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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租赁属于现代服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相关规定,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22年5月31号前没有发放的情况下,21年汇算清缴时应该做了纳税调增处理,22年10月发放,可以在22年做税前扣除。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而利息呢?其实并无限制。
二、固然,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贷款利息不得抵扣;且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但是,“不得抵扣”与“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不是一个概念。比如说:张三没有驾照,当然不能上路开车;但张三仍有权力买车啊,人家就是“豪”,买了车不开、自己看着也行啊。
简单来讲,融资租赁设备售后回租利息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不能抵扣。
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可以作为“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或者“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二者没有本质区别。“投资所支付的现金”是针对一些列明投资,比如股权投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则是一个“兜底”,没有列举的就放在这儿。
其实,您可以下载《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9年版)》,与您所用报表进行对照;也可以直接问一下事务所,是否属于这个格式。
即使一时填错,后面发现了更正即可;若非逃避纳税义务之故意,其实也没有多少实质问题。
一、用国内的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到境外投资,确实属于视同销售;当然,也可直接作为“销售”处理,对价就是“股权”这项资产(与银行存款其实一样)。
二、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
三、这种情形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严格来讲,这样存在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也就是说,货物信息属于票面内容,理应准确无误才行。
根据A107011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的纳税人填报。
显然,此表是由投资企业,也就是享受优惠的母公司填报;子公司无须填写。
我们来参考如下两个答复:
(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节选、整理):(答复时间:2019-10-24)
抬头为个人的发票不能作为公司的税前扣除凭证。
(二)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节选、整理):(答复时间:2019-04-23)
发票是个人抬头,企业不能扣除。
由此来看,企业不能以员工个人抬头发票报销入账、税前扣除。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首先,税法没有直接明确您的上述疑问。我谈谈个人看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我们举个例子:比如您去参加一个考试,说从下午14点开始考,考两个小时。那到了下午16时,考官收卷子了,您说“没有明确规定几点收卷子”,这样成立吗?显然是不成立的。
如您所述,“合同标注税率及含税单价”,那事实上已经“列明”增值税税款了。如果某位税务人员,给他“税率及含税价”,他都算不出不含税价和税额,他是不是不称职呢?
这个问题没有全国层面的明确规定。
参考《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财〔2000〕398号)第五条规定,关于尚未决算入账但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征税问题。根据《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三条关于“工程尚未决算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依照基建计划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已按计划价值或核定价值征纳税款的不再退补”的规定,对已经投入使用但工程尚未决算的,在工程决算前,暂按工程预算价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对工程决算后,应自工程决算之次月起,按固定资产决算价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对工程决算前已按预算价值计算缴纳的税款不应再多退少补。”
基于上述政策:增加的1200万,应自2023年5月起缴纳房产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不能。
我们先来看两个文件: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两个文件加在一起,就是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合规凭证可以依法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也就是说,“出差去境外的来回机票”属于国际运输服务,因此不能抵扣。(当然,比如说,青岛飞上海,从上海再飞东京,那么第一段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