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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只是明确了简易征收率为3%,不是由5%调整为3%,简易征收率原本是有5%和3%两档的,所以增值税法只说了简易征收率为3%,大家推测就是取消了5%,但建议还是等配套政策明确后再执行。
增值税法:第十一条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https://www.shui5.cn/article/ab/186789.html
可以的,没有问题。何时抵扣增值税进项,是企业自己确定的。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可由企业用于以下范围的支出:
(一)购置购建、更新改造、检测检验、检定校准、运行维护安全防护和紧急避险设施、设备支出[不含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规定投入的安全设施、设备];
(二)购置、开发、推广应用、更新升级、运行维护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软件、网络安全、技术支出;
(三)配备、更新、维护、保养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
(四)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含建设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人员培训等方面)、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五)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险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法定保险支出;
(六)安全生产检查检测、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评审、咨询、标准化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演练支出;
(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如上所述,公司员工报销的安全文化先锋奖品费用,若属于“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则为安全生产费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否则即为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而不得抵扣。
其实,这属于非常“开放”式的问题了。我只能和您说一下基本原则:
一、与所售商品房相关成本,皆可税前操作;反之则不能税前扣除。
二、若无偿移交、配套设施等,不单独销售、使用或者出租,而附于所售商品房,则亦可税前扣除。
通常,虽然付款分开进行,但对于设备销售而言,发票则应一并开具(总不能今天开0.25台,明天开0.36天吧)。因此您虽然“假设不考虑先开票的情况”,但这个问题不可能回避此“假设”。
我们来看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也就是说,对于这个业务,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以如下孰先原则:
一、开票;
二、收款(但不包括预收款);
三、合同约定付款日期;
四、货物发出。
以上四项,哪个在前,就依哪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不需要纳税调增,属于处置资产的正常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相关规定: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而承销费用并非利息,本身不影响上述政策实施。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承销费用应当合理、公允,不应滥用。
应当按照全额确认收入、计提增值税、开具发票。至于放弃30%债权,则属于债权损失或者债务重组损失,可以结转损益科目(营业外支出或者投资收益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因此,新增值税法实施之后,无偿提供服务不再视同销售。
一并结转固定资产即可。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无需单独处理;之后计提折旧也是一样。
关于这个问题,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规定并不一样。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二条: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可依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并依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税务处理。
确实如此。
新税法只设置了3%征收率,且未留下“兜底”或者授权条款,下位法自然无权新设。而今天刚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则将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改为“3%征收率”,以此也可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