。需要注意的是,若将此款项作为不征税收入,则相应支出也不得税前扣除。
我的理解如果之前您在收到票据时没有核算,那么对您账务处理不产生影响,因为您已经收到对应款项时进行了账务处理,目前就是如何解决退还电子商票的问题了。
但如果收票时已经确认收入入账了的话,显然当时您借记了应收票据科目,那么这个票据已经被银行存款替代了,需要冲销原来的应收票据科目。
属于电子普通发票,如果抬头是公司名,用于公司一般计税项目的情况下,是可以抵扣增值税的。
不会的,个税是以发放时点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只要在两个年度发放,每个年度只发放一次就可以两年都享受一次性奖金政策的。
对企业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免征房产税,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
二是企业自有住房必须纳入当地政府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的管理。
如不符合,均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参考政策:财税〔2000〕125号的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