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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公司员工年会抽奖奖品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性质所得,应并入取得奖品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按月5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每个人的工资总额不超过5000元,不必代扣个税。
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贷:低值易耗品
依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您好,如果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按规定退还留抵。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七)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央、地方分担机制另行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您好,无报关单应视同内销计增值税。
您好,我看了该文件,该文件的“账务”条款表述显然不严谨。文件应当表述为“账务核算的各类经济业务,购或销,收或付,最少一方应在自贸港内”,这才符合规定的本意。
如问题提到的事项,集团财务共享,账及会计核算均在海南外,但核算的业务均发生在海南,这种情况下界定为账务不在自贸港,从而不能享受自贸港政策,显然是不对的。
您好,问题提到的业务应当是以新品抵顶设备维修费,以设备抵顶应当承担的维修费,企业所得税应视同销售,增值税为销售,如果开具发票,按正常销售该货物开具发票即可。该仪器成本支出记入销售费用。收回的旧品,借记库存商品—售后维修,贷记销售费用。发生的维修费归集到该旧品中,修好后转到库存商品中,销售时,按正常销售进行会计处理。
您好,对于层层分包本来就是违法的,违法盖过您后面所有的降负意愿,一个企业健康发展,主要是风险可控。
至于您后面一系列的票、款等操作,因为我们不主张,所以保留意见。
善意提示:执业有风险,操作需谨慎!
您好,您属于自用出租,产权没有转移,不征。具体还要看您的合同业务以及当地税局的规定。
您好,1.对于残值率会计和税法都没有规定要求,自己按照合理的标准计提即。
2.您购入后,按照您的帐面原值以及预计可使用年限进行判断,对方只是参考。因为是2个不同的会计主体。
您好,总包方简易计税的方式下,销售额可减去分包支出,差额征税。简易计税征收率为3%。相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需要转出。如果是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则适用税率为9%,相应的进项可从销售额中抵扣。
其他相关政策:
1、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或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结合两个文件来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二、(二)1.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结合上述文件来看,若发票丢失,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但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您好,具体请参看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跨市和跨区实际操作中会有不同,一般而言,市内跨区操作相对简便。如上海市内各区迁移,没有“场地核查”管理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跨区迁移企业,不再需要企业办理税务迁移注销,通过市局主管税务机关变更,实现户管变更“一步到位”。迁移企业在迁入分局可办理“一站式”户管注册,当场完成划分主管税务所、调整税种认定、税控设备重新发行及领购发票等相关涉税业务办理,压缩了办税次数及办税时间。具体,各地会有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问题二,迁移后,现在的系统,会将原登记及核定的信息一并转移,所以,发票的核定信息不会变化,但可能各地会有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为了方便理解,我故意把分录分开来写。
一、确认销售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注:原免税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若有新文件继续免征,则可将此科目金额并到“主营(其他)业务收入”;若无延续文件,则就如此即可。)
借:主营(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二、债权债务互抵
借:应付账款
贷:应收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