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这是农产品,适用9%增值税税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相关规定,(植物类农产品)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相关规定,农产品目前适用9%增值税税率。
目前并没有价外费用不可以单独开票的规定,我理解可以对价外费用单独开票。
以下答疑可以作为参考:
取得对方单独开的“价外费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013年01月07日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我公司向进货商进货,因延迟付款,对方收取价外费用(延迟付款利息),并分别开具货款和价外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公司,我公司取得对方单独开的“价外费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销售方单独开的“价外费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问:购销双方约定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结算,产生的贴现息费用由购买方承担。贴现息费用是否可认定为增值税价外费用?贴现息可否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其中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作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贴现息费用可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有的城市也答疑需要收回原发票冲红后,再开具。
问:纳税人销售货物取得购买方支付的价款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收到购买方支付的一笔赔偿金,赔偿金应作为价外费用。请问如何开具发票?
答:纳税人应收回之前开具的发票并冲红,然后重新开具一张含价外费用金额的发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1-10-25
所以建议和当地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如何开具为妥。
如果保险受益人是患者,那么你支付给医院的赔偿款我理解属于代垫性质,应该再保险公司赔付后归还你公司代垫款项,如果受益人是你公司,那么你可以凭医院票据入账,但收到保险公司赔款后应该冲减你的支出。
参考《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二)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因此,个人认为,上述费用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
可以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相关规定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也就是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全额计提销项税额,符合条件再作销项税额抵减处理。
在《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表里,“待摊费用”编号14开头,恰在12开头的存货类(属于流动资产)和14开头的长期投资类(属于非流动资产)之间。您这个情形,如果没有其他合适科目,用这个科目核算也可以。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第五条规定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一、第一款对常设机构一语做一般定义。即,常设机构是指一个相对固定的营业场所。通常情况下,具备以下特点:
(一)该营业场所是实质存在的。
(二)该营业场所是相对固定的,并且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持久性。
(三)全部或部分的营业活动是通过该营业场所进行的。
对于劳务,2010年75号文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派其雇员或其雇佣的其他人员到缔约对方提供劳务,仅以任何十二个月内这些人员为从事劳务活动在对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因此,母公司派员来华提供劳务,需要关注是否满足12个月内停留超过183天的条件,进而导致构成常设机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7号
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一、虽然您称之为“代垫”,但既然谈及开具发票,显然不是“代”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关于“代垫运输费用”的定义: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二、如何开具发票,不在于“客户要求”,而在于税法规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构成销售额的)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上述所谓“代垫运费”,应当一并构成销售额,一并按照销售货物(产品)开具发票。
从会计角度来讲,对此并无禁止。(若国有企业、国资管理、上级主管部门等另有规定,自当依之。)
账务处理方面,可以参考一下《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2211 应付职工薪酬相关规定: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按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支付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所发生的租金,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中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上述规定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于“零售业”采取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进行判断,而未采用资产总额指标,则适用增值税销售额标准进行判断。
如您所述,“收入960万”,则属于小型企业。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全国是统一的,最新政策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调整路径——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2018年至2022年,短短五年时间先后调整了四次,根据(财税[2018]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文规定,具体调整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