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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属于正常的报废损失。
请收看铂略课程《企业常见个人所得税案例分析及筹划思路》中的私车公用一节。
另附部分地区的税务规定,可以参考:
北京地税的规定:
《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江苏国税的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097号)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大连地税的规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9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其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确属租赁性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相关发票,其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天津规定: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企所[2009]15号 发文日期:2009-9-24
八、租赁交通工具税前扣除问题
1.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具有营运资质的企业和个人或其他企业的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2.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2014年1月)
3. 企业租用法人的车发生的相关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按公允价值同资产所有者签订租赁合同的,凭租金发票和其它合法凭证可以税前扣除租金及合同约定的其它相关费用;此外,所有权不在本企业的资产(如投者个人资产等)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财税[2005] 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退税
将购物卡用于职工福利和交际应酬,实质上不是将实物资产用于职工福利和交际应酬,是赠送商业预付卡,因此,不用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如果购入购物卡的时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职工福利和赠送客户都不能抵扣进项,如果抵扣了,要做进项转出,会计分录如下:
用于职工福利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用于赠送客户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
增值税处理上不能抵扣进项,如果抵扣要做转出,转出后增加福利费或者招待费金额。所得税按照税法规定限额扣除即可。均不用视同销售处理。
视同销售有多种情况,在问题中您未提及是何种情况的视同销售,现列举两种情形进行分析,供您参考:
一是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会计分录应为:
借:在建工程 970
贷:库存商品 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70
在此种情况下,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按照同类产品平均售价确定销项税的基础,比如售价1000元,成本800,分录如上。如果上年度未做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按照上述分录处理即可,增值税的销项税自动计入当期销项缴纳增值税。
二是将自产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会计分录应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销售费用) 117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7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800
贷:库存商品 800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7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70
在此种情况下,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和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按照同类产品平均售价确定销项税的基础,按照对外售价确定企业所得税收入,比如售价1000元,成本800,分录如上。如果上年度未做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按照上述分录处理即可,增值税的销项税自动计入当期销项缴纳增值税。
铂略认为需要注意的是,因为是上年度视同销售未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税款缴纳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所以还存在滞纳金的风险,需要引起注意。
此案例中涉及到三个问题,一、股权的分布转让,先转让20%,后转让80%,该安排是否影响该交易特殊性税务处理认定;二、税务机关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在2013年12月31日,则企业应该在2013年的汇算清缴前做备案处理,税务机关的这种说法是否合理;三、如果企业的交易符合特殊性处理,但由于企业没有及时去备案的原因,是否会丧失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格。
首先,针对第一个问题,根据财税[2009]59号第六条(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是指某单个股东转让股权时,其获得的股权支付对价不低于85%。即在次案例中,B公司转让其持有的20%的D公司股权,如果B公司取得的股权支付对价为17%,同时其他条件皆符合的情况下,此次股权转让交易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二个问题,根据财税[2009]5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一些省份出台的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操作规则里都提到,申请备案的时间应该于企业重组完成的当年,包括有的地方是将备案的时间延续到次年3月底之前。在本案例中,股权转让协议是签于2013年12月31日,但实际上企业的重组完成(铂略注:工商变更日期)于2014年,所以大家应该是在2014年内或者到2015年在做2014年汇算清缴前做备案都是符合规定的。
