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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并入工资发放,且不看出勤具体情况,应作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建议从福利费科目调出。
不能。虽然从税法角度,从未规定过无票不得扣除。但实际征管是采取以票管税,无票不得扣除。否则会产生客户税前扣除但供应商未缴税的情况,导致税源管理失控。
属于工资薪金,应缴纳个税。这个问题深入讨论详见铂略财务培训课程《企业常见个人所得税案例分析及筹划思路》。
请研读铂略财务培训报告《派遣人员系列II:外籍雇员个税免税项目详解》
财务一般会统计报告的结果就是罗列各金额数字并计算出差额。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这样的报表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老板不一定能看懂,也不会有兴趣看。即使看完报告也不能直观地抓取到报表的重点。财务人员可以利用图表让不精通财务的老板或同僚清楚地了解你要表达的重点。图例的形式有:分类柱状图、雷达图、双轴折线图等。
最基本的方式是让领导在系统中自行查看,财务有责任去引导领导关注需要重视的问题。最好每月一次通过邮件的形式将比较结果发送给相关的领导,至少应该去提醒他们系统中已经可以查看这些结果,并提醒他们哪些内容是需要查看的,这需要财务通过标识(画圈、加粗等)让领导看到希望他们看到的问题,并以语言性的描述总结部门情况以及在哪些科目上有超支状况,即使是显而易见的问题也要总结出来,铂略财务培训建议财务管理者总结不超过三点。当邮件不能起到效果时也可每月通过公司例会的形式。
超市的陈列费用,如堆头费、场地费,真实性很难掌控。首先需要照片证明,其次关注和超市的协议。财务不需要关心活动的真实性,而要关注需要核销的费用是否真实。例如出差费用,财务需要核销住宿费的发生是否和出差申请地区区域、时间一致,但其无法监管行为是否发生,只能依据单据的真实性来判断费用报销是否合理。快消品货补很多。销售返利时,按照合同费用需要给予一定比例的返利,返利这部分费用不能开票,就需要按照比例给予货补。超市定期进行存货盘点,将入库单、客户验收库单、出库单三单匹配,可以很大程度上防止货补造假。
货物运输可以采取询价方式,事先找物流公司按地区、货物、时间报价,然后公司评估确定物流公司。物流部门将发票、运费明细提交给财务部门,财务查看其合理性。公司与其签订了协议,税务可以代开,严格按照发票信息付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要求严格,一张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合同方、付款方和发票方的抬头是一致的。实务中,企业会有代垫代付的现象。比如企业A向企业B购买货物。本该付款给B,但是企业B因为 欠企业C一笔欠款。因此企业B要求企业A给C付款。这种情况下,合同方、发票房的抬头与付款方抬头不一致,那么税务局就会怀疑发票的真实性。所以需要企业主动去说明解释。这类现象多发生于建筑行业,房产行业,因此财务人员需要与税务局保持沟通。
铂略认为是有这样的可能性。因为企业付的目的,无非是税前列支。若这边直接给否定掉,或作为一个不确定的状态,那该支付可能在某些方面的意义可能就小了。
关于商业承兑汇票和还款计划哪个效力更强,此处概念混淆了,还款计划是客户的还款意愿,还款计划上有相应的还款日期。日期以及公司的落款可以帮助企业把相应的诉讼时效在还款日期上再延后两年,这点在还款计划中相对来说较为重要。由于法院有相应的规定,诉讼时效一般都是两年的,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建议财务人员通过让客户提供相应的还款计划或者做相应的邮件沟通等等方式,作为辅助的证据来顺延诉讼有效期为企业争取更多的时间来打赢这场官司。在这个过程中,提问中涉及到的合同、订单、收货、验收这些环节,都是证据链条中必备的一些环节。任何一个诉讼中,交易买卖都需要提供相应的合同原件、相应的订单、相应的发货记录、相应的签收单以及对方的验收文件,在这些资料都齐全了的情况下,才能确立双方的买卖交易是真实发生的。
对此其实并不清楚,因为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文规定,纳税义务产生是在支付发生时代扣代缴,对于纳税人,发生义务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纳税义务发生是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且境外企业完成股权变更之日,即纳税义务之日实际上是合同生效且股权变更完成之日。因为股权转让是在境外的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之间进行的,股权不会走到国内工商来做变更。其时点首先应是扣缴义务人支付税款时,就应去为扣缴义务做代扣代缴。如果有一部分支付发生在纳税义务后,比如,有一些尾款要留到交易完成后再进行支付,该时点是支付的时点还是交易完成或做完股权变更之后的时点,尚不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