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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转换股权是否产生股权收益,从而需交个税。
您好,问题没的提到转让时间点,企业的净资产情况,如果净资产大于投资的初始成本,则应当有转让收益,此种情况下,即使签订的转让合同是平价转让,税务机关也会认为纳税人低价转让无正当理由,而核定转让价格,涉及补税的,会追缴。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税收管辖权,大致有“属地”、“属人”两种方式。而对于跨国(境)所得(收入),则可能同时涉及“属地”、“属人”;而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则双方可以签订协定,由一方(通常“属地”管辖)征税,另一方放弃征税或者对于属地方征税部分在属人管理时予以抵减。
一、可以给其分红,前提是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二、若未实缴股东减资为零,则可自行决定;若如此,则并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票面开具1万是正确的。因为发票开具应当“据实”,而您给消费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其价值就是1万,因此应当按照1万开具发票。若有必要,可作上述备注——至于报账所需资料,亦可与补贴支付部门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