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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这个条款说的是单项业务如果满足涉及两个税率或征收率才应该按该简易的主要业务确定税率或者征收率。
不是说企业安装业务选择何种税率。
对于一项混合销售业务,通过合同判断,该合同如果安装可选择3%就是按3%,另一个合同如果判断应该是9%就可以选择9%。
根据您的描述,既没有预收也没有开票,增值税上租赁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为合同约定的收款的时间,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时间,应该是服务完成的当天。所得税上属于预收跨年的租金,可以选择在收到时一次确认收入,也可以选择按权责发生制,分期确认收入。
1、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需要扣缴个税,计算时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年度率表,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超过3倍以上数额的一次性补偿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个例子:某公司与职员小张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给与小张16万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是5万,那么公司需代扣个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160000-50000×3)×3%=300元
注:1、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
2、无论企业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是否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都需要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皆以“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利息)日期”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比如合同约定按月付息,则须按月确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您说的这个情况利息属于提供应税交易有关的价款,属于增值税法后销售额的组成部分,需要并入合同价款,按设备的编码和税率缴纳增值税。
从上面“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而未提及“罚款、移送司法”等描述来看,应当未被认定严重违法,这样的话,可能面临扣分:
(一)补税金额不满1万元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以上,已足额补缴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
1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
(二)补税金额1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应纳税额不满1%,已足额补缴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
3分
(三)补税金额1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以上,已足额补缴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
3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
不是可以,是必须,一人一年只能享受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因此其余月份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根据目前增值税法的规定,你说的出售股权的业务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22条所说的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不需要按价外费用处理(而且增值税法后已经没有价外费用的概念了),由于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您方垫付但最终判决由对方承担的,对你方来讲只是一个代垫收回的过程,不属于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不满足销售额的定义,因此不缴纳增值税
所谓代收代付指的是物业公司只是将资金转收转付,发票是自来水公司直接开给业主,您说的方式就不是代收代付,应该按转售处理了。如果业主需要发票就需要开具。
需要,属于买卖合同印花税税目,税率万分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