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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问题如下,麻烦您抽空给看一下
Bruno Whyet
提问于 2025-12-31 14:08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相关规定: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而承销费用并非利息,本身不影响上述政策实施。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承销费用应当合理、公允,不应滥用。
我需要举例来说:
甲公司从乙公司那里买来A商品,没有从乙公司那里取得发票;然后甲公司把A商品卖给你们公司,给你们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你们公司可以依法抵扣。
如果甲公司实际上没有卖给你们商品,但是给你们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是虚开发票,当然不能抵扣。
是扣除个人应该承担的社保之前的那个金额,就是应发的金额,计入到企业成本费用的那个金额。
上述“饲料”并未销售,不需要就此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