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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上传的附件无法看清,另外强调一个原则,与个人取得学历相关的支出,应该由个人承担,公司承担后不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合理支出,不能税前扣除,且属于个人税后所得支出,如果公司列支了还要视同支付工资薪酬,需要代扣个税。
研发项目立项不仅是财务部门的事情,是企业管理当局及技术部门、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共同的事项,如果没有立项,一般理解就是没有研发活动,自然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不可以的,谁发生的费用谁才能够核算及税前扣除,其他子公司取得发票不属于与其相关的费用,不能税前扣除的,可以先不开发票,等新成立公司注册成功后再去补开发票的。
参考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附件:《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上述应用指南中的会计科目中已经没有预提和待摊两个科目及说明了。
税法层面并无禁止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国税函[2006]1211号”: 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即:收款单位、开票单位、销货单位应当是一致的;而由谁来支付款项并无限制。当然,受票单位、付款单位若不一致,提供能够证明代付合理性的证据(比如签订三方协议,说明代付理由)确也必要,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或者争议。
需要说明一下的是,既然“客户账户被银行封了”,则必有其原因,比如欠人家钱不还。而您帮助客户“替付”,是否会被追究此类法律责任?建议最好与法律专业人士沟通一下。
这属于典型销售折让。若此前已经全额开具发票,则此时应当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销售方据此冲减销售额及销项税额,购买方则据此冲减相应购买成本及进项税额。当然,若尚未开具发票,则销售方直接按照扣款之后金额开具发票也可。
根据您的描述,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以及以上公路属于基础建设项目,可享受三免三减半所得税征收政策。建议和当地税务机关做充分沟通。
相关要求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原始凭证,30年。
谨慎起见,建议按照30年保存,这样各个要求皆不违反。
不可以的,这个是申报纳税的时候判断享受的,是根据企业全部销售额判断的。
首先要判断一下您说的培训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如果需要缴纳,自2022年7月1日起,和境外公司签订合同,对于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区分如下:
1、在境内有代理人: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2、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四条。
所以您公司没有代扣代缴义务。
1.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双方存在经济业务是开具发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实质发生业务开票就存在风险。2.公司之间资金代付是可以的,比如B向A借款,A为B代付资金,A收取贷款利息可以开票给B。
试点纳税人开具蓝字数电票,当月开具红字数电票或作废已开具的蓝字数电纸票,开票平台将同步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数电票的,开票平台不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