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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虚开发票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应当在发现当期作为会计差错进行处理。
不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相关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如上所述,应当对模具计提折旧:用于研发阶段的折旧,可以依法作为研发费用;批量生产阶段的折旧,构成产品成本。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乙将土地划转给丙”,是乙、丙之间的事情;二者之间没有投资关系,不存在所谓“相应调整乙、丙实收资本和甲投资”。
二、上述情形,应当视同销售,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等。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是还在筹建期是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所以筹建期做汇算清缴时,发生的成本费用需要全额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如果不是筹建期,纳税调增导致缴纳所得税,就正常缴纳,计入所得税费用科目。
可以的,不需要发票,做补贴发放表就可以,需要缴纳个税。如果和工资一起固定时间发放,税收上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全额扣除。
火车高铁属于铁路运输,不在免税范围,可以计算抵扣。
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是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所得税上如果注册成公司制企业都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差异,如果注册为个体户,个独企业都缴纳个税,也没有差异。
增值税上小规模纳税人按收入乘以简易征收率(3%或者5%)纳税,不能抵扣进项,目前3%项目还给予了免税优惠。一般纳税人税率有6%,9%,13%,根据不同应税项目不同税率,同时购买时取得专票等抵扣凭证可以抵扣进项税,所以是注册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需要你公司根据可能取得进项发票等抵扣凭证情况,以及预计销售额情况测算哪个税负更低采用那种方式,还有如果你是小规模,连续十二月销售额达到500万就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了。
修改,将子女教育终止时间填写毕业的日期就可以了。
这个其实对资金最终余额没有影响,如果不是要求很严谨的话,没问题,但其实资金账簿要求日清月结,也就是每天其实都应该账簿记录和银行资金记录相核对,如果您的这种记账方式,肯定不是每天记账的,是攒到一起做的记账,否则每天日清月结时就会账簿记录和银行记录不符了,就能发现有问题了。
建议最好日清月结,按业务时间顺序记账。
这个问题,政策上本身没有问题;关键在于您的合同自相矛盾了。
既然“约定租金10000元”,房产税计税依据自然是10000元;而若包含“1500元的物业费”,则合同应为“租金8500元,物业费1500元”,若如此,则物业费金额公允、确实另行提供物业服务(即业务真实、实事求是)的前提下,房产税计税依据就是8500元了。
一、既然子公司已经注销,则上述长期股权投资若未能收回,转入“投资收益”(借方)即可。
二、同样道理,上述业务属于母公司本身业务;而子公司已经注销,并无其他影响。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