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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计税依据
向真小郎君
提问于 2026-05-14 15:47
初始取得价款100万,后收到土地返还款40万,现账面价值60万。问题的关键在于这40万返还款的性质——是政府给予的"政府补助",还是实质上的"土地价款折扣",这在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
实操中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政府补助说):按100万计税,返还款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按照会计准则,土地返还款属于政府补助,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应当一次或分次计入"营业外收入",不应冲减土地成本。因此,房产税计税基础应按全额100万确认,返还款不影响计税依据。
持此观点的理由包括:一是按公允价值计量原则,土地实际价值并未因返还款而降低;二是土地出让合同价款为100万,合同未变更的情况下,计税依据不应减少;三是企业通常取得全额土地出让金票据,返还款实质上是财政补助。
观点二(实际支付说):按60万计税,返还款视为折扣处理
持此观点者认为,财税〔2010〕121号文件的表述是"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即企业实际从自己口袋里掏出的钱,返还的部分实质上并未支付,不应计入计税基础。实际中,通过无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用地成本为零,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也为零,这也佐证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应当是实际支付的价款这一原则。
从公平交易的角度出发,如果政府不给予地价返还,那么"土地交易"很可能不会成交,因此扣除土地返还款后的地价才是真实的成交价格。政府对土地价款的直接减免与事后返还不存在本质性差异,税收处理上不应区别对待。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层面没有明确规定,建议和主管税务部门沟通一下为妥。
1. 受托研发项目人员能否计入科技人员分子?
可以计入,只要该人员符合“科技人员”的定义。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该定义并未区分研发项目的资金来源是自研还是受托。
仅参与受托研发项目的人员:只要其从事的是实质性的研发和技术创新活动,并满足183天的工作时长要求,就符合科技人员定义,应计入分子。
同时参与受托和自研项目的人员:同样符合“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定义,应计入分子。其人工成本在不同项目间合理分摊即可
2. 申报前一年离职但当年工作满183天的人员算吗?
算。“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统计,是针对申报前一个会计年度(即上一年度) 的整年情况进行考察的。
该条件关注的是人员在该年度内是否累计工作满183天,与其在年底是否在职无关。因此,只要该离职员工在申报前一年内累计工作时间达到183天,就应计入该年度的科技人员数
3、分母(职工总数):按“月平均数”统计企业实际在职的所有人员。不存在“183天”的门槛限制。只要该月在职(签订合同或缴纳社保),无论其全年工作时间长短,都必须计入当月的分母。
分子(科技人员数):必须是全年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如果某人不满足这个条件,那么他在全年任何一个月的分子月平均数中都不应被计入。
“已开票付款,但是并未在车管所进行过户登记”,这属于“根”上存在瑕疵。也就是说,要么先过户给子公司,由子公司招标出售;要么再卖回(给母公司开具销售发票)或者退回(母公司开具红字发票)母公司,然后可由母公司招标出售。总之,需要一致才可。
可能会的。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附件1.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
050107.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补缴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直接判D
06,税务稽查信息,060307同050107,直接判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