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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公司一般会涉及收购评估、谈判、最终股权变更等流程,税种主要涉及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涉税方面一般重组和特殊重组适用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在企业所得税上的处理也不同。这个话题太大,建议还是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去看,如果有合适的标的,也可以找有相关资质的事务所一起看全流程以及为企业定制既能节税又能达到企业目的的收购方案。
核定征收的政策一直有,关键是问题所提到情形是否符合征收条件,如果提供不了能证明购房时的原始凭证,且在相关信息中无法查到房产原值的,可以核定征收。但是,如果是近一、二十年买的房,要么有发票,要么能查到契税完税记录,这种情况下都能查到价格,所以,系统不支持核定征收,只能按查账征收计算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原来是挂在应付职工薪酬或者往来科目,目前无需支付的话,应该转到营业外收入科目,这个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不是增值税的应税项目,但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
个税手续费返还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但如果你是小规模纳税人,月收入不超过15万,季度不超过45万的话,是可以免税的,是以在收到个税手续费返还时,先要提出来增值税,但如果申报时满足免税的条件,把提出来的增值税转到其他收益科目就可以了。这个和你企业其他收入处理是一样的。
您好,需要缴税。如果您有方案设计需求,我可以提交铂略咨询业务部门,有专门的的伙伴/专家和您沟通。是专项的业务。
2022年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文件很快会出,后续关注一下即可。
同期资料主要是针对境内公司的,是从境内公司的角度来看关联交易,一般提供境内公司和子公司的交易即可,子公司和其他关联方的交易没有要求必须披露,本着最小披露原则,建议不披露。
既然是“公司承包一项工程”,则属于提供“建筑服务”,而非“劳务派遣服务”。打个比方:建设方拨了100万元,这个钱的收入(收款)归属是您公司。即使出于其他原因,直接向员工支付,也要您公司体现收支两条线。
借:应付职工薪酬 100万(此科目按照人员岗位,结转成本费用)
贷:预收账款 100万(此科目按照会计准则及税法规定,结转收入、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或者管理费用(即:原财产险所入科目)
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财政部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存货运输途中合理损耗,仍属于本批次存货成本。打个比方,买了100吨,花了100万元;最后入库99吨,则入账99吨、100万元。就是这个道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对于“销售货物”来讲,除单独列明货物外,皆适用13%增值税税率。以上货物并未单独列出,因此适用13%增值税税率。
答:1、上述问题的政策焦点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是必须适用,还是选择适用,各地执行口可能不一样。
从逻辑分析,由于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相关条款,并没有专门文件明确予以废止,因此对于同时有效的2个文件,个人意见是:可由纳税人自主选择。因此,个人建议:总包单位不是必须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建设单位,由总包单位自行选择。
2、相关政策:
(1) 财税[2017]58号: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