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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什么方式,这本质上是供应商(因支付方式)而给予您公司的销售折让或者折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上所述,应当按照规定流程由销售方(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购买方(您公司)依法冲减购买成本及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一、您的数据太少,不可能给出准确回复。
二、企业所得税按期(年)、就整个经营情况计算(还有大量共同费用),不是单就一个项目计算。
三、企业所得税扣除,是个极其繁杂的项目,需要一大章。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等。而与所处行业、项目本身也有很大区别。
当然,简单来讲,(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超过2000万,肯定不会因此产生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了。事实上,肯定不会如此简单。
我需要重点说明两点。
一、我们先来看一下《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相关的主要内容:
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电子会计档案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要求。
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许多人对此理解有误,所以有必要解释一下:
电子会计凭证,比如电子发票,是以电子信息表现的发票,而非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
无论电子发票复印件、打印件、截图还是照片,本质一样,皆为电子发票复制件(那个电子信息、电子数据才是原件)。若依上述符合规定条件原件(即电子信息)入账,则不必留存实体复制件;而若以复制件入账,则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即原件)。简单来讲,若原件(电子会计凭证)符合单独入账条件,当然不需要复制件;若原件不符合单独入账条件,而要以复制件(复印件、打印件、截图、照片等)入账,保存原件(电子会计凭证)自属理所当然。
二、财政部会计司明确,财会〔2020〕6 号文发布日期为3月23日,重申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的即有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此,单位应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财会〔2020〕6 号的有关规定。
需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
申请提高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经营者对于实际业务负有全面开票义务。如果超出限额,自应据实调整。
注:销售额超过规定数额,需要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但这儿需要注意前后顺序。实际业务在前,相应处理在后;反过来就错了。
作为一个公司,都写0显然不合常理。
如您所述,“之前费用总部代付”,则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等
贷:其他应付款
对应资产负债表项目,则为“未分配利润”(负数)、其他应付款(增加)。则亦非全为0啊。
不需要。
所谓“股东借款转资本公积”,大致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借:其他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
上述分录合起来,就是
借: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
股东出资超过其认缴注册资本份额部分,原本计入资本公积;此乃股东出资,并非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收入总额”九项中任何一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十三、简易申报、简并征期问题
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这里所称“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在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简并征期”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其他暂时并未听说有什么新的不用申报的文件。
您也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你好!
空表或者没有缴纳税款的报表可以作废后重新申报;如果已经申报成功并且已经缴税需要到办税大厅处理。
您好,如果税率是一样的,对贵司来说,纳税不是太大问题,但对对方来说,他们购买后是为了使用,需要区分每台设备入账并计提折旧,如果不分开开具发票会影响后续的账务处理。所以,应当按公允价在发票上分别列示。
您好,这属于把银行存款重新变成进项税额,所以,退回税款时,应当处理为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 银行存款。然后相应修改当期的进项税额留抵金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此依据已由《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但若并非上述“企业集团”,则须视同销售(贷款服务),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