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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开发向银行申请不到贷款,只能以个人名义借款公司使用,实际公司还款及利息,试问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
此项业务实质为个人向银行借款后将银行借款贷给企业,银行利息凭据(发票或利息单开具给个人),开发企业不能凭据开具给个人的凭据在企业财务费用中税前扣除。
二、小额贷款公司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税收上按非金融企业处理。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公司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支付 的20%的利率,不能全额税前扣除,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公司偿还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全部贷款及利息,但是对方不给予开票,试问:我公司是否可以根据法院判决书在所得税前列支?法院判决书是税前扣除合法凭证的一种,因此,贵公司以根据法院判决书按上述政策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
 
                                                                
                                                            
                                                        
                                                        
                                                    
                                                
                                                
                                            
                                            你好,跨地区经营纳税分配备案没有变化。资产损失的备案,各省要求不一样。比如吉林和黑龙江就不一样,建议您直接问主管税务机关。
 
                                                                
                                                            
                                                        
                                                        
                                                    
                                                
                                                
                                            
                                            你好,“直接发放”指将工资直接发到员工手中或者银行账户。贵司的情况不属于直接发放
 
                                                                
                                                            
                                                        
                                                        
                                                    
                                                
                                                
                                            
                                            你好,数据都是指同期的,如果是年度利润表上期数就是上年年度数;如果是季度利润表就是上年同期季度表数据。
 
                                                                
                                                            
                                                        
                                                        
                                                    
                                                
                                                
                                            
                                            你好,这种情况下属于年终奖金,年终奖金有一个单独的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公式。根据公式的计算结果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不是都需要缴纳的,公式很容易可以查到,的确有些不合理,但是没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就是那么规定的。
 
                                                                
                                                            
                                                        
                                                        
                                                    
                                                
                                                
                                            
                                            你好,是截止至汇算清缴之前,实际发放的申报年度的工资。
【解答】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4]153号
第十二条 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发票开具错误,应该及时作废重新开具。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账款相当于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按照毛利率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完工时再将以前缴纳的所得税减除掉,计算完工年度的应纳税额,即原来交的所的税属于实际缴纳,多缴所得税可以申请退税。
 
                                                                
                                                            
                                                        
                                                        
                                                    
                                                
                                                
                                            
                                            你好,是的,截至汇算清缴之前。
 
                                                                
                                                            
                                                        
                                                        
                                                    
                                                
                                                
                                            
                                            你好,在会计处理时是不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的;您的这种情况下“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不需要填写;如果是从劳务派遣公司走,但职工工资是由单位直接发放的话是需要填写“应付职工薪酬”“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
 
                                                                
                                                            
                                                        
                                                        
                                                    
                                                
                                                
                                            
                                            大家只关注了财税〔2008〕121 号文第一条,却忽略了第二条: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对于关联企业无息借款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因为调增了甲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同时,也相应调减了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国家整体税收并没有实质的影响。所以,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我们可以明确:只要关联双方税负相同,并且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就不作转让定价调整,当然对此类业务也就不必考虑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了
【其他相关政策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