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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的,货物运输发票的备注栏是有明确文件规定需要填写相关内容的,包含车种车号信息,如果发票不合规不能税前扣除和增值税抵扣。
这个就是看双方的协商了,就是一个劳务外包价格,至于包含什么,目的是为了确定最终的价格,如果对于价格您认可就可以,是否包含残保金其实并不重要。残保金是对方企业应该缴纳的,即便不和您签订劳务外包合同,残保金对方依然要缴纳,而且残保金是按企业整体情况计算的,和做某项外包劳务没有直接关系。
如上所述:
销售额=38000÷(1+13%)=33628.32元
销项税额=33628.32×13%=4371.68元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不需要。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就缴纳一道“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不涉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另外,我可能有必要举例补充一下:比如个体工商户2024年盈利(税法口径)300万元,这个钱无论业主是否拿走,都需要全额按照经营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然后,业主再拿走钱,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二手车平台如果只是一个经纪平台性质,那么车辆不需要过户给平台,可以由原车主过户给购买方。如果根据约定,款项需要先支付到平台,满足条件后平台再和原车主结算,是可以的。但前提是平台收款,而不是平台老板个人收款,而且发票是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是平台开具发票。
这个就类似消费者通过平台购买商品(比如通过京东平台,向平台注册商家购买),款项也是打给京东平台的,发票是商家开具(如果平台自营,才由平台开具)。
我理解这个是不可以的,母子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如果确实有管理服务合同且已经支付相关服务费用,这部分可以在子公司税前列支,母公司作为收入纳税。
但额外再支付奖金给母公司人员,对于子公司就是属于支付与企业无关的支出了,不能税前扣除。
我是这样理解的,劳务派遣员工劳动关系属于派遣公司,所以涉及不到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的概念,如果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也是与派遣公司解除,如果商议由用工单位承担,形式上也是想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劳务费用的方式,支付劳务费可以取得劳务发票税前扣除
当然如果认定属于支付劳务费,就和日常支付工资薪酬一样,可以由用工单位直接向劳务派遣员工支付,也可以向派遣公司支付,如果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一般不需要取得发票。
是的,完全符合。
您可能疑惑“车辆”是否属于设备、器具,是吧?
事实上,本政策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也就是说,就此政策而言,车辆确实属于“设备、器具”。
可以,如实开票就行。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六税二费”(减半征收)是指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不包括契税。
另,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相关规定,现行住房交易契税政策如下: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一般而言,若非“列名生产企业”,且不符合“视同自产产品”条件,则此情形不适用退税,可以免税(相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实践中,可能也存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视同内销征税处理情形;具体情况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既然提货时控制权已经转移,则依照新收入准则,收入即可实现。
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因此,提货时应当开具发票。同样,也可适用此时汇率。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