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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致给您谈谈租赁与劳务外包的区别:租赁,就是您租他的车,他把车给您,别的什么也不管,您给他租金。如果您的活包给他,由他进行运输,给他运输费用,那就是劳务外包了。如果您接的运输服务是一件商品,其实就是一买一卖;您购买私人的“运输服务”,卖给客户,赚取差价。或者认为您接了客户的活,作为收入;让私人给您干活,属于成本。
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下。
麻烦您补充一下,上述收入项目是什么?工资薪金、劳务报酬?还是其他?上述“收入”还是“所得”?
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如您所述,“不是货款,也不是借款”,那么是什么呢?主管税务机关问起,总得有个答案吧。
政策规定方面,您说的情形(核定利息收入)是可能有的。
比如“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相关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免征增值税。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对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进行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您可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判定一下。或者持《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可确认一下上述行为是否免税。
事实上,无论作为“销售”,或者投资以及其他方式,也须“视同销售”,或者视为“销售房产、土地,取得股权作为对价”,其实道理都是一样。
这样涉及关联关系纳税调整问题,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事实上,无论作为“销售”,或者投资以及其他方式,也须“视同销售”,或者视为“销售房产、土地,取得股权作为对价”,其实道理都是一样。
这样涉及关联关系纳税调整问题,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您好,此笔支出不属于福利费,相关支出凭体检相关发票、合同协议,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即可。
对于A企业来讲,其实就是一购一销,只不过商品是“贷款服务”。
取得银行贷款
借:银行存款
贷:(长)短期借款
借给B企业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收到B企业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或者:财务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支付银行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收回B企业借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归还银行贷款
借:(长)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一、显然,你们单位乃是甲单位,是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也就是说,每个单位于支付工资薪金时,各自就其本单位支付部分,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即可。甲单位(除非特定执法单位;但那也是执法岗位人员,而非支付工资的人员)不可能也没有权利知道某人在其他单位有无收入,因此不必考虑其他。以上即为每个支付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如果没有超过6万元,不管几处收入,怎么加在一起也交不着税,因此不用申报),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自行申报时,则应合并计算,依法补税;因为扣缴时多扣除了费用且可能享受了低税率。
总之,支付单位分别扣缴(不管别的单位),员工本人合并申报。
您好,《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第三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这只是对预缴税款的一种监控,建议贵司按规定的办法计算预缴税款,如未按规定预缴税款,可能有一定风险。不过,如果最终汇算清缴正确,则未按规定预缴,则最多只承担滞纳金。
您好,银行处置抵债资产的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抵债资产后如转为自用,应在相关手续办妥时,按转为自用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企业取得的抵债资产,应按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原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借记"坏账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等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贷款"、"应收利息"、"长期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或贷记 "营业外收入"科目。
(三)处置抵债资产时,应按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长期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借记本科目(跌价准备),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四)抵债资产保管期间取得的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保管期间发生的费用,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银行在处置抵账资产过程中,根据销售内容的不同(如: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等)适用不同的税率及计税方法计算应缴的增值税。处置收益计入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处置损失清单申报在当期扣除。如果涉及货物销售、不动产的产权转移等,还会涉及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