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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即原先税法劳务报酬所得税率及加成征收计算方法)。依据《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预扣率20%;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30%,速算扣除数2000元;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40%,速算扣除数7000元。
如上所述,如果(税前)劳务报酬2000元,应当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240元。
即:(2000-800)×20%=240元。
需要明确的是,一次扣除此项优惠属于税务处理范畴。因此会计上仍然应当分期计提折旧,如果不这样就会违背会计原则。当然这样会产生税法、会计之差异,而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即第一年需要纳税调减,而之后各年则需要纳税调增。
注: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您好,该行为不一定合法,因为集体所有制的身份决定的,企业资产属于全体员工(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部分劳动群众集体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共同劳动并实行按劳分配的经济组织)。
假如该行为合法,则房屋所有权应一并转移,作为捐赠处理。房屋净值的次月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该转移行为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同时还会涉及“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该业务应当作为捐赠列入营业外支出,区街道并非集体企业出资人,因此,不应当减少资本公积(除非有证据表明,区街道是出资人)。
关于这个问题,以下两个税务答疑可供参考:
一、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在预缴时可否享受?(发布时间:2016-05-19 10:05 来源 : 上海税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属汇缴享受优惠项目,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能否在季度预缴时享受?
留言时间:2019年12月16日 答复时间:2019年12月17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答:基于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特点,企业在年度中难以准确核算出当期成本、费用数额。所以年度中每季,企业也无法准确核算当期研发费用支出,只有年度终了,企业才能精准核算出全年研发费用支出。一直以来我司高度重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贯彻落实,对调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享受环节一事多次进行研究和预判。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关注此项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在统筹考虑财政收支平衡,各地财政支出可承受的情况下,权衡利弊,统筹研究是否调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环节问题,以更大力度地支持企业发展。
其实,关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会计、税务方面大致一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另外,关于职工福利费认定,还有一个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打个比方:您公司春节给员工发了1000元钱,这是福利;如果这1000元每个月都发,就算是工资了。
如果涉及土地实物出资就涉及增值税和土增税,以及如果溢价产生所得的所得税,还有土地过户的契税。如果C用现金对AB进行增资,就不涉及这些税金。
A:实物出资视同销售,涉及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如果有议价产生所得并入企业所得缴纳所得税
B:出资环节不需要缴税
C:实收资本印花税,土地过户契税。
首先作个假设,假设您公司不是二手车经营企业(这个另有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我们来解释一下“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比如说您购买这辆汽车,专用于职工福利,或者专用于免税项目,或者2008年之前(或者试点地区试点之前)购入而当时购入固定资产不得抵扣等等;那原本不得抵扣,则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而如果并非上述类似情形,比如说只是因为当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抵扣,则并非“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因而应当按照适用税率(13%)征收增值税。
至于会计分录,其实都是大致一样;只是增值税明细科目有所区别。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者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印花税、附加税费等)
最后将固定资产清理结转损益(企业会计准则计入资产处置损益,小企业会计准则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一并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相关要求,立项文件乃是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若实际产生费用与立项文件有所不符,建议据实修改立项文件,以避免税前扣除时产生歧议。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个方面没有具体规定。一般是盖财务章。收钱的是财务的人收的,财务的人一般有财务章,比较方便。不过盖其他的章也可以,主要的用途就是证明单位收了人家的钱。收据本身就不具备正规性,所以影响不是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