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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际投入使用和验收报告时间孰早来摊销,验收报告不是必须的,可以等实际可以验收后再奖验收报告补充倒入账附件里,一般报告是需要双方盖章的。
相似问题请参考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2599。谢谢~
没有文件规定验收报告是入账的必须件,但验收流程是要走的,这也是对企业自己权益的确认和保护。
对于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涉及税费如下: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情形,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因此,以继承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五、印花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遗嘱属于继承所立的书据,因此房产遗嘱在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之内,应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税率为0.05%。
(二)印花税的计税金额:不能提供原有房地产价格依据的,可按同类房地产的现有价格予以评估,并以该评估价作为计税依据
继承后再出售涉及
1、印花税:房款的0.05%
2、增值税:(一)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3、个人所得税:(一)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9〕78号文件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时,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专项扣除的住房贷款利息,指的是购买首套房贷款利息,但这个首套房怎么判定各地政策并不统一,一般认为执行首套房利率的就算首套房!
而且即使不满足首套房标准,只要填写了专扣信息就可以税前扣除的,当然事后可能会核查要求更正!所以如果个人申报了专扣信息,就应该可以扣除,如果你的系统没有显示,有可能是操作问题,进行一下数据刷新。还不行,可以打12366咨询一下!
最好合同和发票资料一致,虽然支付税务机关不审核,但会有事后管理,关联方的交易是比较敏感的,处理不好会导致税务机关看整个集团的转让定价。
可以都放在交易性金融资产。
是的,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涉及到3个方面(会计科目归集,所得税处理,房产税处理):
1)问题当中涉及到的绿化费用支出建议计入”管理费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在所得税方面,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厂区绿化费用,应凭能够证明有关支出确已发生的真实合法凭据,计入“管理费用-绿化费”科目,允许在税前扣除。如果发生的厂区绿化费用金额较大,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进行分期直线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否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2)问题当中涉及到的绿化独立于房屋之外,不属于“房产税”的“房屋”定义范围。
【政策依据】财税地字[1987]3号
一、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一般来讲,限制主要是针对减资,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更是违法。至于增资,只要确实出于正常经营目的,不是特殊行业,没有什么明确限制。当然,如果本身目的不纯,比如母公司欠了人家钱,要被起诉或者冻结账户,以此转移资金之类,那当然不行了。
收到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支出
贷:相关科目(视具体支出对象、项目)
贷:银行存款
这个问题,我有必要为您系统讲述一下。
您所有研发活动的支出,首先归集到“研发支出”这个科目里边;然后,区分三种情况:
一、如果不能形成无形资产,则期末结转到管理费用科目。利润表“研发费用”就包括这一项目,但不仅这一项。
二、如果能够形成无形资产,那就从研发支出结转到无形资产科目。然后,就要摊销;摊销的金额,也是放在利润表“研发费用”这个项目里。
当然,既然上面两项放在利润表“研发费用”项目,则相应“管理费用”项目当然要减掉这项,要不就重复列了。(这儿特别要注意“报表项目”与账簿“会计科目”的区别。)
三、如果尚未形成无形资产(但估计会形成无形资产),则仍佳于“研发支出”科目。报表方面,放在资产负债表“开发支出”这个项目里。