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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1.物业公司一般是代收代缴水电费,属于物业服务的一种,这种行为往往是在执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而物管服务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项目,因此不用缴纳印花税。
2.你司支付技术使用费,通常应该有相关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科目税率表》规定,技术合同应当按合同所载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万分之三计税,据此判断,你司情形应当属于印花税应税的技术合同。
您是指的建厂房的账务处理吗?我理解虽然土地是租赁的,但建设的厂房依然满足确认资产的条件,应该达到预计使用状态前计入在建工程科目核算,达到预计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核算。根据协议约定,是否租赁土地到期时厂房需要移交出租方?如果是这样,简易按剩余土地租赁期限进行折旧的摊销,也就是厂房折旧期限与剩余土地租赁期相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您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在吉林当地月收入不超过15万,可以不预缴增值税。
如果已经预缴,可以申请退回,具体退回手续需要联系当地税务机关办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并没有出台过相关文件对此项补贴进行明确规定,目前各地执行的都是本省规定。建议您咨询一下当地税局。
目前,查询到有以下三个省市是有明确规定,且文件现行有效,供大家参考: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等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甘财税法〔2018〕15号:
三、关于个人取得的取暖补贴收入征税问题。对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的取暖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按以下政策执行:
(一)当地政府对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当地政府对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没有具体规定的,发放单位应制定合理的取暖补贴方案,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超过规定标准的取暖补贴,可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236号
省直单位公务员工资改革后,取暖补贴的发放标准发生了变化,为便于执行,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取暖补贴实行“明补”后,个人从单位取得的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按下列原则执行:
(一)公务员工资改革已到位的驻石(石家庄市区,下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补贴发放问题的通知》(冀财预[2008]86号)规定的标准(即一个取暖期的取暖补贴计发标准为:本人10月份当月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生活补贴、工作津贴之和)取得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非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各类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按以下原则执行:
1.当地政府对企业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政府规定执行;没有具体标准的可参照当地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取暖补贴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取得取暖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
2.企业职工取得的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或超过3500元最高限额的取暖补贴,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取暖补贴仍然实行“暗补”的企业或企业职工不需要负担取暖费的,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收入应在发放月并入其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冬季取暖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4]14号:
经市政府批准,从2004年起调整我市居民住宅供热价格,同时,相应提高供热采暖补贴和冬季取暖补贴。对提高后供热采暖补贴和冬季取暖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3]158号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文件,个人理解如果是无偿借款给投资者,年末不归还且未用于企业经营的,需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税。如果是有息借款给投资者,可以理解为企业正常借贷业务,并且取得取得收入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不应该视同对个人投资人的分配缴纳个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对于股东投入无形资产,并无加速摊销的规定。
1、借款给非员工个人和员工个人
增值税:贷款服务6%,企业所得税:利息所得25%
2、借款给股东
增值税:贷款服务6%,企业所得税:利息所得25%
个人所得税:如果当年未归还,那么视为对股东的分配,适用股息红利所得20%
1、常规性升级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2、常规性升级没有明确的定义,从理解上来讲,是与实质性升级相对应的概念。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属于可以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除此之外的属于常规性升级。
3、对于研发费用的归集,应当严格按照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来进行,明确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一、如果向个人支付赔偿款,并非增值税征收范围,不需要开具发票。如果向修理公司支付修理费,则应当取得发票。
二、个人取得赔偿款,不属于偶然所得,也不属于其他应税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账务处理方面,您收到“收费”作为收入(保险收入),支付赔偿作为成本。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您有一个最最关键的事情没说,到底事实上是“谁”向“谁”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有一个原理,我一说您可能就明白了:印花税的征收对象是“合同”,不是“费用”。因此,合同签订几年,对于印花税来讲没有任何关系,何时签订合同,何时就发生印花税缴纳义务,计税依据就是合同金额(不论期间)。
1、定义不同
实际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2、处置不同
二者的关键区别就是一个是实际处置、转让,另一个是未实际处置转让。
比如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就属于法定资产损失,而固定资产清理产生的损失就属于实际损失。
所谓实际处置转让,要符合两个要件:
一是企业主观上有处置的意图;
二是客观是采取了处置转让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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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不同
实际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2、处置不同
二者的关键区别就是一个是实际处置、转让,另一个是未实际处置转让。
比如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就属于法定资产损失,而固定资产清理产生的损失就属于实际损失。
所谓实际处置转让,要符合两个要件:
一是企业主观上有处置的意图;
二是客观是采取了处置转让的手段。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