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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可以这么理解,你们向消费者发放的免费券,实际属于向个人支付代金券性质,属于你们的一项宣传成本支出,而且对方是自然人,无法提供票据,所以按照2018年28号公告,可以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无需取得发票。
商家实际是向消费者提供了餐饮服务,只不过是有一部分向你公司收取款项,但实际开票应该给消费者开票,因为餐饮服务并没有提供给你公司。
当然你们现在做法是针对代金券部分商家把发票开给你公司了,我理解这也无妨,但是否收到发票都不影响你税前按宣传费用扣除,不作为招待费扣除,扣除的依据就是你们的促销活动安排,以及个人领取代金券记录还有商家和你们结算的证明资料。
1.增值税:一般情况下个人出租住房,属于有优惠政策的,增值税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款=含税租金收入÷(1+5%)×1.5%
特殊情况: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房产税:出租住房,不分用途,税率4%;
3.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个人出租住房税率10%
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对于前三项需要有效票据支撑。
4.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建税按所在地区不同分别税率7%、5%、1%,教育附加3%,地方附加2%
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
税法对于企业是否具有资质是没有关注的,只要按照正确税目税率纳税就可以。所以只要照章纳税不存在税收上风险。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 ——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因此,临时工工资应当纳入职工薪酬核算,而与正式职工一样。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明确,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并非“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也就是说,发放临时工工资,入账凭证包括工资分配方案、工资结算单(工资表)、银行单据、相关合同协议、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等。
您好,可以的。增值税进销项的计算是汇总的,企业前期和本期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只要符合税法规定,都可以进行抵扣,企业当期的销售,无论是否开具发票,只要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都应当计入销项税额,不考虑其它特殊情况,当月全部销项减除当月进项和留底进项,就得出了您当月应缴的增值税额。
关于工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反映于《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但此表按照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等进行分类,并不区分生产人员工资。
您好,您可以在转让前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您好,您可以制定专门的应收账款管理办法。先梳理下涉及应收账款的所有环节,和各个环节涉及到的岗位及关键点,以及您想避免和解决的问题,然后有针对性的对各岗位和关键点进行管控。您可以按鱼骨图的思路来理以下问题:应收账款从哪里来?谁来负责具体业务,谁负责全面管理?资金是怎样流转的?经过哪些步骤?这些步骤都由哪些岗位负责?我需要借助哪些工具、哪些规定来管理这些关键点?...或者先从目前存在问题出发,目前都存在哪些问题?这个问题是什么原因造成的?由谁来负责管理和谁负责具体操作?在具体操作上公司有明确的流程和操作规定吗?这样抽丝剥茧,您就可以量身定制出解决方案了。
加强各个门店的责任感可以从岗位职责上明确店面的责权,从各店面业绩管理上规定出租率,还可以进行各店面出租业绩比较,与奖金挂钩等方法。
1、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2、《土地增值暂行条例》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2、《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十一条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的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如不涉及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况,则不涉及缴纳印花税。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国土局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因为是房东和公司签订合同,因此应该作为公司租赁事项进行处理,而不能直接计入职工薪酬。
如果你不是上市公司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新租赁准则2021年开始执行。如果是上市公司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公司,从2019年执行新租赁准则
摊销费用计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