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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称维修实务中一般是指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改建、扩建、修缮或装饰等,对于这些支出,如果符合固定资产资本化的条件,则应该计入相应的固定资产成本,否则就要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后,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改建、扩建、修缮或装饰所购进项目的进项税额均不能抵扣进项税。计入当期损益后,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情形,不得抵扣相关进项税额外,其余的均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发生维修费用而购进的进项税额。这个问题是营改增前的遗留问题,2016年完成营改增后不会再产生了。
如果是费用化维修费,则是可以抵扣的。就如此前企业购进的小汽车不得抵扣,但汽油可以抵扣一样。
所称维修实务中一般是指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改建、扩建、修缮或装饰等,对于这些支出,如果符合固定资产资本化的条件,则应该计入相应的固定资产成本,否则就要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后,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改建、扩建、修缮或装饰所购进项目的进项税额均不能抵扣进项税。计入当期损益后,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情形,不得抵扣相关进项税额外,其余的均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发生维修费用而购进的进项税额。这个问题是营改增前的遗留问题,2016年完成营改增后不会再产生了。
如果是费用化维修费,则是可以抵扣的。就如此前企业购进的小汽车不得抵扣,但汽油可以抵扣一样。
一般这类收据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属于非税收入,不能开具相应的发票,只能开具事业单位收据。此类收据是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房地产企业在计算土地增税成本时也可以扣除。
如果是卖方向买方支付的赔偿金。因为主体的业务没有形成,所以不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此类情况是不可以开具相应发票的。在该前提下取得的对外支付赔偿金的收据和相关合同是可以作为相关费用入账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也没有法条规定发票是企业所得税列支的唯一标准之一。
如果是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自己名义报关进口,海关会把海关专用缴款书开具给此企业,这就是此企业设备的发票,不需要保税区企业再给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开具发票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进项转出两个条件。
1. 管理不善
2. 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同时符合则需要进项转出。
产品结块如果属于霉烂变质,且是管理不善导致的,则需要进项转出。
非正常损失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的判定标准不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的标准以企业所得税为准。
根据情况描述,咨询问题的实质就是:国外A公司将旧零部件折价给B公司,B公司如何确认成本入账和财务税务处理,如何付汇。
一、关于A公司发给B公司新零部件时的处理
情况中没有说明,根据海关情况,存在两种情况:
1、依据保修合同报关,经批准为暂时进出境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出口时不征收关税。被免费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或者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海关应当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按照规定征收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已申报进境并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者已申报进出境并放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四)可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
由此可见,新零部件进境时,海关作为保税处理,进境时没有征收税款,但根据规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将对应的旧零部件复运出境,就需要补征进口环节税收,其中包括进口增值税。
2、不作保税处理,则新零部件发给B公司变成了一般贸易,B公司取得进口增值税。
二、B公司对旧零部件的处理
1、A公司发新零部件给B公司时,作保税处理的,由B公司作为进口方,到海关办理补税手续,视为附加的旧零部件一般贸易处理。
2、进境时已经由B公司作进口处理的,就按一般贸易的业务处理。
两种情况下按规定都需要向海关缴纳进口增值税。因此,均以B公司作进口贸易处理,B公司均可以取得海关代征增值税凭证。这样一来,两个问题都不再是问题:
1、根据海关代征增值税凭证作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处理,所得税、增值税帐务处理方法与国内购入货物相同。
2、B公司凭海关完税凭证按照一般贸易性质进行付汇。
