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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与销售货物、劳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的,要交增值税。我公司有以下几项财政补贴收入,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如上情形,第1项(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的30%给予)、第2项(按新产品销售收入的5%给予)应当缴纳增值税,第3项、第4项并非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不征收增值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计提盈余公积是在单体企业进行集体,根据《公司法》第166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但前提是母公司自身报表有净利润。若母公司报表亏损,则无需提取。
如果确定是依据集团合并报表利润上缴,由于母公司没有利润也是不需要计提法定公积金,直接计算上交金额。
如果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则不能免征增值税了。应当填写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调整2023年至2024年(假设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借:主营业务收入(202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202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2024)
贷:主营业务成本(2023)
因为只是期间调整,并未增加或者减少收入;若之前收入已经申报纳税,则做上述分录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