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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问题答案内容较多,官网上提交不了,已让产品顾问发送给您。
请恕我直言,这其实就是“掩耳盗铃”。这样导致的结果,仍然是2015-2016年土地使用税未缴纳,顶多2019年5月(4月)多缴。即使多缴、少缴相抵,滞纳金仍属应尽义务。
非常妥当。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如上所述,“工资是财政拨款”,可以直接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当然,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二、(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您好!
由于上述退料账务缺失,为确保目前账实一致,建议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如果这些备品备件属于维修领用的一般材料,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标准,按照原材料盘盈处理,冲减相应的管理费用。
如果上述备品备件已达到固定资产的判断标准,那么应该按照固定资产盘盈处理,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您好!
根据您的描述,是否是甲公司将73万的国有资产以股权投资的方式预计投资到ABCD四家子公司当中,但由于D公司受制于政策无法更改出资份额(即增加甲公司的出资份额),但部分国有的实物资产、负债还需要挂到D公司名下?如果是这样,相当于直接以实物资产无偿或有偿转移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不以增加子公司投资份额的名义),所收取的转让对价(有偿)做资产处置处理损益,计入甲公司和D公司的营业外收入(支出)科目,上述交易如果是有偿交易还可能涉及到相应的流转税或所得税。建议将情况描述得更为清晰些,谢谢。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也就是说,账务处理时只确认实际收到的注册资本;而对于认缴而未实缴的部分,不能确认为实收资本,不做账务处理。
若因注册资本尚未到位,而须资金支付,则必有人垫付资金,或者垫钱给公司、然后支付。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或者
借:管理费用等
贷:其他应付款
您好,非房产开发企业转让房产涉及增值税及附加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其中,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9%,转让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税率5%;小规模纳税人税率5%。印花税万分之五,小规模纳税人减半。企业所得税根据适用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30%-60%。
企业转让存量房产计算土地增值税根据是否取得旧房评估价格,是否取得购房发票可以分成以下几种情况
一、无购房发票,但能够取得旧房评估价格的房产。 财税字[1995]48号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不能取得旧房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房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二)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三)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三、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按照以上扣除因素计算增值率,选择适用的土地增值税税率和扣除率计算土地增值税。 四、旧房评估价格和购房发票都不能取得的房产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您好,根据目前减税降费相关政策,增值税方面,按月申报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从事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月度销售额合计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季申报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从事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季度销售额合计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所得税方面,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小规模纳税人比较,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进行进项抵扣。
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同小规模适用政策一样,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企业需要根据实际经营业务及上下游企业情况判断哪种企业类型对自己最有利。
您好!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所获得的收益一般在实现时应计入“投资收益”,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据实列报,如果该投资收益不属于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之间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免税收入或存在税会差异(如权益法核算)的话,均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7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主要是指为获取相关知识而进行的活动。考虑到研究阶段的探索性及其成果的不确定性,企业无法证明其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的存在,因此,对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应当在发生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包括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小试、中试和试生产设施等。考虑到进入开发阶段的研发项目往往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开发支出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及相关确认条件,则可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根据上述定义,可根据购入无形资产用于研发的不同阶段,计提相应的摊销(贷方)入账到管理费用或研发支出、以及新形成的无形资产(借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一、适用对象: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抵减税额计算
1、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2、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外独立董事差旅费如果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如参加董事会议,如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不得税前扣除。
二、公司报销国外独立董事差旅费如果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涉及按劳务报酬或工资薪金所得(在本企业任职)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