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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首先不能超过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水平,超过部分不能扣除。其次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还需要考虑债资比,也就是借款额不能超过权益性投资的2倍,超过部分由于B企业税率高于A企业税率,不能税前扣除。
一、增值税方面,因为营改增之前购入,因此可以差额计税。
根据“财税〔2016〕47号”三、(二)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即:(20708125-967351)÷(1+5%)×5%(注:减的是“购价”,不是“契税”)
至于附加税费,按照增值税金额、一定比例(这个比例各地不同)计算即可,您的公式并无问题。印花税计算正确。
二、土地增值税,这只能给您列一下公式,您的数据、条件不全,肯定没法直接计算了
(一)收入:20708125÷(1+5%)
(二)扣除:即地价967351元;若缴纳契税,也可扣除;本次转让涉及的附加税费、印花税,也可扣除。
(三)增值额=收入-扣除
(四)税额:分段计算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劳务报酬所得毎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毎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以每月合计金额为一次进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5000*(1-20%)*20%=800
我赞同您的观点,这种旗帜条幅的制作是按照货物来纳税的,货物根据所使用的的材质来判断应该采用哪个税目,如果是纸质的宣传资料应该按印刷品开具,您说的属于条幅旗帜的财政应该属于纺织品。
查商品编码表:属于降落伞、旗帜及类似品,编码: 1040108090000000000 解释:包括旋翼降落伞及其零件、附件、锦旗、三角旗、横幅及其他娱乐或节日用旗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三、关于计税依据、补税和退税的具体情形
(二)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们如果签订减租协议,相当于对原合同进行了变更,减少了了合同金额,可以申请退还或抵减以后期间的印花税。
具体操作麻烦您咨询一下12366或者根据纳税申报表的提示处理。
您好,由于您的问题较为综合性,已安排专属客服与您取得联系,以进一步核实问题背景。
是不是直接转,这是公司自己的处分权力,可以自行决定。显然,您问的是税务方面的问题。
这属于视同销售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注:增值税范畴下,分公司、总公司属于独立纳税人,所以对于一方来讲,另一方就是“其他单位”——除非同一县(市,这儿是指“县级市”)。
当然,既然“视同”销售,自然可以开具发票。(不开似乎也行;但无论是否开票,分公司都要计税,为什么不给总公司开票抵税呢?)
文件都知道,我就不写了。似乎早有争议——其实我认为,有啥好争议的?因为我们完全可以站得层次高一点,从契税立法原理来看看。不能只看“配套费”这个字眼(就如增值税“价外费用”不能只看那几个词语,要看为什么收)。
什么情况交契税?房、地过户。就从这一点足矣:
一、如果缴纳这个配套费,属于“拿地”必要条件,就构成契税计税依据。
二、如果“拿地”之后,因为“建设”而缴纳配套费,自然与契税无关。
根据您的描述,A只是委托B 来统一管理,房屋权属依然属于A ,那么我理解您应该和A 签署租赁合同,并由A 开具发票才是合理的,由B 统一运营,可以签署协议委托B 来收款,但租赁发票以及租赁合同还是应该A 来 签署和开具。如果是B 签合同、开发票,那么首先需要AB 签署租赁合同,然后B 再转租处理才合理。
劳务外包需要取得对方开具的劳务费发票入账,不属于工资薪酬,不需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劳务派遣如果是支付工资及管理费给派遣公司,由其支付工资,也不属于工资薪酬,不需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但如果约定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工资,应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其实,我似乎完全不明白您的意思啊?比如说,这个1400万是个啥数,怎么来的?题目中没看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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