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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也就是说,收款、开票、合同应收、服务完成,其一达成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个人认为,对于此项业务,依照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时,一并计提销项税额即可。
3C认证,个人理解相关认证机构主要进行检测、检查、测试、鉴定、审核等工作,因此资质证明类费用应属劳务性质,并应作为服务费而非特许权使用费。
建议您再和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一下。
关于这个问题,是否可以这样理解一下:
深圳公司聘用了张三(深圳公司跟员工签劳动合同,员工工资由深圳公司发放),但由于某些原因(原因不重要,比如长期出差于广州),深圳公司在广州为自己的员工张三办理了社保。如果这样的话,其实逻辑上似乎说得通吧。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可直接与当地社保、税务等部门沟通一下。
如上所述,“采购商将销毁的费用与我公司结算”,其实乃是源于“后续不再合作”;也就是说,源于此目的而给予采购商一项赔偿,直接确认营业外支出即可,并非资产损失。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按照您的描述,“机器设备进行了功能的增加或改造”,则并未形成新的独立资产,单独确认资产并计提折旧,个人以为并不准确。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处理,将此价值并入原固定资产,重新计算折旧金额。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应当这样理解:
1、贵公司会根据代理商销售试剂的销售额,给予一定的现金形式的佣金。
2、根据完成进度的多寡会给予代理商额外的佣金,只不过这种额外的佣金是代理商应付机器设备款项的减免,也就是债务减免形式的佣金。
所以贵公司应当按下列原则进行账务处理:
1、向代理商交付机器设备时按照合同价格确认营业收入和销项税,没有收取的合同金额的95%(尾款)确认为应收账款。按照5%的预付款向代理商开具发票。
2、根据销售进度减免机器设备销售价款时,冲减应收账款,对应科目为销售费用。同时按冲减额度向代理商开具机器设备的发票。
3、以现金形式支付的佣金和减免应收账款形式支付的佣金都应确认为销售费用,具体会计处理与普通的委托代销商品一致。同时要求代理商按照总的佣金金额像贵公司开具发票。
您是说员工张三拿着员工李四的高铁票来报销吗?如果李四也是公务出差,那可以报销的;最多就是张三帮助李四走报销程序而已。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应当这样理解:
1、贵公司会根据代理商销售试剂的销售额,给予一定的现金形式的佣金。
2、根据完成进度的多寡会给予代理商额外的佣金,只不过这种额外的佣金是代理商应付机器设备款项的减免,也就是债务减免形式的佣金。
所以贵公司应当按下列原则进行账务处理:
1、向代理商交付机器设备时按照合同价格确认营业收入和销项税,没有收取的合同金额的95%(尾款)确认为应收账款。按照5%的预付款向代理商开具发票。
2、根据销售进度减免机器设备销售价款时,冲减应收账款,对应科目为销售费用。同时按冲减额度向代理商开具机器设备的发票。
3、以现金形式支付的佣金和减免应收账款形式支付的佣金都应确认为销售费用,具体会计处理与普通的委托代销商品一致。同时要求代理商按照总的佣金金额像贵公司开具发票。
如上所述,原因乃是“业主没有钱了”,那这个不是销售折让(因销售数量、质量等原因而减少销售额),而是债权损失了。这种情况,不应开具红字发票,而是应当将无法收回部分结转营业外支出。至于法律法规,其实就是一些常规规定,主要在于理解。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可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上述政策,如果国外银行不是发票管理,可以取得其他相关证据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二、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