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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在实务层面是比较明确、没有太多争议的,即需要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既然乃是“出借”,则此产权仍属于您公司;可以设置明细科目(出借)核算之。而其摊销,则可计入销售费用(周转箱摊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相关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那么,如上所述,“合并我们”,则上述资产已经发生新的转移;若再对外出售,则只能一般计税了。
1、会计层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应用指南的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若符合确认条件(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否则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1。
对于旧房的更新改造(改扩建)支出,通常应予以资本化,增加房产账面价值;对于日常维修费,则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1。空调管路维修改造属于何种性质,需根据工程内容具体判断:若是整体更换空调管路系统(属于更换附属设备),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若是局部维修、更换易损零配件,则可费用化。
2、所得税层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需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如果维修改造支出未达到原值50%,则不构成税法上的"大修理支出",可以在当期税前扣除(费用化),无需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3房产税层面: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判断,不适用50%标准。房产税的核心判断标准是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的规定,而非支出金额占原值的比例。
中央空调系统(包括空调管路)作为以房屋为载体的附属设备,无论维修改造金额大小,均须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若是更换整个空调管路系统,新管路价值应计入房产原值,同时可扣减原旧管路价值。
若是维修更换易损坏、需经常更换的零配件(如局部管路、接头、阀门等),更新后可不计入房产原值。
因为您提到了免征关税,那么仅需要对境外修理费和修理用料件费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3%。您的出口再进口的路径属于非正规路径,海关极有可能按一般贸易全额征税,不认可返修属性。还是建议走维修物品退运程序。
走维修物品退运,如果还能再运回来(方式不限),剩余的款项考虑相关维修过程后,冲减对方赔偿部分后仅支付差额即可。
可以不退款只等货物再进口入库再支付剩余未支付部分。
您所说的外服公司是不是提供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如果是的话,新增值税法后这个业务取消了差额征税的征收方式,所以对于代发的工资和社保部分不应该再开具发票了,可以凭结算凭证、工资表、社保缴费回执等作为你企业税前扣除凭证。
涉及的,无法取得发票所得税纳税调整,但个税您单位还是具有代扣代缴的业务的。
那这样不可以的。发票开具要求三流(货物服务、发票、资金)一致,票实完全相符;您应如实开具发票才行。
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确认会计收入时将增值税分离出来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贷方,待需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借记该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可以开具收据,根据2018年28号公告,从事小额零星经营的个人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可以开具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新增值税法按次征收的起征点已经调整为1000,因此开具收据,但需要注意是不含税金额达不到1000可以开具,如果不含税金额正好是1000就需要纳税了,就不能开具收据了。
需要按劳务报酬预扣个税,达到1000元,就需要代开发票了。
谁开具发票,取决于税法规定,而非“协议”。如果车是A公司租给您公司,就只能由A公司开具发票。如果B没有出租而开具发票,那就是虚开发票了。
如上所述,分公司使用总公司的房产运营,需要与总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总公司需要确认租赁收入,房产税从租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