三、A公司开具的形式发票是否可以入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帐核算的凭证。
A公司直接将旧零部件折价给B公司,A公司开具给B公司的形式发票,只要符合合法性、有效性,可以入帐作为成本凭证,但只能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没有增值税进项可以抵扣。
但这样处理存在海关上的风险:依然存在被海关追征税款的风险。
1.如果代理报关行是以维修保税方式进口的,建议通过保税行用形式发票办理补税,这样海关有完税凭证,注意完税凭证上要求开具两个企业名称,把B公司开在上面,这样B公司可以作为凭证入账,按照一般进口业务处理就可以,海关代征增值税可以抵扣。
2. 如果不是保税进口,向报关行索要进口完税凭证。如果完税凭证上没有B公司名称,可以让报关行作销售开票给B公司,报关行作一般贸易处理。是否保税只要让保税行提供一下进口报关单就可以看出来。
换汇成本是指某出口商品换回一单位外汇需多少元本国货币(人民币)成本。换言之,即用多少元人民币的“出口总成本”可换回单位外币的“净收入外汇”。它是出口企业衡量该笔出口业务有无经济效益的重要参考指标,也是税务机关审核该笔业务真实性的重要参考依据。
目前出口退税申报系统默认的换汇成本的合理上下线为5至8,部分地区税务机关会制定更为严格的上下线合理范围。在实际工作中,个别企业会存在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情况,主要原因及解决办法如下:
第一,个别企业为了与外商长期合作,部分出口业务会存在出口购进原材料价格较高而售价较低,导致换汇成本略高于合理上限的情况。这种情况需要该企业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出口企业情况说明表》,以备税务机关审核。
第二,部分企业在申报系统采集数据时,如果同一关联号下录入多条同种商品数据,可能会存在换汇成本异常的风险。因为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同一关联号项下同一商品代码的换汇成本=[∑计税金额+∑计税金额×(征税率-退税率)-∑应退消费税]÷∑美元出口额,也就是说,由于同一关联号下同一商品代码的进货单价可能不同,如果按照上述申报系统换汇成本公式计算,可能会出现申报数据的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线的情况。所以我们建议存在类似问题的企业按照每张报关单下的每个项号对应一个关联号的方式进行采集申报即可解决问题。
没有发票不可以。
通讯报销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如果当地有通讯费扣除标准,按照当地文件执行。如果没有规定,在目前税法上对这个问题并没有统一口径的解释,只能按照当地实践进行操作。不同地区的实践有差异是有可能的。通常而言,取得公司发票相比取得个人发票更为安全。
关于老师讲课的内容,将课程摘要相关段落黏贴如下:第一种就是自驾车,即所谓的私车公用。首先,公司原则上不允许以私车公用形式出差,以避免出现意外事故,造成人员和公司不必要的损失;如因业务特殊需要,自驾车需经过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向集团报备,如出现意外造成公司损失的,部门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费用报销以出发地到出差地交通工具的费用额为标准,以实际的过桥过路费和加油发票报销,所需附件和流程同正常差旅费同样,费用发票日期必须与申请的时间一致。有了这样的规定,对企业也有好处,从财务的角度来说,也没有税务的风险。
是有矛盾。财税[2008]130号是在营改增发布前制定的。营改增发布之后,旧法与新法抵触的内容自然失效。
因此非居民区企业所得税计算的税基与vat税基是不同的。
具体计算参见《营改增后非居民企业各类税款承担约定下扣缴计算示例》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八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贵公司设备没有到,不符合第一条确认条件,没有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成本也不能够可靠计量,因此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不能入今年的固定资产里面。
固定资产确认与支付多少预付款没有必然联系,想入今年的资产,就应该想办法满足固定资产确认的条件,如下方法仅供参考:比如在所有权已经转移到贵公司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先协商将固定资产做出租处理,贵公司作为出租方收取租金,固定资产既然已经投入出租,一方面产生了经济利益流入,另一方面固定资产成本可以按照合同价格暂估。
2、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5 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虽然只收取了一小部分钱,但是如果已经符合营业收入确认的条件或者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条件,就可以全额开具发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一)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二)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出售,如果固定资产不再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不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就应予以终止确认。
因此,如果相关处置程序已经完成,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虽然机器还没有拉走,但会计处理上仍然可以作终止确认处理。
无发票是否可以入账要看具体情况。例如本应取得发票但忘记索取,应属于无票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有些项目本来就不应开具发票,例如因质量问题买方向卖方收取的赔偿金,这种情况凭收据入账,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