第三个问题,虽然现行的相关文件对居民企业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但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22号公告中修订了一些文件,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72号公告中修订了第七条,修订的内容中不包括因为企业没有及时备案就丧失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格这一条款,即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企业进行了一些企业重组,可能是适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即便企业没有及时备案,税务机关只是会要求企业及时去做备案,而非判定企业丧失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格。
针对承兑汇票交接的问题。有以下方式可以建议,一、对方在开好银行承兑汇票,在给企业之前建议对方把银行承兑汇票做一个正反面扫描,把扫描件快递给收款方,由收款方这的财务人员核实以下票面信息,若票面信息没有问题,就可以建议对方快递支票出来,同时也建议跟对方进行沟通,确保把背书人的名称仔细填写正确,这方面可能需要双方的销售跟财务人员坐下来做一个沟通,避免这种风险产生。二、若仍然觉得纸质承兑汇票会出现风险,建议启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相对来说也比较容易一些。三、若觉得邮寄会带来这样的风险,可以看在收款方所处市/区/县有没有当地的办事处或者销售人员,由当地的销售人员协助带回这张银行承兑汇票。
在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过程中,一般是第一手背书给第二手,第二手背书给第三手,第三手再背书给第四手,这样依次类推。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其中任何一手在出现问题时,对于拿到银行承兑汇票的权利员,都可以逐一向前进行追索。追索的过程费时费力是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如果企业担心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过程中出现这样的一些疑问,建议企业方面更换相应的支付方式,以此来避免一些由于背书进行追索的麻烦。
新产品相对来说毛利较高,公司有资本通过迅速占领市场,扩大销售来大幅提高利润。这时候不是说不需要成本管控,而是需要区分不同的成本来进行管控,对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处理是不一样的。比如,资产折旧、人工费等固定成本,需要通过销量的提升来摊薄单位成本,可能关注点会略少。这时候要比较多的关注变动成本和边际利润,需要有足够的边际利润来弥补固定成本和带来剩余利润。如果,边际利润很低,表明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
另外,财务需要预先了解,在销售扩大到一定规模后,势必会发展到成本控制上来,在哪些方面可以有效率的提升,哪些方面可以有规模效应,需要事先和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和分析,做好盈亏平衡分析,并随时监控公司业务和利润的发展情况,提出预警。
根据国税总局下发至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指导意见可知:银行向客户、非客户无偿赠送的礼品,只需否定无偿赠送即可不缴纳税款。
税务局一般认为三包、买一送一、积分兑换、组合促销(比如在房屋中加入一套厨具组合起来销售)等可以否定无偿赠送。但是铂略财务培训提示目前判断标准是模糊地带,所以需要与税务局沟通。需要判断物品是宣传的载体还是消费品?比如挂历,如果挂历上有公司及公司产品的信息,则一般不作为无偿。因此若想说明不属于无偿,公司应该提供凭证,例如挂历的照片等。
捆绑销售的促销品一般可在发票清单上体现,比如买电脑送鼠标等。
如果发票清单无法体现或很难体现,则需在交接手续上体现,证明不是无偿赠送。比如房屋中赠送厨具。
铂略认为在实际的工作当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就是销售认为财务冻结了销售的单子,会丧失销售机会,销售的任务完成不了。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铂略建议公司的财务人员或信用管理人员从如下几方面着手与销售进行面对面的沟通。首先可以看一下这个客户的客户资质以及它在公司的信用等级。第二点要关注客户过往的历史交易。在历史交易的过程中,此客户是否是本公司的核心客户,合作是否忠诚度非常高,履约率又是如何。如果这个客户的履约率很差,那么这可以作为拒绝的理由。如果在合作的过程中,合作的连续性不强,履约率不高,亦可以此作为理由拒绝销售。但在实际的过程中信用管理人员应该也要从销售的角度出发,帮助销售解决问题。比如财务人员与销售沟通后同意做这个订单,但前提是要求客户先付一部分款,减小双方的压力,使得销售能完成销售的业绩,财务管理人员能够降低风险。有时候需要财务人员跟销售之间进行双方的让步,或者沟通,化解在整个沟通过程中双方对立的一种局面。比如财务方面可以提出客户是否可以通过增加担保的方式来降低公司的应收风险,或者客户能不能够通过现结等方式提货。这样也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当财务人员在“说不”的同时要有相应的应对的方案,与销售进行互动沟通。否则财务跟销售之间就会形成一种对立面。对立面越强,越不利于日后工作的开展。铂略建议财务人员在与销售进行沟通的时候,要明确作为一个信用管理人员的底线。底线不能碰,但是在这个底线之上要尽量帮助销售考虑、规避公司风险。同时在日常的工作中,财务应该对客户主营产品或是本公司与其合作产品的产品风险进行分析。如果客户提的货相对来说是市场上比较紧俏的货,或者说是在市场上不易流通的货,在不同的情况下,财务应采取不同应对,例如考虑客户提货动机、提货背景等。因为只有掌握尽可能多的信息的时候,在做判断的时候,判断的准确性才会越高。
客户公司的老板为公司进行担保,这是一个非常有趣的课题。因为当客户本身信用度不高的时候,我们会对他产生怀疑。那么销售可能会说服客户的老板去采取个人财产担保的方式,以证明该笔订单的可靠性。事实上,铂略财务培训认为这仍然是具有风险的,因为有的老板会跑路,即使是不跑路,对于个人财产担保的执行也是较困难的。首先问题是,当老板进行个人财产担保时所采用的是名义担保还是实质担保?所谓名义担保,就是签一张担保书。名义担保从法院上执行起来比较难的,特别是个人执行。如果进行房产的实质担保(即不动产抵押),那么是铂略认为比较有效的。做房产担保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需要取得一些相关的文件,即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取得《他项权证》。另外,还需要注意房产证明上所有人是谁,如果包括老板及其配偶,则在进行担保执行时,其配偶并不一定会同意该执行行为,从而造成困扰。另外,铂略提示企业课,唯一住房是不允许拍卖的,主要是政府考虑到社会安定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