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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
Calvin Milton
提问于 2025-10-16 14:17
税收管辖权,大致有“属地”、“属人”两种方式。而对于跨国(境)所得(收入),则可能同时涉及“属地”、“属人”;而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则双方可以签订协定,由一方(通常“属地”管辖)征税,另一方放弃征税或者对于属地方征税部分在属人管理时予以抵减。
若居住超过183天,属于居民个人;可依此协定执行避免重复征税。注:一般是属地征税(即您公司该怎么扣怎么扣),属人抵减(即巴方不重复征收)。
W 是 C 的实际控制人(56%);W 同时参股香港 A;H 在两边都有重要持股;整体上属于:同一境内自然人集团(H/W)同时控制 / 重大影响境内 C 与香港 A。税务实务中,这种架构会被认定为关联关系(实质控制 / 共同利益)
税务机关会重点查:技术服务费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ALP)。
敏感点:
技术服务是否真实存在、有实质内容(有合同、有服务成果、有人员投入);收费标准是否高于 / 低于市场同类服务(容易被调整补税 + 罚息);香港 A 公司是否有足够人员、办公、技术能力提供服务(若只是壳公司,极易被认定为 “利润转移”)。
按照您的会计分录,一次计入“研发费用”,那没有确认固定资产,也无需计提折旧;不存在税会差异呀。只需要在当年作加计扣除纳税调减即可;加计扣除属于永久性差异,不涉及以后调整。
您具体提供什么劳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